立法会四题:利园山土地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詹培忠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在香港回归前曾透过立法终止长洲黄维则堂的长洲集体官契,以解决黄维则堂与分契持有人的纠纷。另一方面,一间原先拥有铜锣湾兰芳道、白沙道、启超道及恩平道一带的土地(利园山土地)的家族公司,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将该幅土地分拆出售,但在转让契约中加入限制性条款,承让人因此须先征得该公司的同意,才可重新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计划立法取缔利园山土地的契约的限制性条款;如果没有计划,道理及法理何在;

(二)为甚么政府以立法方式解决黄维则堂的业权纠纷,但不以同样方式处理利园山土地的业权纠纷;是否有政府部门须为此负责;及

(三)利园山土地的总楼面面积是多少;政府每年因有关楼宇未能重新发展而损失的差饷收入有多少?

答复:

主席:

在一九八○年代至一九九○年代初,长洲黄维则堂与分租契承租人就土地业权、分租契续期、缴付地税,以及重新发展以分租契形式租出的土地的事宜引起纠纷,该些争议在法庭上亦未获得解决,纠纷持续多年。一九九四年,大部分于该年届满的分租契因上述纠纷而未获续期,导致业权不明确的情况,长洲的物业交易因此处于冻结状态。鉴于上述纠纷已妨碍政府在长洲妥善执行土地行政工作,政府遂在一九九五年提出“黄维则堂(分租契续期及延展)条例草案”,希望借此理顺上述分租契续期、缴付地税以及重新发展的事宜,从而解决双方的纠纷。惟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在二读期间遭否决。与此同时,前立法局通过另一项议员私人条例草案,终止政府批给黄维则堂的集体官契,并且把该集体官契下的所有分租契承租人及分租契分别当作为官地承租人及官契。该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成为“集体官契(长洲)条例”(第488章)。

至于铜锣湾利园山兰芳道、白沙道、启超道及恩平道一带的土地(利园山土地),原属一私人公司持有。据了解,该公司于一九五○年代将该幅土地分拆出售,并在转让契约中加入条款,规定拟建于该些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设计及用途须先征得该公司的同意方可进行。该些限制亦适用于及后承接有关土地的承让人,故承让人亦须在发展前先征得该公司就建筑物的设计及用途方面的同意。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答复如下:

(一)及(二)长洲黄维则堂的个案,与铜锣湾“利园山土地”的个案,性质截然不同。如上述,长洲黄维则堂的个案影响已届满的分租契不能续期及导致业权不明确的情况,妨碍政府执行土地行政工作,故此政府提出以立法形式解决问题,而该个案最终的发展,是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遭否决,前立法局议员提出终止有关集体官契的私人条例草案则获通过成为法例。

铜锣湾“利园山土地”的个案,属于私人土地转易事宜,而且法庭亦曾就相关事宜作出裁决。政府的立场一向是尊重及维护私人产权,并尽量避免干预私人契约。基于这一原则,政府并没有理据以立法方式处理铜锣湾“利园山土地”的私人土地转易事宜。

(三)政府当局是按应课差饷租值征收差饷,而应课差饷租值是以现存物业作为评估基础,有关物业的重建潜力并非评估应课差饷租值的考虑因素。我们并不掌握问题所指有关“利园山土地”所涉及的总楼面面积。


2011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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