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注册升降机承建商被纪律处分

注册升降机承建商纪律审裁委员会(委员会)完成研讯,并信纳蒂森克虏伯电梯(香港)有限公司及振明工程有限公司疏忽及行为不当,两间公司分别被罚款九万元及五万元,并须分别支付相关研讯费用334,635元及231,289元。委员会的裁决及命令今日(八月五日)登宪报(见附件一及二)。

机电工程署(机电署)署长是根据第327章《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条例)第11G(1)条将上述两间注册升降机承建商的疏忽及行为不当的事宜,交由发展局局长所委任的委员会进行研讯。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来自专业团体及业界组织提名的注册专业工程师、认可人士、以及注册人士。

蒂森克虏伯电梯(香港)有限公司涉及两项控诉,包括作为受聘于大埔富善善雅楼进行升降机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建商,违反条例的规定而于2009年9月30日被法庭定罪。第二宗控诉涉及四项违规,包括两项未有保持升降机及其附件处于良好操作状态,而另外两项没有把已进行的升降机工程详情或正确详情记入或安排记入工作日志内。

振明工程有限公司亦涉及两项控诉,包括未有保持在荃湾南丰中心的两部升降机及其附件处于良好操作状态。第二宗控诉涉及未有确保进行升降机工程时,由条例所指明的合资格的升降机工人进行。

机电署发言人表示:“政府对委员会的裁决表示欢迎,机电署会继续透过严格执法,宣传推广及推动其它改善工作,致力提升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



2011年8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3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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