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就“The Pulse”购物中心的声明

就传媒今日(八月三十一日)查询,有政党建议政府可以同意浅水湾“The Pulse”购物中心发展商在与地政总署进行土地补价谈判的同时出租店铺,发展局发言人说,该建议完全不值得考虑。

他说:“地政总署已回复该政党,详细解释该建议既不可行,亦不符合一贯的做法。”

“我们必须指出,有关地段为乡郊建屋地段第368号馀段(下称‘该地段’)。业权人在未取得政府同意下,在该地段上完成上述建筑物,这是违反了批租条件。尽管重新发展该地段的建筑图则不获地政总署批准,但业权人仍然选择在未获当局同意下,不理政府多次警告,自行兴建该建筑物。”

“该业权人曾向法庭提出诉讼,但根据原讼法庭的判词,该业权人向政府提出的申索已被驳回。该业权人的律师其后向法庭呈交上诉通知书,但至今仍未编定上诉的聆讯日期。”

“这个案涉及违反批租条件,根据租契而批出同意书涉及的土地补价数额亦甚可观。任何建议容许发展商营运该建筑物,遑论只是出租建筑物内的店铺予第三者,将向所有业权人发出极不恰当的信息,并会对我们的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此外,有关建议是在根据租契批出同意书及土地补价尚未有结论之时,容许业权人作出租赁安排,这对租赁人士的权益没有足够的保障。”

发言人补充,该业权人已在不损害其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则下,根据租契向地政总署申请同意书,而同意书的发出条件包括须缴付土地补价。地政总署已向该业权人提出一份具约束力的基本条款建议书,其中包括土地补地价的金额,而事实上该业权人最近亦已就土地补价向地政总署提出上诉。

发言人说:“地政总署现时已有一套既定程序处理就土地补价提出的上诉和与补价相关的谈判,地政总署认为没有任何理由不对该个案采用同样程序。”

发言人指出,地政总署是以地主的身份,根据该地段的批租条款及按照适用的程序处理上述地段的重建事宜。该业权人有责任在该地段上展开重建工程前根据租契取得政府的同意。


2011年8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29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