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2011年建筑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法案二读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建筑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法案二读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1年建筑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建筑物条例》,进一步加强楼宇安全监管制度。

去年二月三日,我在立法会动议二读《2010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引入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这两项有助保障本港楼宇安全的安排,当时距离马头围道楼宇倒塌惨剧仅仅五天。很不幸地,上星期三花园街一场排档大火,造成紧贴排档的旧楼住客九死三十四人受伤的惨剧。这些惨剧提醒我们,市民要安居,楼宇必须要安全,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容妥协,社会必须上下一心,尽一切努力加强楼宇安全,避免再次因楼宇失修或违规改动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命伤亡,令市民痛失家园。

这两年来,我们亦以行动表明特区政府对楼宇安全的重视。行政长官在去年和今年的《施政报告》中,均提出要加强本港的楼宇安全。在去年的《施政报告》,政府建议实施多管齐下的一篮子措施,包括立法、执法、对业主的支援及宣传和公众教育。而今年《施政报告》亦表明政府将提交立法建议,加强对楼宇安全的管制,包括对“㓥房”的管制。

发展局正竭力落实多管齐下的措施,作为执法部门,屋宇署正承受极大的工作压力,对于署内不同专业同事尽忠职守,努力不懈,迎难而上的服务精神,我是十分感激的,但我必须指出,若果市民对楼宇安全的意识薄弱,业主为谋取更大利益而铤而走险,违规改动建筑物,置租客的生命安全不顾,我的执法同事无论如何疲于奔命,亦无法把问题根治。

立法是本议会和政府须共同合作的课题,过去几年,保障楼宇安全的立法工作是不遗馀力、有成效的。立法会于二○○八年六月至二○○九年十二月之间通过引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主体法例和多项规例,制度在去年底实施,至今取得良好进展,业界反应正面。立法会其后花超过一年时间审议《2010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并于本年六月通过引进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的修订条例,确立了适当保养维修楼宇是每一个业主的基本责任。立法会现正审议与计划相关的附属法例,我们预期最快本年年底便可展开检验人员的注册工作,以便于明年正式实施这两项具预防性作用的楼宇安全计划。

在执法方面,屋宇署自今年四月起落实了全新的执法政策,加强清拆各类型的僭建物,并推行多项大规模行动,包括公众非常关注的违例“㓥房”。而为了更全面地确定本港僭建物的状况,屋宇署已展开全港性的楼宇外部僭建物清点普查,截至今年十月底,已完成约一万零六百幢楼宇的清点工作,估计占计划涵盖楼宇约百分之二十六。在明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后,将有助当局订定进一步的执法政策及优先次序。

在支援业主和公众教育方面,总额达三十五亿元的“楼宇更新大行动”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最终将有约三千幢楼宇受惠。香港房屋协会及市区重建局亦已于今年四月将多项支援计划合并,设立“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一站式技术及财政支援。我们亦不断推广市民重视楼宇安全的文化,就公众关注的楼宇安全事项加强教育,并采用度身订造的宣传策略,唤起所有持分者对楼宇安全的重视。

我们深信,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将有助改善本港的楼宇安全。不过,马头围楼宇倒塌惨剧与其后发生的多宗严重事故,连同上周三的花园街排档大火引致毗邻旧楼居民的严重伤亡,都显示楼宇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程度。我们有需要进一步引入措施,以加强当局的应对能力。综合立法会议员的讨论,以及专业人士和公众的意见,我们了解到社会普遍希望当局尽快提升处理僭建物方面的执法及管制能力,并加强对不遵从法例要求的业主的阻吓力。

在上述的背景下,在立法会审议《2010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期间,亦即是在有关引进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的法例时,政府曾建议透过在该项条例草案中提出修正案,及早引入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强楼宇安全,但讨论过程中部分议员和立法会法律顾问对这些修正案是否符合条例草案的范畴提出质疑。虽然我们对有关观点持不同意见,但为免影响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的推行,我们决定将有关修正案抽起,并承诺将尽快提交另一条条例草案,引入有关建议。

今日提交的《2011年建筑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正是重新提交上次在审议二○一○年草案时最终被抽起的五项修正案建议,以下我将简略介绍这几项建议。

(i)进入个别处所内部的手令

在上次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议员普遍支持这五项建议的原则,但其中较受议员关注甚或意见出现分歧的是屋宇署可就进入个别私人处所申请法庭手令的建议。我希望议员明白,现时屋宇署要针对楼宇内部的违例事项进行执法时,实在遇上不少困难。虽然《建筑物条例》赋权予建筑事务监督可进入个别处所,并可在有需要时由警员陪同破门入内,但署方充分意识到私人产权和个人私隐的重要,因此过往都非常小心使用这项权力,通常只会于有迫切危险或对环境及健康有严重危害的极端情况下,才会运用该项权力,强行入屋。我以下引述的数字,便可以充分反映屋宇署执法上的困难。屋宇署由本年四月起展开针对“㓥房”进行的大规模执法行动,截至十月底,屋宇署共视察一百零五幢楼宇,发现六百七十七个怀疑设有“㓥房”的单位,涉及“㓥房”数目高达二千三百多间,但屋宇署人员只能成功进入约六成单位(三百九十六个)巡视。单就这近四百个已巡视的单位而言,屋宇署已发出超过六百五十七封劝喻信及清拆令。至于其馀的单位,由于屋宇署仍未能入内视察,因此仍未能作出所需的跟进行动。

其中,屋宇署于今年八月一日对土瓜湾道一幢楼宇采取破门行动。屋宇署在行动前两个月不下十次到访有关“㓥房”单位,促请有关人士配合视察,但都不得要领。该署人员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于七月底向有关业主预告会运用权力,在警员陪同下破门入屋巡查。最后其中四户自愿让屋宇署人员入内检查,馀下两户则需要破门内进。整个行动的过程顺利,屋宇署人员成功完成视察,并已发出清拆令,要求有关业主纠正违规事项。我们留意到公众及舆论对屋宇署这次行动的积极性普遍表示支持,但认为经法庭发出手令下进入处所,是更合适的做法。

事实上,向法庭申请手令进入处所,让公职人员执法并非新生事物。今日香港的法律已有条款容许某些部门作此安排。食物环境卫生署、消防处以至环境保护署的运作经验亦显示,若先取得法庭发出进入处所的手令,业主一般会较为合作。因此我们建议让建筑事务监督可向裁判法院申请手令,以容许其进入个别处所检查及采取执法行动。相对于目前“破门入屋”的权力,新建议的规定是严格的。法庭将担当把关者的角色,确保只有在符合法例要求,并且是真正有需要改善楼宇安全的情况下,才会发出手令。

我们明白部分议员关注建议对私有产权和个人私隐带来的影响,因此条例草案已加入严谨的保障条文,清楚订明可向法庭申请手令的情况。我们认为建议已在公众对楼宇安全和对私有产权的关注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执法人员能尽早入屋视察,对规管“㓥房”这个市民极度关注的议题非常重要。我恳请对这个建议有保留的议员在重视民生,保障住客生命安全的考虑下,支持当局的建议。

(ii)及(iii)加强对不遵从法例要求的业主的阻吓力

议员及公众在不同场合亦曾提出当局有需要区分“负责任”及“不负责任”的业主,并协助小业主处理不愿意承担修葺楼宇责任的其他业主。在已通过的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的相关法例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拒绝分担楼宇公用地方的检验及修葺费用,即属违法;而若因业主未有遵从通知,引致屋宇署需委聘承办商代其进行有关工程,该署可征收不多于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费。我们建议将这两项安排,伸延至适用于所有由屋宇署发出的法定命令及通知,以促使业主承担本身责任。

(iv)招牌监管制度

本港现时有约十九万个违例招牌,这些招牌对途人以至住客本身的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因此我们建议引入一套招牌监管制度,以务实的方法处理现存违例招牌的安全问题。加入计划的违例招牌须合乎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相应小型工程项目的规格,并经证明符合安全及技术要求。除非招牌的安全状况有变,否则可保留继续使用,但此后须每五年重新进行一次安全检核。我们将鼓励业主为于强制验楼期间找出的违例招牌参与该计划,而屋宇署将对不参加是项计划的违例招牌采取执法行动。条例草案内主要为监管制度提供法律框架,待本条例草案及相关的附属法例通过后,该计划便可全面实施。同时,草案亦引入修订,容许日后将现存的“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扩展至其他类型的工程。

(v)要求注册检验人员须在强制验楼计划下全面报告楼宇外部及外围的僭建物

根据已获立法会通过的计划,获委任进行强制验楼的注册检验人员,必须向屋宇署报告任何在检验期间于楼宇公用地方或外墙发现的僭建物。为配合今年四月一日生效的僭建物的执法政策,我们进一步建议注册检验人员亦必须就任何在楼宇屋顶或平台,或楼宇毗邻的庭院、斜坡或街道的僭建物,通知屋宇署。此举有助屋宇署迅速采取行动,落实上述新的执法政策,以产生更强的阻吓作用。

上述的五项建议的原则及细节,其实已在本年二月至六月的多次法案委员会会议中经过非常详细的讨论。我们希望议员可以在以往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完成本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使楼宇安全相关的法例尽快得以更进一步完善。

结语

最后,我必须强调,法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方法,因为法例的要求只可以令楼宇符合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即使有完善的法规、充足的支援,以至严厉的执法,如有业主罔顾安全、走捷径,恐怕楼宇安全问题仍会继续存在。因此,我再次呼吁全港业主紧记,企图逃避楼宇安全责任的业主不单要负上刑事和民事责任,更可能会危及自己和他人的宝贵生命。我在此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使有关建议能早日实施。

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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