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楼宇违例建筑工程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于本年2月29日回复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行政长官在去年5月底至6月初传媒广泛报道僭建物议题的时候,曾提醒各司局长检视他们所拥有的物业有没有僭建物,如有需要,应自行委讬专业认可人士视察单位,寻求专业意见。另外,政府亦表示,屋宇署作为执法部门,对处理楼宇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僭建物」)的工作,一直坚持依法办事、一视同仁,并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现行对僭建物的执法政策,采取执法行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屋宇署就发现有僭建物的物业所作的纪录中,是否包括下表列出的官员所拥有的物业;若是,有关的僭建物及当局执法的详情为何(按于2011年5月及6月期间在任的有关官员在附表分项列出详情);

(二) 屋宇署就发现有僭建物的物业所作的纪录中,是否包括现任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民政事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食物及卫生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发展局局长、环境局局长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所拥有的物业;若是,详情为何;

(三) 鉴于根据去年4月1日生效的「须优先取缔」僭建物的执法次序(新执法政策)内部指引,屋宇署会就已确定为「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发出法定命令,要求业主立即进行工程纠正违规情况,另外亦已停止向该等在去年4月1日后纳入为僭建物的「新执法项目」发出警告通知,而改为根据新执法政策发出清拆令,第(一)项及第(二)项涉及的僭建物中,有哪些是属于「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以及当中有哪些是属于「新执法项目」;

(四) 屋宇署是否已按照新执法政策就第(三)项的「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包括「新执法项目」)执法;若是,当局曾于何时发出有关的法定命令,以及该等法定命令的内容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 现时「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是否包括僭建地牢或地库;若否,会否考虑进一步扩大「须优先取缔」僭建物的涵盖范围至包括僭建地牢或地库,并列作「新执法项目」,以保障建筑物的安全?

答复:

主席:

正如我在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回复立法会一项书面质询时表示,作为执法部门,屋宇署对处理楼宇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僭建物」)的工作,一直坚持依法办事、一视同仁。屋宇署设有既定程序,如有举报或传媒报道的怀疑僭建物涉及的业主为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引起公众高度关注,为早日释除疑虑,署方会率先跟进。在完成所需巡查及调查后,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及现行对僭建物的执法政策,对所有这些个案采取一视同仁的执法行动,并不会由于业主是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而作出特别安排。

屋宇署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就僭建物实施新的执法政策。在新政策下,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涵盖范围扩大至在楼宇外部的僭建物(小型适意设施除外),包括位于天台、平台、天井及后巷的僭建物,而不论这些僭建物对公众安全的风险程度或是否新建。如在巡查后确定发现有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屋宇署会按序向有关业主发出法定命令,着令在指定限期内进行工程纠正违规情况。如业主已委任认可人士跟进纠正工程,则屋宇署会向业主发出劝谕信,敦促其尽快进行工程纠正违规情况。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至(四)屋宇署备存僭建物纪录的方式,是以物业地址而并非物业业主为基础。因此,屋宇署未能提供问题所要求的资料。再者,屋宇署亦不会评论某个别人士是否有名下物业被发现有僭建物。

(五)僭建的地牢或地库是在主体建筑物的原有体积外加建,故属现行执法政策下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


2012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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