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新界村屋僭建物执法政策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由何时开始,就新界乡村旧屋地上兴建或重建的建筑物进行实质规管(包括订立相关法例),以及详情为何;及

(二)以往进行的规管,包括作出谘询,进行宣传教育,以及执行法例的情况为何,包括发出口头或书面劝喻及作出检控的次数,并按年及地区列出分项资料?

答复:

主席:

本港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规管。该条例初于一九五五年制定时,只适用于“香港岛、鸭脷洲、九龙及新九龙”。自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开始,该条例已按《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规定的方式,适用于新界。

问题中所提及的“新界乡村旧屋地上兴建或重建的建筑物”,相信是指建于新界集体政府租契土地上的屋宇。该等租契土地的使用,须符合有关租契所有的规管,其中包括土地业权人在该等土地上搭建或重建屋宇,须事先获得当局批准。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所有建筑工程须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方可进行。但符合《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所订明的规格的新界村屋,可获豁免而不受《建筑物条例》的部分条文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所管制。

《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把所有在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在新界为任何建筑物而进行的建筑工程(包括重建工程)纳入《建筑物条例》的规管范畴,并清晰地就符合指定规格的新界村屋提供有限度豁免。该条例对所有新界建筑物同样适用,并不因所处土地是否属于新界集体政府租契土地而有所分别。

(二)凡未能按《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获得豁免又未有取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图则和同意而展开的建筑工程,皆属违法。

屋宇署一向有对村屋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按当时适用的执法政策,过往的执法工作,主要是集中取缔那些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的违例建筑工程,以及正在施工的僭建物。经考虑新界村屋的实际情况和现行法例下的规管架构,并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参考市区过去处理僭建物的经验和策略后,当局已于去年公布加强取缔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执法政策:在保障建筑及公众安全的大前提下,依法办事,以“分类规管”和“按序处理”的手法,根据僭建物违例的严重程度及对公众安全构成的风险,归纳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新的执法政策已于本年四月一日起全面实施。

在宣传教育方面,屋宇署一向有透过广告、海报、电视、电台和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宣传和公众教育,一方面加强市民大众的楼宇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配合屋宇署的执法行动。特别为宣传新的执法政策和安排,屋宇署于去年十一月进行一系列有关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宣传和公众教育。包括直接邮递宣传小册子;在电视、电台、巴士和铁路列车播放政府宣传短片和声带;出版报章特刊,以及张贴广告和海报。自本年三月底,屋宇署已展开新一轮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对村屋僭建物的执法和推行村屋僭建物申报计划。除继续透过上述途径进行宣传,屋宇署已向新界村屋的业主和住户直接邮递僭建物申报计划的申报表格、申报指引和宣传小册子,协助村民进行申报。我们会监察这些宣传活动的成效,在有需要时加强推广计划。

正如上文所述,屋宇署的执法工作并不因土地契约的性质而有所区别。因此,署方并无就新界集体政府租契土地上新建或重建的屋宇的违例建筑工程进行执法的分类统计。根据记录,屋宇署由二○○七年至二○一二年(截至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就新界村屋违例建筑工程所发出的劝喻信及清拆令按年及地区的数字如下:

年份        劝喻信数目  清拆令数目
--        -----  -----
2007年      158    152
2008年      424    423
2009年      291    291
2010年      305    304
2011年      390    377
2012年
(至4月30日)    45     45
          -----  -----
总数        1613   1592

地区        劝喻信数目  清拆令数目
--        -----  -----
离岛          20     20
葵青           3      3
北区         155    150
西贡         290    288
沙田          93     92
大埔         327    324
屯门         101    100
荃湾          38     37
元朗         586    578
          -----  -----
总数        1613   1592

如果业主没有在指明期限内遵从清拆令的规定,屋宇署一般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检控该业主。屋宇署由二○○七年至二○一二年(截至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就每年仍未遵从清拆令的个案所提出的检控,以及当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个案数字,分列如下:

年份       检控个案数目  定罪个案数目
--       ------  ------
2007年      17      12
2008年      66      38
2009年     132      76
2010年     129      77
2011年     204     169
2012年
(至4月30日)   36      30
          -----   -----
总数        584     402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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