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分间楼宇单位、床位寓所及板间房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行政长官在其竞选政纲中承诺,增加人手全面勘查分间楼宇单位(俗称“㓥房”)、床位寓所(俗称“笼屋”)及板间房等的居住情况,制订合适的安全和卫生标准,并提出长远和全面解决相关问题的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㓥房、笼屋及板间房下定义;如有,该等定义分别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目前全港违例的㓥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数目和住户人数;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每年当局分别对违例的㓥房、笼屋及板间房的业主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已完成及未完成的个案)的数字(按不同类别的执法行动包括发出清拆令及提出检控等列出);

(四)在第(三)项的个案当中,当局给予相关业主修正违例建筑的期限为何(按执法行动类别分项列出),以及有否计划缩短有关期限,以期早日消除有关违例建筑所带来的危险;

(五)在第(三)项的个案当中,相关业主逾期仍未解决有关的违例问题的个案数字(按不同类别的执法行动包括发出清拆令及提出检控等列出);

(六)过去五年,每年当局分别将就违例的㓥房、笼屋及板间房的物业发出的警告信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的数字;

(七)有否计划加重对出租违例的㓥房、笼屋及板间房的人士和业主的罚则;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八)当局如何落实全面勘查㓥房、笼屋以及板间房等的居住情况;

(九)当局有何新措施及计划改善㓥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消防、卫生及治安等情况;

(十)鉴于屋宇署自二○一一年四月起开展一项针对㓥房安全问题的巡查行动,至今共巡查了多少个㓥房单位(按地区和楼宇种类列出);

(十一)过去五年,每年当局分别接获多少宗涉及㓥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意外或事故,当中涉及的人命伤亡或财物损失的数字为何(按意外或事故的分类列出);

(十二)行政长官所指的合适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内容为何;

(十三)何时开始及完成制订合适的安全和卫生标准,并提出长远和全面解决相关问题的政策;及

(十四)有否拟订解决违例的㓥房、笼屋及板间房问题的工作指标、目标或时间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近年,分间楼宇单位(俗称“㓥房”)相关的楼宇及消防安全问题引起公众关注。然而,社会上亦有意见认为这些单位有存在价值,因为它们可为部分市民,例如未符合资格申请或正等候分配公共租住房屋,但又希望住在市区的人士,提供可负担的住所,令他们可以住在靠近其工作及/或其子女的就学地点。因此,政府的政策是要确保这些单位的安全,而非作全面取缔。

为此,屋宇署自去年四月起已展开一项针对分间楼宇单位的大规模行动,目标是纠正与分间楼宇单位相关的建筑工程的违规之处。除此之外,政府亦已于今年修订规例,把与分间楼宇单位内有关的建筑工程纳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规定这些工程须交由合资格专业人士和承建商进行,从而确保工程的质素,使与分间单位有关的安全和卫生滋扰问题尽量减少。屋宇署亦已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工作,提醒公众有关不当的分间楼宇单位工程所能导致的楼宇安全问题。

至于床位寓所(俗称“笼屋”),按照香港现行法例规定,经营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监管。任何处所的经营模式如符合《床位寓所条例》对“床位寓所”的释义,必须申领牌照后才可经营,以保障入住者及楼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㓥房”在《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并没有定义,但社会大众普遍用“㓥房”来指个别住用单位被分间成两个或以上的独立小单位,以供出售或出租。而通常每个独立小单位均配置有独立的厕所,有些小单位更设有独立的煮食地方。将一个单位分间成多个独立小单位的建筑工程,往往涉及拆卸间隔墙、建造新的间隔墙、铺设新增的电线、为新设的厕所改动或加设内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统、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设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管等。

“板间房”在《建筑物条例》下亦没有定义。按一般理解,“板间房”普遍存在于本港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唐楼,是较为简单用木板分间成的小房间,使有关唐楼单位能供多于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一般而言,这些木板间隔顶部留有空间,以作通风和透光之用。一般“板间房”内并没有配置独立的厕所或煮食地方,住户会共用单位内原有的厕所及厨房。

“笼屋”一般是床位寓所的俗称,在《床位寓所条例》下并没有此俗称的定义。按照香港现行法例规定,经营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条例》监管。根据《床位寓所条例》,“床位寓所”是指内有十二个或以上出租供单人住宿的床位的居住单位。《床位寓所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拟用作床位寓所的处所符合楼宇结构、消防安全及卫生配置的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楼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二)有关部门并没有备存全港违例的㓥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数目和住户人数。

(三)及(五)屋宇署一直有就涉及分间单位的违例建筑工程发出清拆命令,但没有就㓥房、笼屋及板间房作分类。而在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发出的命令中,曾就四十一张命令进行检控。附件一为过去五年的执法数字。

另一方面,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是执行《床位寓所条例》的部门,负责处理床位寓所牌照签发及执法工作。

违例经营床位寓所属刑事罪行。过去五年,牌照处就怀疑无牌经营床位寓所提出两次检控,涉案人士被法庭定罪并分别被判处罚款三千元及九千七百四十元。但牌照处并没有接获涉及违反床位寓所发牌条件的投诉或就此提出检控。

(四)屋宇署如发现业主进行违例建筑工程,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发出命令,着令业主清拆有关僭建物或纠正违例工程。一般情况下,屋宇署会给予相关业主六十天以遵从有关命令。此外,如建筑事务监督认为有紧急情况存在,亦可主动安排进行有关工程或采取其他行动。

(六)屋宇署一般并不会把在执法行动中所发出的警告信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根据《建筑物条例》,建筑事务监督可将清拆命令在土地注册处针对该相关处所而注册,而自二○○七年一月至二○一二年九月期间所发出的五百二十七张命令亦已登记在土地注册处的相关物业记录上。

(七)根据《建筑物条例》,未经批准而进行建筑工程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两年及罚款港币四十万元。如果有关工程进行方式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一百万元。

屋宇署如发现业主进行违例建筑工程(包括加建及改建),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发出命令,着令业主清拆有关僭建物或纠正违例工程。如果业主没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从命令,屋宇署可安排政府承建商进行有关工程,并于其后向业主悉数追讨工程费连监工费及附加费。屋宇署亦可根据《建筑物条例》向该业主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有关物业是否出租物业并非《建筑物条例》中建筑工程是否违例的相关因素。

此外,如上述提及,违例经营床位寓所属刑事罪行。根据《床位寓所条例》第5条,无牌经营床位寓所,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两年及罚款十万元,并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而根据《床位寓所条例》第33条,床位寓所的持牌人如违反有关发牌条件,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一年,并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一万元。

(八)至(十)及(十二)至(十四)屋宇署除了积极处理市民对违例分间单位的举报外,亦自二○一一年四月起展开一项针对与分间单位相关的违例建筑工程的大规模行动,目标是每年巡查一百五十幢目标楼宇。从二○一二年四月起,该项大规模行动的目标楼宇数目已进一步由每年一百五十幢增至二百幢,屋宇署预计每年巡查的目标相应地增至约一千六百个分间单位。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屋宇署已巡查二千五百八十一个“㓥房”单位。这些“㓥房”单位按地区及楼宇种类载于附件二。

此外,政府亦已加强对分间单位相关工程的规管。于二○一二年十月三日生效的《2012年建筑物(小型工程)(修订)规例》将与分间单位相关工程归入小型工程类别,进行有关工程的业主必须雇用合资格的承建商,透过简单而有效的程序施工。这些工程亦必须符合《建筑物条例》及各规例下有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以及排水工程等方面的建筑设计及建造标准。屋宇署亦会就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抽样审查,令工程的质量更有保证,使与分间单位有关的安全和卫生滋扰问题尽量减少。

另一方面,牌照处在接获床位寓所牌照申请后,会派员到有关处所作实地视察,并按照《建筑物条例》及《消防条例》(第95章)对有关处所的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进行评估和审核。在确定有关处所符合相关条例订明的安全标准后,才会根据《床位寓所条例》向申请人发出牌照。此外,牌照处接获牌照续期申请时,亦会派员进行视察。在确定有关处所符合发牌规定后,才会根据《床位寓所条例》为牌照续期。

(十一)有关部门并没有关于㓥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意外或事故的统计数字。


2012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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