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新界村屋僭建物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日有不少新界村屋的业主向本人求助,他们表示对现时的村屋政策(尤其牵涉僭建的事宜)有很大的忧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村屋业主向本人表示,屋宇署于二o一二年四月推行的「新界村屋僭建物申报计划」,要求业主在提交申报表格时,同时提交由合资格人士作出的安全证明报告,证明建筑物的安全,而部分业主难以承担该等合资格人士所收取的高昂费用,因此不会主动作出申报,政府会否豁免村屋业主提交安全证明报告、为有经济困难的业主提供资助,或改由政府的专家提供该等报告;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村屋业主表示,现行法例规定小型屋宇「不得超过三层或高于8.23米(即27呎),而有盖面积一般不得超过65.03平方米(即700平方呎)」,限制了业主加建一些较大型及固定的环保设施(例如有支柱的地下簷篷或由村屋外墙伸建的簷篷有助于隔热,因而可减少使用冷气机),当局会否考虑放宽限制,容许业主加建该等环保设施;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规管小型屋宇的《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已经实行多时,政府会否考虑作出修订;如会,具体的时间及内容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多年来,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情况,备受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在处理有关问题上,我们的目标是要保障建筑物及公众安全,并且秉持依法办事的精神。在这大前提下,并在参考过去处理僭建物的经验和各方面意见后,当局于去年六月二十八日的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以「分类规管、按序处理」的手法,务实地处理现存村屋僭建的问题。而有关的执法政策亦于本年四月一日实施。

在新的执法政策下,屋宇署除维持一贯做法,向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违例建筑工程及新建僭建物,即时执法之外,也把违例情况严重和对楼宇安全具较高潜在风险的僭建物列作「首轮目标」,逐步予以取缔。

在加强执法工作的同时,屋宇署亦就其他违例情况较轻及潜在风险较低的现存村屋僭建物,推行一项「新界村屋僭建物申报计划」(申报计划)。在指定的申报期内,村屋的业主可就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前已建成,并属首轮目标以外而屋宇署于该日前亦未有采取执法行动的现存僭建物,向屋宇署提交资料作登记,包括有关僭建物的相片、描述、大小和建成日期。获接受登记的合资格僭建物,只要在首次安全检验和核证之后,每五年一次由一名T2(注:T2人员是指持有由大学资助委员会资助的大学或香港专业教育学院或职业训练局辖下前工业学院所颁发的土木/结构工程学、建筑科技学、建筑测量学、建筑学或同类学科高级文凭或高级证书的人士。该等人士并须拥有不少于三年的相关工作经验。)职级或以上的适任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核证,在首轮目标执法阶段期间,除非变得有迫切危险,否则屋宇署不会要求清拆而业主亦可以暂时保留。在指定申报日期届满后仍未向屋宇署申报的僭建物,该署会率先采取执法行动。

为配合新执法政策能畅顺和有效地推行,屋宇署亦已透过直接邮递、举行说明会和不同的宣传媒体,进行多轮相关的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提高村屋业主的楼宇安全意识,加强他们对执法政策的认识。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在申报计划下,村屋僭建物的业主可就符合申报资格的现存僭建物,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向屋宇署申报资料。为提供充分时间予村屋业主作出安排,他们于申报资料时,无须即时提交安全证明报告。他们可于申报后六个月内委聘合资格的人员检验有关构筑物和向屋宇署提交首份安全证明报告。为方便业主,他们亦可选择于申报僭建物的资料时一并提交首份安全证明报告。

申报计划的涵盖范围,主要是那些违例情况较轻及潜在风险较低的小型僭建物。故此,在通常情况下,有关检验构筑物和拟备安全证明报告的工作,一般T2职级的适任技术人员都已经足以胜任。但若有关僭建物涉及一些需特别留意的结构构件,如悬臂式平板露台,业主便须委聘注册专业工程师进行安全检验和提交安全证明报告。

这项安全检验和核证的安排,目的是为确保有关僭建物在获享暂缓执法期间,仍能符合楼宇和公众安全的基本要求。故此,我们不会考虑豁免安全检验和证明的规定。

就安全检验和核证服务所涉及的费用,通常视乎有关僭建物的数量、大小、和建筑结构上的复杂程度而定。收费水平由业主及其所委聘的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士按市场情况自行协定。

为提升市场竞争,屋宇署已透过相关的专业团体和组织,鼓励业界人士积极参与,提供安全检验和核证服务。屋宇署并联同这些专业团体和组织,在互联网上提供合资格人员的资料,给有需要的人士参考和查询,也使他们能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获取所需服务。当局并没有打算取代业界人士所提供的服务。另外,适当维修楼宇包括处理住所僭建物是业主的责任,当局并没有计划提供安全检验及核证费用的资助。

(二)当局完全理解,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对改善生活环境和提升舒适水平的诉求,与日俱增。一些小型的环保和适意设施,是村屋居民日常生活的合理需要,装置这些设施既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也配合政府鼓励环保的政策。为此,我们在去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加强对村屋僭建物执法政策的时候,也同时公布一系列可获豁免的指定小型环保和适意设施。这些设施涵盖范围广泛,包括符合指定尺寸、建筑物料和建造方式的支承冷气机金属支架、晾衣架、伸缩式帐篷、小型簷篷、铁笼式外置窗花、小型天线或碟形电视天线、小型太阳能发热器或太阳能设备、没有围封的天台遮篷和开放式天台园艺棚架等。在新的执法政策下,这类指定小型环保和适意设施不但可以继续保留,即使日后也可随时加建,毋须经由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港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规管。该条例于一九五五年制定时,只适用于「香港岛、鸭脷洲、九龙及新九龙」。自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开始,该条例已按《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前第322章,于一九八七年为第121章取代)规定的方式,适用于新界。

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的规定,符合订明规格的村屋,当获得地政总署署长签发豁免证明书后,有关的建筑工程可获豁免而不受《建筑物条例》的部分条文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所管制。过往,当局也有不时按需要对《建筑物条例》及《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作出修订。为确保建筑物及公众安全,当局现时并没有计划就《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作出修订。一如既往,当局会不时检视条例的实施,并在有需要时提出修订。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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