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分间楼宇单位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政府就本人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提出有关分间楼宇单位(俗称「劏房」)、床位寓所(俗称「笼屋」)及板间房的书面质询作出的答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在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曾就四十一张清拆命令进行检控,当中分别涉及的劏房、笼屋和板间房的数目、涉案人士被定罪的个案数目及判罚为何;

(二)为何有关的政府部门没有备存全港违例的劏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数目和住户人数;有否计划进行相关统计;如有,何时进行及完成;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有传媒报道,政府向长远房屋策略督导委员会(长策会)提交的文件显示,截至去年年中,居住于板间房、床位寓所和阁楼的住户合计约65,000人,商厦及工厦「住户」则有约6,200人,合计总「劏房及板房户」或达到71,000人,政府为何答复本人的质询时表示,有关的政府部门并没有备存全港违例的劏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数目和住户人数;政府可否向本会提供该份文件;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政府表示,板间房及劏房在《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并没有定义,执法当局如何对违例的板间房及劏房采取有效的执法行动,以及有否计划修订该条例,以加入有关定义;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政府表示,屋宇署一直有就涉及分间单位的违例建筑工程发出清拆命令,但没有就劏房、笼屋及板间房作分类,为何没有作出分类,以及有否计划作出分类;

(六)现时全港持牌床位寓所的总数为何,以及估计现时共有多少间无牌经营的床位寓所;

(七)鉴于政府表示,过去五年,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就怀疑无牌经营床位寓所提出两次检控,涉案人士被法庭定罪并分别被判处罚款3,000元及9,740元,政府有否评估检控数字是否偏低及判罚是否过轻;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八)鉴于政府表示,屋宇署一般并不会把在执法行动中就违例的劏房、笼屋及板间房的物业所发出的警告信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原因为何;

(九)鉴于政府表示,如果业主没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从清拆命令,屋宇署可安排政府承建商进行有关工程,并于其后向业主悉数追讨工程费连监工费及附加费,过去五年,屋宇署每年安排承建商进行有关工程的个案数目、涉及的费用及是否已全数从有关业主收回;

(十)鉴于由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屋宇署共发出527张清拆命令,已遵从的命令为166张,但仍有361张仍未遵从并正在跟进中,该361宗个案涉及甚么问题、至今未作出检控的原因为何,以及会如何跟进该等个案;

(十一)鉴于有长策会成员建议将工厂大厦改建成宿舍,变成「合法劏房」,政府会否评估该建议的可行性;如否,原因为何;如会,详情为何,政府会否考虑放宽工厂大厦改作该用途时的地积比;如会,具体的建议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十二)为何有关的政府部门没有关于劏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意外及事故的统计数字,以及会否计划进行相关统计;如否,原因为何;

(十三)鉴于政府未有答复行政长官承诺会就劏房、笼屋及板间房制订的合适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内容为何,政府可否直接回答;如否,原因为何;

(十四)鉴于政府未有答复何时开始及完成制订合适的安全和卫生标准,以及提出长远和全面解决相关问题的政策,政府可否直接回答;如否,原因为何;及

(十五)鉴于政府未有答复有否拟订解决违例的劏房、笼屋及板间房问题的工作指标、目标或时间表,政府可否直接回答;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劏房」在《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并没有定义,但社会大众普遍用「劏房」来指个别楼宇单位被分间成两个或以上的独立小单位,以供出售或出租。而通常每个独立小单位均配置有独立的厕所,有些小单位更设有独立的煮食地方。这些分间工程倘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条例,如《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条例,则不属违法。

「笼屋」一般是床位寓所的俗称,在《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下并没有此俗称的定义。按照香港现行法例规定,经营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条例》监管。根据《床位寓所条例》,「床位寓所」是指内有十二个或以上出租供单人住宿的床位的居住单位,经营者须持有牌照。《床位寓所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拟用作床位寓所的处所符合楼宇结构、消防安全及卫生配置的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楼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板间房」在《建筑物条例》下没有定义。按一般理解,「板间房」普遍存在于本港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唐楼,是较为简单用木板分间成的小房间,使有关唐楼单位能供多于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一般而言,这些木板间隔顶部留有空间,以作通风和透光之用。一般「板间房」内并没有配置独立的厕所或煮食地方,住户会共用单位内原有的厕所及厨房。如板间工程没有违反任何条例,不属违法。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屋宇署在《建筑物条例》下作出执法行动时,只会考虑是否有违反《建筑物条例》的情况。因此,该署并没有就分间楼宇单位(俗称「劏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执法数字作出分类。至于在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就41张有关分间单位的清拆命令进行检控的个案,当中14宗个案已被定罪,被判罚款由1,500元至8,000元不等,合共45,000元。

(二)如上述,屋宇署在《建筑物条例》下作出执法行动时,只会考虑是否有违反《建筑物条例》的情况。「劏房」、「笼屋」和「板间房」涉及的工程如无违反《建筑物条例》,则不属屋宇署的执法范围。除此之外,香港的私人楼宇众多,进行有关统计需要进入私人楼宇单位内视察及收集资料,涉及大量人力资源,而且亦要得到相关业主或占用人同意之下方能进入处所作视察。因此,有关部门现时并没有备存全港违例的劏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数目和住户人数,亦没有计划进行相关统计。

(三)运输及房屋局表示,当局曾向长远房屋策略督导委员会提供以下的资料:

「根据政府统计处(统计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在二○一二年第二季,约31,800个家庭住户合共64,900人居于私营临时房屋或私营永久房屋内的房间、板间房、床位和阁楼。根据统计处二○一一年人口普查,在二○一一年年中,约3,044家庭住户合共6,230人居于非住宅楼宇(包括商业楼宇和工业楼宇)房舍内。」

上述「31,800个家庭」及「64,900人」等数字除了包括居于私营永久房屋内的房间、板间房、床位和阁楼的住户和人口外,亦包括居于私营临时房屋的住户的人口。一些「劏房」,若能符合从街道、公共走廊或楼梯直达单位内的情况,在统计上会被统计处视作为居住屋宇单位(而不是房间或板间房)。因此,上述数字并不能视作「劏房」的统计数字,而统计处亦没有关于屋宇单位、房间或板间房、床位和阁楼是否属合法建筑物的资料。此外,有关政府部门亦没有备存全港违例的劏房、笼屋及板间房的住户人数。

(四)及(五)屋宇署的执法行动的主要目的是纠正与分间和板间单位相关的违规之处,因此重点是确定分间单位内的工程是否涉及违反《建筑物条例》,而并非考虑其单位是否属于劏房或板间房。故此,屋宇署并不认为需要在《建筑物条例》下就板间房及劏房设下定义。

(六)及(七)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是执行《床位寓所条例》的规管部门,负责处理床位寓所牌照签发及执法工作。根据牌照处记录,现时共有13间持牌床位寓所,合共提供约880个单人床位。在过去五年,牌照处共接获103宗怀疑无牌经营床位寓所的举报,当中包括针对同一处所的重复举报。牌照处经调查后,发现有两宗个案确证涉及无牌经营床位寓所及触犯《床位寓所条例》的规定,牌照处并已成功检控该两宗个案。

牌照处在接获有关怀疑无牌经营床位寓所的举报后,会在8个工作天内进行巡查,包括突击巡查。经调查后如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关处所涉及无牌经营床位寓所,便会立即采取检控行动。

违例经营床位寓所属刑事罪行。根据《床位寓所条例》第5条,无牌经营床位寓所,一经定罪,可被判最高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并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0元。法庭于量刑时,会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包括案情、被告背景等,而作出判罚。

(八)《建筑物条例》并没有授权建筑事务监督把在执法行动中所发出的警告信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但如屋宇署有针对违规事项发出清拆命令,署方会根据《建筑物条例》将有关命令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九)在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就涉及分间单位的违例建筑工程发出的清拆命令中,屋宇署曾就四宗个案安排政府承建商进行有关清拆工程。其中一宗个案于二○一一年展开,由于有关工程尚未竣工,因此未能确定相关费用。其余三宗则于二○一二年展开,但有关业主于工程展开初期要求自行聘请承建商进行有关工程。虽然有关业主已接手进行有关工程,但仍需支付屋宇署就前期工程已支出的费用及监督费,有关费用由3,800元至9,200元,屋宇署现正安排向有关业主追讨。

(十)在二○○七年至二○一二年九月期间发出而未遵从的命令(361宗)当中,主要涉及的违规情况一般包括建造未经批准的门口,违反逃生途径所需耐火结构的规定;加建间隔墙,导致堵塞走火通道;欠妥排水工程导致渗水;加建过多非结构间隔墙及/或过度加高地台,导致楼宇负荷过重等。

而在这361宗未遵从命令的个案,当中超过七成半的命令(277宗)是在二○一二年进行的大规模行动中所发出的。屋宇署会继续跟进有关个案。如果业主没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从命令,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向该业主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屋宇署亦可安排政府承建商进行有关工程,并于其后向业主悉数追讨工程费以及监督费和附加费。

(十一)活化工厦措施在二○一○年四月正式实施,目的是希望透过鼓励重建或整幢改装现有工厦,更好地利用珍贵的土地资源,配合社会及经济发展需要。现时,任何工厦改装作住宅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及法定图则、《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有关地契条款。然而,现时大部分工厦所处的地带均限制或不容许作住宅用途。即使在规划方面容许作住宅用途,改装工厦作住宅用途亦面对建筑物及地契规管上的技术困难,包括地积比率及上盖面积等。为协助应付短中期的房屋供应短缺,对于有建议在活化工厦政策下利便工厦整幢改装作「过渡性住房」临时用途,政府正探讨有否可行的短期措施,现时仍在研究当中。

规划署完成的「2009年全港工业用地分区研究」建议把约60公顷工业用地改划作其他合适用途,其中包括把约30公顷工业用地改划作住宅用途。当中三分一改划作住宅用途的地盘已完成修订法定图则的程序。而厘订住宅用地的地积比率则须视乎个别地盘的情况,亦要考虑不同的因素,包括周遭环境、交通容量、基建配套及城市设计原则(例如景观、通风)等。规划署预计于二○一三年展开新一轮的全港工业用地分区研究。

(十二)鉴于牵涉劏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意外或事故种类众多,而且并没有任何机制要求相关人士就有关意外或事故作出报告。因此,有关部门并没有关于劏房、笼屋及板间房的意外或事故的统计数字。

(十三)至(十五)为确保分间楼宇单位达致合适的安全和建造标准,政府已加强对分间楼宇单位相关工程的规管。于二○一二年十月三日生效的《2012年建筑物(小型工程)(修订)规例》将与分间单位相关工程归入小型工程类别,进行有关工程的业主必须雇用合资格的承建商,透过简单而有效的程序施工。这项监管制度使分间单位和其他一般楼宇单位一样必须符合《建筑物条例》及各规例下有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以及排水工程等方面的建筑设计及建造标准,令工程的质量更有保证,亦有助使与分间楼宇单位有关的安全和卫生滋扰问题尽量减少。屋宇署会就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抽样审查,以确保相关单位的工程妥善进行。

屋宇署自二○一一年四月起展开一项针对与分间楼宇单位相关的违例建筑工程的大规模行动,目标是每年巡查150幢目标楼宇。从二○一二年四月起,该项大规模行动的目标楼宇数目已进一步由每年150幢增至200幢,屋宇署预计每年巡查的目标相应地增至约1,600个分间单位。而因应花园街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发生的火灾,屋宇署已调整其二○一二年执法行动的策略,在选取目标楼宇时,优先对邻近排档的双梯设计楼宇进行执法。估计全港目前大约有340幢这类楼宇。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屋宇署已巡查455幢目标楼宇及2,581个分间单位。屋宇署会继续按照上述目标对分间楼宇单位进行巡查和执法,并积极处理市民对违例分间单位的举报,以处理与分间楼宇单位有关的楼宇安全问题。

在床位寓所方面,牌照处作为床位寓所的牌照签发部门,在处理床位寓所牌照的申请时会参照《建筑物条例》及《消防条例》(第95章)就楼宇结构、消防安全与及卫生配置所订明的安全及卫生标准审核有关申请。牌照处在确定有关处所符合相关条例订明的安全及卫生标准后,才会根据《床位寓所条例》向申请人发出牌照。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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