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玻璃幕墙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本人近月收到多位市民的投诉,指多幢近年落成的楼宇的玻璃幕墙所反射的阳光,影响周边住宅楼宇的居民的生活。例如,位于西九龙的环球贸易广场的低层玻璃幕墙属弧形设计,因此有凹镜的聚焦效果,玻璃幕墙把阳光集中并反射到附近屋苑(包括维港湾、擎天半岛、漾日居、凯旋门及君临天下)的楼宇,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作息。该等居民在每日早上六时至七时及黄昏五时至六时需拉上窗帘或配带太阳眼镜,以遮挡刺眼的强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有否收到市民就建筑物(包括环球贸易广场)的玻璃幕墙反射光线造成滋扰的投诉;若有,投诉和跟进工作的详情为何;有否成功解决问题的个案;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现正审批的建筑物项目中,有多少幢建筑物的外墙设计主要为玻璃幕墙;它们的位置在哪里及周边有否住宅楼宇;其中有多少幢或有多少个建筑群的玻璃幕墙属弧形设计,因而会把光线聚焦并反射到附近的建筑物;当局会否要求发展商修改该等项目的建筑图则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免附近的居民日后受该等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反射光线的影响; 

(三)当局有否制订客观的准则,用以评估建筑物外墙反射光线对市民的影响;若有,准则的详情为何;若否,会否制订相关准则;

(四)当局有否考虑把建筑物外墙可能造成反射光的光污染列为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研究范围之一;若有,详细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因应社会急速发展,当局会否把建筑物外墙反射光线的问题纳入光污染立法的研究范围;若会,谘询和立法的进度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建筑物条例》(《条例》)旨在规管位于私人土地的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建造,并为此订定结构和消防安全及卫生等方面的建筑标准。屋宇署按照《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对建筑物及相关工程进行规管。根据《条例》的规定,除非属于可透过“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而进行的指定小型工程或获豁免审批的工程外,任何人士如有意进行建筑工程,必须委聘认可人士,并于有需要时,聘请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拟备及提交图则,供屋宇署审批。此外,有关人士亦须聘请注册承建商按照经批准的图则进行有关的建筑工程。在建筑图则获得批准后,认可人士须事先取得屋宇署的书面同意,才可展开工程。

有关玻璃幕墙的用料、设计和建造受《建筑物(建造)规例》(《规例》)所规管。其中《规例》规定,玻璃幕墙须安全地承受组合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并以不可燃物料建造,但《规例》并不包括对玻璃幕墙反射光线的规管。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屋宇署于二○一二年九月收到由环境保护署转介,有关环球贸易广场玻璃幕墙反射光线到附近楼宇的举报。屋宇署及后联同环境保护署及举报人作实地视察。根据屋宇署人员的视察,并无发现上址的玻璃幕墙有不稳妥的情况,而该玻璃幕墙的设计及建造亦已按照《条例》的规定所进行。至于玻璃幕墙反射光线问题,正如上文所述,由于现行《条例》并没有包括对玻璃幕墙反射光线的规管,因此屋宇署并不能够根据《条例》处理有关举报。屋宇署已致函举报人解释上述情况。然而,因应有关屋苑居民的关注,屋宇署已向当时负责环球贸易广场项目的认可人士转达居民希望其考虑采取适当的缓解措施,以减低反射光线的影响的意见。此外,环境保护署亦已向举报人解释,玻璃幕墙反射光线并不属现行环保法例的监管范围。

另外,屋宇署及环境保护署并没有有关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射光线造成滋扰的投诉的统计资料。

(二)屋宇署现正审批约70个发展项目的建筑图则,该署并没有有关这些发展项目的外墙设计的统计资料。

屋宇署乃根据《条例》审批建筑图则。如图则符合《条例》下有关的规定,则屋宇署必须批准图则。由于现行《条例》并没有包括对玻璃幕墙反射光线的规管,因此建筑物反射光线并非署方审批图则时的考虑因素。

(三)及(五)现行《条例》并没有包括对建筑物反射光线的规管,而另一方面,环境局现时就光污染的工作旨在回应户外灯光装置所带来的能源浪费及光滋扰问题。当局会了解其他国家及地区在处理建筑物反射光线问题方面的做法及经验。

(四)环境局表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旨在针对大型工程项目。该条例订明的指定工程项目(包括填海、兴建铁路及机场等)都是具规模的发展项目,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要及长远不良影响,必须透过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详细评估这些大型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能否符合法定标准,以及缓减对环境影响所需要的措施。因此,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资源。该条例现时并不包括个别建筑物。有鉴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目的,以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来处理个别建筑物产生的污染问题并不合适。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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