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贝璐道4号4号及5号屋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复: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自去年六月即将就任的行政长官位于贝璐道的大宅(下称“贝璐道大宅”)被揭发有僭建物后,行政长官一直没有正面交代事件始末;而屋宇署处理这个案的手法,亦与其处理二○一二年行政长官选举的另一位候选人位于约道的大宅(下称“约道大宅”)的僭建物的手法不同,令市民质疑当局选择性执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有报道指出,屋宇署署长于本年五月七日表示,贝璐道大宅的僭建物已经清拆、地下的空间亦已经处理,停车位之下的空间也回填了,但行政长官办公室翌日回应报章查询时表示,行政长官仍就贝璐道大宅地下低层约二百呎的僭建密室,跟屋宇署商讨补救方案,署长的说法是否现时的实况;现时贝璐道大宅内有哪些僭建物仍未拆卸还原;

(二) 鉴于行政长官于去年十一月底已表示,会就第(一)项所述的贝璐道大宅的僭建密室的处理方法,与屋宇署商讨,至今屋宇署与行政长官是否已就该僭建物的补救方案达成共识;若否,有否评估出现该情况的原因为何,是否因为屋宇署人员失职还是业主在事件中不合作;屋宇署过去曾有多少次就该僭建物联络业主,讨论补救方案;以及业主的答复为何;及

(三) 鉴于屋宇署于本年二月发出传票,就进行僭建工程检控约道大宅的业主代理人及其委任的认可人士,以及检控该等认可人士作出失实陈述,当局是否采用同一标准处理涉及贝璐道大宅的僭建物的个案;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楼宇安全问题,在处理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僭建物”)时,屋宇署一直遵从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根据《建筑物条例》(下称《条例》)(第123章)及现行的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对每一个涉及僭建物的个案,该署均会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并不会因为业主的身分而作任何特别安排。

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各位议员指出,屋宇署现行处理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僭建物个案的既定程序,主要体现于率先派员视察,目的是为了早日确定所涉的僭建物是否存在,以释除公众疑虑。这程序于二○一一年年中引入。当时,发展局有见及传媒报道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怀疑僭建物个案,引起公众关注,为了早日释除公众疑虑,决定屋宇署应就这类个案率先作实地视察。至于在视察后的执法程序包括调查及执法,屋宇署会按照《条例》及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进行,不会因为业主是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而在执法上特别严苛或特别宽松。有关贝璐道4号4号及5号屋的僭建物个案,屋宇署一直按照上述处理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僭建物个案的既定程序采取跟进行动。

就问题提及的贝璐道4号4号屋地下低层的僭建楼面空间,业主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发出声明,内容包括有关楼面空间及以砖墙密封的资料。屋宇署随即在接着的第一个工作天(即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一))到现场视察,并即时要求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提交资料及尽快安排打开该幅墙,以便详细视察。屋宇署于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四)再到上址视察时,该幅墙已打开了一个通口,根据屋宇署人员视察所得,该幅墙后面有约三十平方米的扩建楼面空间。经视察及评估后,屋宇署确定有关楼面空间属“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署方已于十二月三日(星期一)向业主发出劝喻信,敦促其尽快纠正违规情况。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及(二) 有关贝璐道4号4号屋地下低层的僭建楼面空间,在屋宇署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发出劝喻信,敦促业主尽快纠正违规情况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向屋宇署提交补救工程建议书。屋宇署已详细审阅有关建议书,并提出意见。其后,认可人士因应屋宇署的意见多次提交了修订建议方案;而屋宇署亦多次发信予认可人士,并把信件副本抄送业主,就修订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要求认可人士提供相关资料以供考虑。在审批期间,屋宇署亦曾多次与认可人士举行会议,商讨技术细节,主要包括拟议补救工程的结构安全性及防止再用有关空间的措施。根据最新的情况,认可人士于今年四月初提交了最新一份修订建议方案,及后亦提交了补充资料,屋宇署已就该修订建议方案及补充资料提出意见。屋宇署会继续根据《条例》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跟进。业主须在补救工程方案获屋宇署接纳后方可展开工程。

至于上址4号及5号屋其他根据现行执法政策属“须优先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则已经清拆。就5号屋停车位对下、位于庭园水平的僭建楼面空间,有关补救工程已竣工,该空间以混凝土回填,其通口亦已密封,使空间难以使用。

(三) 屋宇署在执行有关僭建物的工作时,一贯的政策和取态是要求业主尽快纠正违规情况。除非屋宇署已掌握实质的资料,显示可能有《条例》下的注册人士涉嫌参与僭建物的建造,或该注册人士明知而向屋宇署提交失实文件等,否则在一般情况下,屋宇署不会随便就是否有人违反《条例》进行刑事调查。我们必须强调,屋宇署在处理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个案时(包括问题中提及的约道及贝璐道个案),与处理其他个案一样,会按此一贯原则,一视同仁地决定所需的跟进行动,业主的身分并不是屋宇署考虑是否进行刑事调查的因素。


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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