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回应“港人港地”报道

就今日(四月三日)am730的报道,指发展商可在购入实施“港人港地”措施的住宅用地五年后,向地政总署申请修订土地契约,以取消有关“港人港地”措施的条款,发展局发言人有以下澄清:

“根据‘港人港地’措施试行计划,在实施‘港人港地’措施的用地上兴建的住宅单位,只可售予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有关限制适用于住宅单位的一手销售及其后的转售,适用期限为批出土地日期起计三十年。政府无意在有关条款的适用期限内,批准取消有关‘港人港地’措施条款的修订契约申请。”


2014年4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