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的活化项目

以下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PMQ元创方(元创方)是在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进行的活化项目。同心教育文化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同心基金)与三个协办机构获选保育这个文物地点,把该处改造为标志性的创意中心。元创方已正式开幕,并由PMQ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公司)负责营运。不少进驻元创方的新进创意企业家向本人投诉,尽管PMQ问题多多,例如场内的商铺十室九空、不少装修工程仍在进行中、可吸引人流的食肆大部分要待今年六月才开始营业,亦欠缺自助售卖机,但管理公司要求他们即时开业及缴付租金。此外,亦有曾经参观元创方的市民向本人投诉,除了工程正在进行导致场内环境恶劣外,该处的指示标志不足、厕所没有开放,而且更曾发生工程导致市民受伤的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元创方保育项目向同心基金收取了多少象征式租金;是否知悉,同心基金每年须向管理公司支付多少管理费;

(二)是否知悉,元创方有多少个单位可供出租;该等单位的平均面积及每平方呎租金是多少;

(三)是否知悉,目前元创方(i)已租出及已开业、(ii)已租出和已完成装修工程但仍未开业、(iii)已租出并正进行装修工程,以及(iv)尚未租出的单位数目分别为何,并按楼层(包括地库)分别列出;

(四)是否知悉,管理公司有否规定元创方的所有租户于本年四月起缴付租金及开业;若有,涉及的租户数目为何;

(五)鉴于当局就该活化项目邀请提交建议书时,其中一项条款是“政府收取象征式租金,鼓励在该址举行不同类型但未必有利可图的活动”,当局会否要求管理公司待元创方的租用率高于八成及场内的配套设施完善后,才向租户收取租金,以扶助及培育本港新进创意企业和达至该活化项目的原有目标;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评估场内的租户会否因此陷入困境;

(六)负责审批及监管元创方项目的政府官员名单及谘询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为何;是否知悉,元创方的租户的负责人或股东当中,有否与该等官员、委员、同心基金或管理公司的成员,或该等人士的亲属有利益关系;若有,该等租户的数目及名称为何;

(七)是否知悉,元创方的租户(包括负责人或股东)当中,有否负责甄选租户的人员或与该等人员有利益关系;若有,数目为何,以及当局为何容许这种情况存在;

(八)鉴于有报道指出,不少名店或知名品牌将会进驻元创方,当局是否知悉有多少名店或知名品牌已与管理公司签订租约;

(九)有否评估,引入名店或知名品牌进驻元创方会否违反政府藉该项目培育本地新进创意企业家及建立本地品牌的政策目标,以及会否间接带动同区零售店铺租金上升;当局会否要求管理公司立即终止与有关名店或品牌洽谈租约;若不会提出要求,原因如何;

(十)有否评估在元创方的店铺进行装修工程期间,场内的空气质素、缳生情况及噪音等问题,会否影响到访的市民及游客或店铺员工的健康;政府会否承担该等工程引致意外的法律责任;

(十一)有否评估元创方目前的指示标志及管理公司雇用的工作人员是否足够;若评估结果为足够,现时平均每个楼层的指示标志及工作人员数目;若评估结果为不足够,原因为何;

(十二)是否知悉,管理公司有否定期清洁元创方内的公共厕所,并将其长期开放给市民及商户使用;若管理公司没有,原因为何,以及何时会开放该等厕所;

(十三) 是否知悉,现时元创方内有否食店已开业;若有,食店的数目及营业时间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十四)是否知悉,元创方内每个楼层是否均设有自助售卖机;若是,共有多少部自助售卖机及所售货品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二○一○年三月,发展局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出邀请,征求有兴趣的非牟利机构提交建议书,把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改造成为标志性的创意中心。二○一○ 年十一月,同心教育文化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同心基金)联同三间协办机构包括香港理工大学、香港设计中心及职业训练局辖下的香港知专设计学院,获选为营运机构负责保育及活化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及将其改造成为名为“元创方”的标志性创意中心。

根据可持续推行活化历史建筑项目这理念,“元创方”项目将以自负盈亏及自给自足的方式营运包括自费管理、营运和维修保养“元创方”的用地及建筑物。“同心基金”成立了一间特设公司,名为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的规定取得慈善机构的身分,以落实项目及负责用地活化后的日常运作包括项目内创意工作室和其他单位的租务事宜。政府与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签定租赁协议,供其使用前已婚警察宿舍及营运“元创方”,政府没有为活化设施的营运开支提供资金或资助。

改造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成为标志性创意中心的项目由建筑署在工务计划下负责进行保育和活化工程,其他工作如内部翻新工程、购买家具和设备,以及开始营运前聘请员工和日后的营运开支则由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而协办机构则会就举办的各项计划/活动及与创意工作者联系等事宜,向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意见。

就梁国雄议员所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政府每年向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港币一元的象征式租金。

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是由“同心基金”成立,以自负盈亏及自给自足的方式营运。“同心基金”已承诺提供1亿1,000万元作为活化及营运的资金,和支持创意人才培育的专项资金。这笔款项是“同心基金”对此项目的承担,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回。

(二)“元创方”现设有约130间创意工作室及八间商业单位可供租用。

根据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二楼或以上创意工作室的租金以差饷物业估价署公布二○一二年的中上环乙级写字楼的月均租金订出基本租金,以每单位(面积约40平方米)计算,标准单位的租金为每月18,000元,并根据本地新进设计师及创意企业家需要协助的情况提供20%-50%的租金优惠。另较高楼层单位亦可享5%–10%的附加折扣优惠,实质折扣优惠将因个别情况而定。除租金外,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亦补贴各创意工作室的管理费、水电费及冷气费等。至于地下和一楼的创意工作室和商业单位租户则需缴交市值租金,并不享有管理费、水电费及冷气费等优惠。

(三)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在完成保育活化工程后,“元创方”将提供约130间创意工作室和八间商业单位。现时尚馀约10%创意工作室仍未租出。由于个别单位有不同的起租期、接收时间、装修和营业起动时间,所以各个单位在不同时间开业,这符合市面一般做法。

(四)根据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元创方”所有创意工作室租户的合约均提供有两个月免租期,免租期由租户正式接收单位后开始计算。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已因应实际情况决定调整至二○一四年五月一日才开始收取租金。

(五)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元创方”自局部开放运作开始已积极开展一系列宣传及推广活动,并透过举办各类活动吸引访客及增加人流。根据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在二○一四年四月中局部开放后的现场调查统计显示,首13天的访客人数为71 000人。部份租户反映局部运作期间的人流及销售情况合乎预期。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正继续与租户保持沟通和提供适当的协助。

(六)改造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成为标志性的创意中心是由发展局局长委任的“活化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评审接获的建议保育和活化方案,并向发展局局长提交建议。该“委员会”就活化历史建筑向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其成员来自历史研究、建筑、测量、社会企业、财经等界别。为充分掌握推动创意产业发展而同时保育文物的政策目标,“委员会”邀请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就本港创意产业的现况和发展路向,向“委员会”提供最新的分析和资讯。发展局局长亦委任四位对创意产业有深入认识的人士作为“委员会”的增选委员,参与建议书的评审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增选委员的名单载于附件。

负责监管的政府部门包括发展局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监察“元创方”项目在营运阶段的业务表现,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每年年中向政府提交进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和现金流量表)和年终的周年报告(包括经审计的周年财务报表),以及于租赁协议完结时的最后评估报告(包括最后经审计的帐目)。周年报告和最后评估报告必须包括经审计的帐目和审计师报告,以便政府考核项目的经营状况。如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报告,或所提交的报告资料不足、不完整或有虚假成分,政府可能会终止机构的租赁协议。政府并会定期向“委员会”提供推展“元创方”项目的最新资料,并听取“委员会”的意见,以确保项目符合租赁协议的要求,及达到项目的预定目标。

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元创方设立了两个遴选委员会分别负责商业单位和创意工作室的遴选工作,遴选委员会均已作出“利益申报”,遴选过程并未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对遴选委员会的遴选结果作出确认,亦同样要求作出“利益申报”。翻查纪录,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一名董事已就其中一租户的亲属关系作出申报,而且作出相应回避。事实上,根据纪录,董事会亦未曾推翻任何遴选委员会的遴选结果。

(七)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元创方设立了两个遴选委员会分别负责商业单位和创意工作室的遴选工作,遴选委员会均已作出“利益申报”,遴选过程并未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在创意工作室的遴选程序,元创方邀请了业界翘楚组成52人的评审团,以抽签方式分派申请书给评审团成员作出评审,评审意见交由遴选委员会决定,而每一份申请书所得分数由不少于五位成员分两阶段评审。评审成员并没有遴选决定权,评审前亦需要作出“利益申报”,纪录中并未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八)及(九)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元创方”的营运及租务管理事宜。“元创方”将主要供本地设计工作者及创意创业机构使用,亦会吸纳部分知名企业及品牌作为租户,以促进交流和品牌建设。“元创方”作为香港最新的设计创意地标,有需要凝聚不同类别的设计及创意精英,包括经验丰富的设计师。此外,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的规定取得慈善机构的身分,并以自负盈亏及自给自足的方式营运,因此有需要藉覑商业活动赚取收入以应付营运开支并补贴创意工作室用户的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

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元创方”推动创新及共创的精神,为经验丰富的设计师与新进设计师提供一个交流和互动的平台,透过以尖子带新进的策略,培育本港创意设计界的未来栋梁。为配合“元创方”的定位与概念,在“元创方”内进行的商业活动大部分会包含设计或创意产业的元素,亦会鼓励及促进设计师与商界合作,帮助新进设计师壮大其品牌,并能持续地发展成长。

(十)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已向用户发出相关的安全指引,小部分需在公用场地进行维修工作的地方已用围栏阻隔,防止访客进出。项目的管理公司亦会派员定时巡查,尽量减低工程对租户可能造成的影响。

(十一)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元创方”现时仍在局部运作阶段,现已透过问卷调查及内部评估检视指示标记的需要,并已采纳意见,增加项目内的指示标记及增加各主要通道的值勤人员。

(十二)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已聘用了一间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元创方”的公共设施。厕所在每日上午七时至晚上十一时开放时间内,可供租户和访客使用。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十三)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元创方”设有两间提供座位的纯餐饮单位;有些外卖小店及另有数间概念店设有餐饮,整体上可提供不同选择的餐饮服务。“元创方”项目内首间餐饮单位已于四月底开业,其馀餐饮单位将于五月初后,陆续开始营运。

(十四)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元创方”现时仍在局部运作阶段,暂时未有提供自助售卖机。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会定期检讨及优化项目内各项设施。

附件: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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