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大量工务工程和顾问合约由某些公司投得

以下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本人了解,某些工程承办商及顾问公司在过去数年投得大量工务工程合约及工程顾问研究合约。有市民表示忧虑,一旦该等公司突然倒闭,大量工务工程及工程顾问研究的进度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获得工务工程合约总值最高的首三间公司(i)的名称、(ii)获批合约的总值及(iii)获批合约的数目分别为何(以表列出);

(二)过去三年,每年获得工务工程顾问研究合约总值最高的首三间公司(i)的名称、(ii)获批合约的价值及(iii)获批合约的数目分别为何(以表列出);

(三)有否分析上述公司投得大量工务工程合约或工程顾问研究合约的主要原因;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措施确保在上述公司突然倒闭的情况时,有关的工务工程或工程顾问研究的进度不受重大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在政府的公共工程采购制度上,我们一直都以“保持公开及公平竞争”和“最具成本效益”的原则,制订工程合约和顾问合约的招标和评标的政策。现行的承建商、顾问公司及工程和顾问合约管理机制行之有效,一直切实监控各项工程及顾问研究进度,并设有定期评核承建商及顾问公司表现的机制,以确保各项基建工程得以有效推展及完成。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现答复如下:

(一)及(二)在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每年获批工程合约总值最高的首三间公司的名称及该等公司所获批的工程合约总值及工程合约数目,以及顾问合约方面的相应资料,分别载于附件一中的表一及表二。

(三)为确保公帑能用得其所,工程合约和顾问合约标书的评审都需要符合公开及公平竞争的原则,遵照各项相关的采购规则和标书中所订明的程序进行。

为确保中标者拥有足够的技术及资源完成相关的工程项目,招标部门于评审各工程或顾问合约标书中一般采取“双信封、两阶段”方式来评审标书。部门会要求承建商或顾问公司于投标时同时以独立信封分别提交“技术建议书”及“价格建议书”。部门成立的标书评审小组会根据标书中订明的各项评审标准,先完成第一阶段的“技术建议书”评审后,才检视“价格建议书”,然后综合两阶段的评分。而就一些较简单的工程合约而言,招标部门亦可采用已于标书中订明的评审程式,以投标者的“承建商表现指数”(注:“承建商表现指数”反映该承建商在过去三年于其所有的公共工程合约中表现;此指数由发展局每季更新。)及其投标价作出综合评分。在一般情况下,综合评分中得分最高的投标者,经通过财务审核达到相关的财务要求后,才会获批合约。

(四)如承建商或顾问公司于工程或顾问合约期内突然倒闭,无可避免会对相关项目的进度有所影响。为防范于未然,我们一直采取以下措施以尽量减低有关的风险或可能引致的影响:

(1)于工程或顾问合约推展期间,负责的工务部门会密切监控项目的进度、质量及工程费用,并定期评核承建商及顾问公司的表现。此举有助工务部门尽早察觉任何承建商或顾问公司于营运方面出现的不良状况,并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2)工程及顾问合约中已预设相关条款,在发生指定的情况时,包括该承建商或顾问公司破产、清盘或无法完成合约等,政府可安排其他公司(例如现有的定期合约承建商或另行招标)完成合约馀下的工作。

(3)为妥善推展公共工程,我们根据不同类别工程的需要,制定及管理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一般合约只向名册中的承建商招标。所有纳入名册的承建商必须符合既定的财务、技术及管理准则。尤其在财务状况方面,承建商必须依循《承建商管理手册》的规定,按时定期向发展局提交帐目,以证实其财务状况完全符合认可名册中的相关准则。如承建商未能在指定期限提交帐目或达到订明的财务准则,发展局可依循《承建商管理手册》采取适当的规管行动,包括暂时取消该承建商竞投公共工程的资格、将其降级或降低组别,甚至从认可名册中除名。

附件: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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