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交《2014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将于七月九日向立法会提交《2014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修订《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条例》),加重有关不合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针对相关罪行的阻吓作用。

政府发言人说:“《条例》就有关罪行和相应罚则所订立的条文,是针对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的执法制度的重要元素。该等罚则既须配合社会发展情况,亦须维持足够阻吓力,以防止相关罪行,这至为重要。”

地政总署按《条例》对未批租政府土地采取土地管制行动。《条例》第6条订明有关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的执法行动。第6(4)条所述的罚则水平,即最高罚款1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自《条例》于一九七二年制定以来未有作出调整。

发言人说:“现行罚款额未能相应地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亦未能对有关罪行的初犯者及再犯者发挥应有的惩罚及阻吓作用。审计署及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在其二○一二年报告书中亦促请政府修订法例以调高相关罚则,并考虑引入每日违例罚款的制度,以加强阻吓作用。因此,政府建议提高《条例》下对相关罪行的罚则水平,并就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罪行引入每日违例罚款制度。”

根据修订法例建议,其中就不合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罪行而言(即第6(4)条),首次定罪的最高罚款额为50万元加罪行持续的每日五万元,而其后每次定罪的最高罚款额为100万元加罪行持续的每日10万元。政府亦建议提高两项相关罪行的罚则水平,即第6(4A)及7(4)条有关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及不合法将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头移走。

发言人说:“政府十分重视对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采取有效执法。除了透过对《条例》作修订建议以加重罚则外,地政总署亦正研究加强其执法行动的相关措施并会继续这方面的工作,以期能加强检控。政府提醒公众人士不应参与任何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及不合法将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头移走的行为。”

《条例草案》将于七月四日刊宪,并于七月九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26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