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调整屋宇署服务收费

政府今日(五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订立的《201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规例》和《2015年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修订)规例》,调整四十六项屋宇署服务收费,以收回全部服务成本。

政府发言人说,根据“用者自付”的原则,政府的政策是把各项收费大致订于足以收回提供服务全部成本的水平。

屋宇署最近按照二○一五╱一六年度价格水平,完成提供有关收费项目的服务成本检讨。根据检讨结果,该署建议提高四十项收费,以收回全部成本,增幅最高者为百分之六十八。该署亦建议调低六项收费,以反映简化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程序后而下降的成本,减幅最多者为百分之四点九。

《201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规例》修订载列于《建筑物(管理)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A)的二十三项收费,该等项目分别是有关认可人士、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一般建筑承建商及专门承建商注册事宜的收费,有关项目的现行收费水平于二○○五年订定;以及有关检验人员注册事宜的收费,有关项目的现行收费水平于二○一一年订定。

《2015年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修订)规例》修订载列于《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O)的二十三项收费,该等项目是有关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事宜的收费,而现行收费水平于二○○九年订定。现行和经调整的收费详情载列于附件A和B。

两项《修订规例》将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视乎立法会审议的结果,经调整的收费将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附件A:有关建筑专业人士和承建商(不包括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事宜的收费调整


附件B:有关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事宜的收费调整


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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