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回应

区域法院早前裁定某发展商及涉事原居民以买卖丁权方式串谋诈骗政府罪成。就“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地政总署回应传媒查询如下:

现时,小型屋宇申请人在签立小型屋宇契约(包括就私人农地发出建屋牌照)时,须透过载于小型屋宇契约内的保证条款(注),保证他从未就其发展小型屋宇的权益或申请小型屋宇契约的资格作出转让安排。

政府透过发展局于二○○六及二○○七年先后同意将这些条款纳入土地契约而非继续纳入申请人作出的法定声明部分,是因应乡议局提出的要求,并考虑到既然“丁屋”申请的审批为土地行政事宜,将条款纳入土地契约(包括就私人农地发出建屋牌照)不会影响地政总署对发现违反相关条款时采取执行契约方面的跟进行动(例如撤销已批出的免费建屋牌照,视乎情况甚至重收地段)。

执行契约条款的措施本身并不是刑事检控。发展局于信中提及“这些措施都不牵涉把承批人或持牌人刑事定罪”正是指执行契约条款的措施。若任何人士透过虚假陈述或诈骗行为骗取政府的审批,便是涉及违法行为,即使涉事人没有作出法定声明,有关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查明属实可作刑事检控。法官于本案判词提及二○○七年的信件时,亦指出该信件“完全谈不上可被理解为政府容许套丁的行为,令参与者不被刑事检控”。

今次法庭判决说明有关的理解,亦是政府一贯立场。正如法官在判词指出,把有关的条款由声明改为放在建屋牌照条款,并没有更改申请“丁屋”的资格,本案是普通法串谋诈骗的案件。

注:有关英文条款的中文译本如下:

* 本人从未与任何人士或多名人士订定任何安排或协议,以转移、让与、处置或其他方式处理有关地段或其任何部分或其内的任何权益或本人对有关地段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有关地段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只适用于申请人持有私人地段的情况)。

* 本人从未作出任何安排,以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本人在政府的新界原居村民小型屋宇政策下申请批给牌照、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地或换地的资格。

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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