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的保养和维修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现时,私人土地的业权人有责任保养及维修其土地范围内的食水管。然而,由于有不少乡郊地区的土地业权分散,当该等地区内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时,当局往往难以快速地确定维修责任谁属,以致有大量食水经由爆裂的食水管流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水务署接获多少宗食水管渗漏或爆裂的报告,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私人土地上的食水管,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按现行规定,发展商或建筑商为其兴建的私人物业申请供水时,是否必须在供水系统进入有关私人土地的接驳点安装闸掣,使水务署可于有需要时截断有关物业的供水;

(三)水务署有否制作宣传物品,教导乡郊地区的食水用户在遇到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事故时的处理方法,包括需预早知悉闸掣的位置,以便迅速截断供水;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水务署有否制订内部指引,规定该署的有关人员须于确定发生了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事故后的某期限内,向有关用户发出维修通知书;若有,详情为何,以及通知书有否订明用户完成维修工程的期限;若有,详情为何;

(五)水务署以何准则决定是否截断供水,以免食水经由爆裂食水管流失;过去三年,水务署基于私人土地上食水管爆裂而截断供水的次数,以及平均每次截水持续多久;及

(六)有否考虑修订《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引入可先维修然后向有关用户追讨有关费用的机制,以便当遇上紧急情况时,水务署可即时安排为私人土地上的食水管进行维修,以减少经由爆裂食水管流失的水量;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水务设施条例》(《条例》)第7(1)(c)(ii)及7(2)(c)(ii)条规定,用户或代理人有责任保管与保养内部供水系统或公用供水系统。当在私人土地范围内发生食水管渗漏或爆裂事故时,水务署会先确认渗漏或爆裂的水管位置,并按照既定程序发出通知书,要求涉事用户或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维修。

就梁志祥议员的提问,现回复如下:

(一)过去三年,水务署共处理27 075宗食水喉管渗漏或爆裂的投诉报告。当中有2 891宗涉及私人食水水管,另有24 184宗涉及政府食水水管。

水务署未有以区议会分区记录私人食水喉管渗漏或爆裂报告的数目,故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若以水务署的四个运作分区(即香港、九龙、新界东及新界西)划分,食水喉管渗漏或爆裂报告的数目详见附件一。

(二)为控制供水,水务署会在政府供水系统进入私人地段的交接位附近的政府地段安装闸掣。另外,根据水务署现行规定,发展商或建筑商为私人物业申请供水时,一般情况下应在用户地段内靠近地段界线的位置装设闸掣,方便用户于日后在有需要时自行关上闸掣以进行维修或检验。

(三)水务署现时有印制小册子、单张、海报,及在网页内向公众宣传及推广维修及保养内部供水系统及公用供水系统的责任与范围,介绍处理一般供水系统问题的方法,以及建议他们定期检查及维修私人食水水管。透过定期检查及维修私人食水水管,用户或代理人应知悉闸掣的位置,在有需要时关上闸掣以截断供水及安排维修。若水管出现问题,用户或代理人可先自行聘请持牌水喉匠进行详细检查,修补漏水或改正出现问题的喉管。如有需要,用户或代理人亦可致电水务署客户谘询热线寻求协助。

(四)水务署的内部指引订明在确认私人地段出现食水喉管渗漏及应负责维修的用户或代理人后,务求于两个工作天内发出“维修通知书”(注),要求相关的用户或代理人维修渗漏的私人水管。水务署会考虑事故的严重性,以及安排和进行维修工程所需的时间,订出一个合理的期限,规定用户或代理人在期限届满前完成维修工程。

按照水务署的内部指引,如私人喉管只出现轻微渗漏,而又没有对周遭环境和公众构成不便或危险,水务署一般会给予有关用户或代理人十四天的维修时间。若渗漏情况较为严重,影响周遭环境或公众,水务署会要求相关用户或代理人于三至七天内完成维修。

(五)对于喉管渗漏个案,倘若用户或代理人未有在指定的维修限期完成维修喉管渗漏工程,水务署会在“维修通知书”所指定期限届满后向用户或代理人发出“截水通知书”。水务署通常会在截水通知书发出七天后才进行截水。至于在紧急情况下如内部供水系统水管爆裂个案,水务监督可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暂停供水。

过去三年,水务署基于私人地段内食水管渗漏或爆裂而采取截断或暂停供水行动的个案数目以及平均每次持续的时间详见附件二。

(六)根据现行《条例》,在紧急情况下水务监督已可进入任何处所,以修理该处所的内部供水系统或公用供水系统。

而在其他一般情况下,维修受损的私人水管乃用户或代理人的责任。我们认为由用户或代理人本身维修受损的私人水管较为恰当。惟假若用户或代理人于安排维修水管事宜上遇上重大困难,要求水务署代为维修私人喉管,并签署承诺书以承担维修费用;又或用户或代理人并无在水务署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通知书”内所指明的工程,水务署亦会因应个案的独特情况,酌情考虑替用户或代理人维修私人喉管,并根据《条例》第17条(3)及(4),在完成工程后向事涉用户或代理人追讨相关的维修费用。

注:《条例》第16条订明,如水务监督信纳内部供水系统是处于已出现浪费供水或污染供水的状况,可藉通知书规定用户或代理人就该内部供水系统或公用供水系统进行通知书内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

附件: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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