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对违反工业大厦地契条款个案采取的执管行动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罗冠聪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发展局自二○一四年四月起实施一系列活化旧式工业大厦(工厦)的措施,其目的是“鼓励业主以重建和整幢改装的方式活化工厦”,以善用空置的工厦单位,从而释放更多空间予中小型企业,以及艺术、文化、体育及公益团体使用。工厦单位业主如欲使用其单位作有别于有关地契准许的用途,须先向地政总署申请短期豁免书容许拟议的用途;申请如获批核,申请人须缴付豁免费用和行政费,并接受豁免书订定的其他条款。然而,有工厦单位租户认为该等活化措施收效甚微,反而助长工厦的炒风。另一方面,在今年六月九龙湾一幢旧式工厦发生四级大火后,地政总署自今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进行对违反工厦地契条款个案所订定的风险为本执管行动。然而,有不少工厦单位租户批评地政总署执法过严,而且执法准则模糊,使租户担忧随时被迫迁离工厦单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地政总署于二○一五年二月底就短期豁免书申请所作统计显示,当时适用于工厦单位而仍然有效的短期豁免书约为1 000份,该等单位的原本用途及获批新用途分别为何,并按获批新用途所属类别以表列出个案分项数字;地政总署审批短期豁免书申请时采用的程序和标准为何;

(二)鉴于地政总署会就短期豁免书收取费用,而按二○○三年的标准收费率,位于市区及荃湾/葵青属乙类用途的工厦单位(即住宅以外的用途,但不包括酒店;乙类用途包括向市民直接提供顾客服务或货品的办公室或作业场地)为每年308元/平方米,地政总署在二○一四年把该收费率倍增至650元/平方米的原因为何;地政总署有否评估该做法有否降低工厦单位业主申请短期豁免书的意欲,因而偏离活化工厦措施的政策原意;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地政总署会否增加申请短期豁免书的诱因,包括调低收费率至租户可负担的水平,以善用工厦单位;

(三)鉴于有工厦单位租户在单位内放置了电视机和沙发因而被地政总署怀疑把单位作住用用途并发出警告信,地政总署有否评估该执管力度是否过严;地政总署有否制订执管行动指引予执管人员遵从;如有,指引的详情为何,以及会否公布该指引;如否,地政总署会否尽快制订指引,并在制订指引时收集和纳入工厦单位租户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见;

(四)鉴于有许多租用工厦单位的非牟利组织已相继收到警告信,执管人员进行执管行动时须否考虑有关单位的用途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五)当局有否就如何推动文化、体育及社区服务等社会功能成立跨部门会议或工作平台,并将相关政策纳入工厦政策一并考量,让无法负担商业大厦租金,却从事有助香港发展的事业的工厦单位租户,以合理的租金租用工厦单位,从而更有效地运用香港土地资源,发展文化、体育、设计等本土产业;及

(六)地政总署会否考虑暂缓上述执管行动一年,并谘询受影响的工厦业主及租户后才恢复执管行动;如否,原因为何?答复:

主席:

政府一直鼓励及支持文化、体育及社区活动的发展。发展局在努力增加土地供应的同时,亦会配合民政事务局的政策,继续透过规划和其他措施,在合法及符合公众安全的大前提下,协助为艺术、文化、体育及社区活动提供所需的空间。经谘询民政事务局后,我现答复如下:

(一)及(二)在工业大厦(工厦)单位作艺术、文化及体育用途是否违反地契条款,要视乎该用途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所涉地段地契的条款。若有关地契订明该地段只许作“工业”或“工业及╱或仓库”用途,艺术、文化及体育用途一般是违反地契,但业权人可向地政总署的分区地政处申请短期豁免书或修改地契条款,容许拟议的用途。在审批过程中,分区地政处会征询相关部门,包括规划署及消防处的意见。如拟议用途符合规划图则的规定及/或取得所需的规划许可,分区地政处会视乎收到的意见,以地主身分考虑发出短期豁免书或修改地契条款以批准相关用途。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须缴付豁免限制费用/补地价费用和行政费,并接受批出的其他条款。

就问题所述地政总署于二○一五年二月就短期豁免书数目所作的统计,由于涉及豁免书数目过千,地政总署未有现成资料提供所有豁免书用途的分类。

自二○○三年豁免书标准收费率推行以来,标准收费率每年会作检讨及调整。地政总署会参考当时的市场租金成交记录及相关物业指数调整豁免书的标准收费率,以反映市场租值的变化。问题中提及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度适用的豁免书标准收费率亦是根据上述机制作出调整。

豁免书收费是反映因豁免契约限制而增加的土地价值,是公平合理、符合地契合约精神的一贯既定土地政策;除非就个别行业或特定用途,相关决策局在政策驱使下引入利便将工业地段或现有工业楼宇改作特定用途的豁免收费/特惠计划。

(三)地政总署各分区地政处的人员在处理怀疑违反契约条款个案时,会根据地契所准许的用途及其他条款,对照其收集的资料(包括单位占用人提供的资料、现场环境和设施的视察报告及分区地政处职员所查获的其他环境证据)考虑有关处所是否违反地契条款。就提问指有工厦租户在单位内放置了电视机和沙发因而被地政总署怀疑把单位作住用用途,有关资料并未全面反映分区地政处人员就该个案获得的其他现场及环境证据。由于每宗个案涉及的地契条款及现场用途都不尽相同,分区地政处人员需就个别用途的实际运作情况作出考虑,及于有需要时谘询法律意见,以确定是否有违反所涉地段地契的条款的情况。

(四)及(六)地契是政府与土地业权人签定的私人契约。土地业权人须确保土地的使用符合相关地契条款及纠正违契事项,使用工厦单位的人士,亦须注意地契用途的限制。事实上,任何人士选择一个处所营运生意的时候,都应该先考虑该处所的使用是否符合地契的用途及相关法例的要求,有需要时应该征询法律意见,以免最后因其选择的处所违反地契或相关法例而招致损失。

政府于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公布对工厦违契用途个案订定风险为本的执管安排,是针对同时存在以下两个情况的违契单位:(i)单位所处的工厦有场所领有消防处发出的制造及/或贮存危险品牌照;及(ii)有关违契用途涉及公众人流。

对于这类风险较高的个案,地政总署会从严处理,透过重收单位的手段,促使涉事人及早纠正违契情况。目的是为了保障出入该类单位的公众人士安全,因为此等情况会对出入该工厦而不熟悉其环境的公众人士构成明显风险。

对于其他类别的工厦违契个案,地政总署会继续现行安排:即是在一般情况下,地政处会向有关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于28天限期内纠正违契用途,若警告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纠正,地政处会把警告信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即俗称“钉契”),并且保留将来采取进一步执行契约条款行动的权利。

换言之,风险为本的执管安排,绝非一刀切均引用重收单位的手段来处理违契个案,亦并非以打击个别产业为目标。事实上,对于罗冠聪议员关心的艺术、文化及体育用途,如果违契用途并不涉及公众人流,例如文化创意人士自用的工作室;或即使涉及公众人流,但位处的工厦目前未出现领有消防处发出的制造及/或贮存危险品牌照的处所,目前并非地政总署从严处理的目标。

(五)在考虑如何更有效地运用香港土地资源,包括放宽工厦的非工业用途限制时,最重要的原则是有关措施不会构成严重的消防风险。目前许多工厦内仍然有工业活动进行,部分亦涉及一些危险物品的贮存,若在这些工厦内进行任何引致大量增加人流的活动,将会增加消防风险,因此我们必须谨慎行事。就此,发展局会配合民政事务局的政策,继续透过规划和其他措施,在合法及符合公众安全的大前提下,协助为艺术、文化、体育及社区活动提供所需的空间。

民政事务局曾与消防处、规划署及地政总署研究让艺术家在工业楼宇进行视觉艺术制作的可能性。经多轮磋商,相关部门同意把“艺术工作室”(直接提供服务或货品者除外)列入“工业”,“商贸”和“住宅(戊类)”地带内工业—办公室楼宇(工办楼宇)的经常准许用途。截至二○一六年十月中,共有12份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已作出相关修订。日后如有适当机会,规划署亦会对其他分区计划大纲图作出相同修订。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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