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2017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刊宪。《条例草案》目的是令《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就获指定进行水管工程的人士和持牌水喉匠的职责方面,与政府政策原意和业界作业模式一致。

发展局发言人说:“水务监督已展开《水务设施条例》的全面性检讨,并透过《条例草案》优先修订《水务设施条例》,在现行持牌水喉匠和水务监督授权的公职人员之外,让按《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注册的有关指定工种分项下的熟练技工或半熟练技工亦获指定为进行水管工程的人士。此外,《条例草案》将准许其他人士在持牌水喉匠和有关指定工种分项下的熟练技工或半熟练技工的指示和督导下,进行水管工程。《条例草案》将整合《水务设施条例》和《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对于获指定进行水管工程人士的规定,在不降低工程质素的情况下,增加水喉行业的劳动力。”

在持牌水喉匠的职责方面,《条例草案》将正式确立现时的行政规定,并订明所有根据《水务设施条例》进行的水管工程许可申请,均须由持牌水喉匠提出。《条例草案》亦将在法例中清晰列明,有关持牌水喉匠须为任何不符合法例规定的工作负责。

《条例草案》对《水务设施条例》的其他主要修订包括:

* 加入条文,订明有关《水务设施条例》的检控可于水务监督发现或知悉罪行当日起计六个月内提出;及

* 向水务监督赋权,让其在无需取得同意或手令的情况下,进入任何正进行水管工程的处所(除供人居住的处所外),以确定工程是否由获指定进行水管工程的人士进行。

发言人说:“我们谘询了专业团体、水喉业商会、水喉匠协会、职工会、建造界、发展商、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和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以落实修订建议。”

《条例草案》已安排于四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载于发展局网页(www.devb.gov.hk/tc/legco_matters/legislative_council_papers/index.html)。




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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