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对扩建寮屋及兴建农用构筑物作农业用途的限制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不少农友向本人反映,现时农户极需要有适当的设施(例如农用构筑物)作农业生产用途。然而,根据现行的寮屋管制政策,已登记寮屋不许扩建、新建、加建、改变用途或改用与寮屋管制登记纪录不符的物料。另一方面,有农友表示,现时他们经常不获当局签发批准书及相关的豁免证明书(批准书),以在农地上兴建作更寮、储物室或其他农业相关用途的农用构筑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全港农地上已登记寮屋的数目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五年,每年当局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多少宗修葺农地上已登记寮屋的申请;若有申请被拒,原因为何;

(三)当局会否改善现行寮屋管制政策,考虑基于某些具建设性的因素(例如对农业生产有实际需要及可提高生产力,以及具保育意义并与周遭环境相配合),批准修葺或扩建已登记寮屋的申请;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过去五年,每年地政总署分别接获、批出及拒绝多少宗要求签发批准书的申请;若有申请被拒,原因为何;现时有否其他途径可供农户申请兴建农用构筑物?

答复︰

主席:

根据现行寮屋管制政策,于一九八二年进行寮屋登记中获登记的寮屋,会获发寮屋编号,但其非法性质不变,只获“暂准存在”。关于政府土地及私人农地上的任何已登记寮屋,政府所持的立场是这些登记寮屋分别违例占用政府土地及属于私人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然而,如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建筑物料及用途与一九八二年寮屋管制登记纪录相符,便可获“暂准存在”,直至因发展计划、环境改善或安全理由而须予以清拆,或直至自然流失而被取缔。这类获“暂准存在”的安排,并无订立任何法律权利或权益或义务,亦不授予任何人占用土地的权利。

在寮屋管制政策下,已登记寮屋不许扩建、改变用途、未经批准重建或改用与一九八二年寮屋管制登记纪录不符的物料。如有违反上述要求,已登记寮屋会丧失登记资格,其寮屋管制登记纪录亦会被取消。鉴于公众对违规寮屋的关注,并考虑到寮屋管制政策表明违规寮屋须予以取缔,地政总署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布收紧酌情安排的执行。具体而言,若有证据证实扩建是该日后新落成的扩建,一经发现,地政总署会采取行动,不再给予纠正机会,即时取消寮屋登记编号,清拆整间位于政府土地上的违规构筑物;同样,若新完成扩建的寮屋座落在私人土地上并违反该私人农地的契约条款,地政总署会即时采取契约执行行动。

当年获登记作农业相关用途的寮屋,受同一套寮屋管制政策所约束,而修葺亦须事先申请批准。有关限制并非针对农业用途,亦与政府农业政策无关。

另一方面,如农户需要在私人农地上设置有关农业用途的构筑物(如温室、禽畜舍、孵化室、养鱼池、储物室等),现时机制容许农户申请农用构筑物批准书。为方便农户,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会接收及初步处理有关申请。渔护署会评估申请所涉及的构筑物是否务农所必需,并且把有关个案及其评估转介地政总署,以便地政总署按既定程序处理有关农用构筑物批准书的申请。与寮屋不同,有关农用构筑物批准书属正规安排,亦确保只供申请作农业用途。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地政总署备有辖下全港七个分区寮屋管制办事处的登记寮屋分区纪录,而并没有另按区议会分区而统计的数字,当中涉及私人农地上的登记寮屋的数目表列如下:
 
(二)地政总署于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办理在私人农地上已登记寮屋申请修葺的资料如下:
 
(三)正如在回复开端指出,根据现行寮屋管制政策,已登记寮屋的非法性质不变,只获“暂准存在”,并一概不得扩建或改变用途。

若农户有实际需要加设农用构筑物,现时已有机制容许农户申请农用构筑物批准书(详情见回复开端引言部分)或短期豁免书(详情见以下第(四)部分)在私人农地上兴建有关的设施。

(四)地政总署于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接获就私人农地上农用构筑物批准书的申请宗数、获批宗数、不获批准宗数和原因表列如下:
 
注:由于处理每宗申请需时,上述期间批准和不获批准的申请未必对应同期接获的申请。根据纪录,有50多宗申请仍在处理阶段。当中大部分个案正待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后,分区地政处方可继续处理。

除回复开端引言部分提及的农用构筑物批准书外,土地业权人亦可向地政总署申请以短期豁免书形式在私人农地上兴建其他非住用设施。当地政总署接获有关申请后,会谘询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在有关地点张贴告示。倘若有关短期豁免书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需要向政府缴付相关费用。
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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