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检讨《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的运作」动议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昨日(十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检讨《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的运作」动议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很多谢多位议员就今日动议辩论的发言,不过首先我需要澄清梁家杰议员引用我在第一次发言,最初我说我欢迎这辩论,因为可以向各位议员汇报《公告》生效后我们的跟进工作,我并无说过我不打算说服部分议员重新支持《公告》或主体法例的内容,因为我今日有讲稿,我当时是这样说的:「我欢迎这辩论,并不是因为我有把握可以说服部分议员重新支持《公告》。」

为何一件这么小的事我都要率先澄清呢?因为无论议员及我们官员采取甚么立场,我们作为问责官员,都有责任不断游说议员或向议员解释,从而希望得到议员的支持。但是没有把握的事就是没有把握,这件事在很多辩论中各位议员已说了。这个小小的澄清,亦令我对谢伟俊议员有一定的感受,我亦完全深信在座每一位议员,都是以公众的利益、市民的利益为依归。所以即使我听了一些我未必同意的说话,但我一定不会觉得有议员在讲大话。这或许像我刚才引述的小事,我们每人都有自己一定的主观看法,有时不知不觉将自己的看法或自己的有色眼镜套入自己看到的一些事实里。而在这富争议性的课题,我已率先说了,一定会有不同意见,愿意出售和不愿意出售的业主,永远都是存在的。这不单是香港的经验,在其他城市亦有同等的经验,但我跟着说,作为负责任的政府,我们不能够因为社会上有不同的声音,我们就不做事。反而我们应找到一个平衡的机制,一个合理可行的机制,处理社会上对某些事的不同意见。

但对于一些议员如冯检基议员及陈伟业议员,他们对于法例的精神,跟政府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我说没甚么把握,可以透过一次又一次的辩论,令到这几位议员可以支持政府的看法。另外很多议员在这课题上往往用一个很简单的陈述方式,即大地产商和小业主,但法例其实是关于大多数份数的拥有人,与少数份数的拥有人,如果大家有留意最近地产版的广告,多了很多承业主命的招标在进行中,是很多业主得到资讯消息知道怎么做强制售卖,很多亦是透过李慧琼议员所说的增权工作,令小业主知道,其实只要他们合在一起,取得一定百分比的支持,他们可以主导及主动处理他们共同拥有的土地的重新发展,所以这些承业主命的招标往往是一个相当百分比的小业主,他们合在一起,透过招标的工作,为其土地或拥有的资产,寻求最大的利益,但当然如有地产商接了货,即透过这承业主命的招标买了相关资产,很容易便套入刚才议员提出的情况,倘若地产商依据条例进行「强拍」申请,往往大家便见到由一个地产商和剩余少于百分之二十的小业主来做。

很多议员提出若要推行这条例,我们应为少数份数拥有人提供更好的保障,事实上在今年三月的讨论及我给各位议员的信中亦有提及。简单来说,在法例下,其实有很多相关的条文为少数份数拥有人提供保障,例如当强制售卖申请时,要向少数份数拥有人发出通知,让他们知悉这事正进行中;亦有说明在少数份数拥有人的通知中要有甚么资讯;少数份数拥有人亦有提出争议的权利;少数份数拥有人在其争议的过程中亦可令土审处对申请的裁定有一定的看法,因条文规定土审处必须要信纳我刚才在第一次发言时提及的两个条件,才会批出申请。

很多议员提到以拍卖方式和其他方式去售卖地段,这亦是条文有规定。这种拍卖方式其实正是希望找到巿场价。梁家杰议员提问究竟以往是否完全没有,其实过往只做过约二十个个案,有两个是有拍卖而又高出底价,换句话说,有人争夺地段的业权,令最终的成交价高出由土审处定出的底价。但无论如何,法律亦规定土审处定出的公开拍卖底价,必须要反映地段的重建价值,因这样才能保证少数份数拥有人有权分享地段潜在的发展价值。若批出售卖令,受讬人的费用亦是由多数份数拥有人支付,同样地,拍卖的开支亦是由多数份数拥有人负责。

何秀兰议员提及对租客的照顾,条例亦有一定的条文向租客作出赔偿。但无论如何,除了在法例上有条文,政府有责任确保这些条例的条文在运作上可达致它们的效果。所以王国兴议员刚才提到「两发事件」,问我这事件对于我们有何启示,我们是相当有启示的,发觉我们要认真加强我们的资讯工作,而加强教育和资讯的工作相信要在数个层面去做。第一是在广泛性的层面,让所有香港业主也了解这条例的精神,程序是怎样,自身的权益应如何保障。第二个层面是中介人,如我刚才提到的地产代理人士,或稍后我们委讬的社福机构,所有与长者业主日常有接触的社福机构、长者服务中心,我也会归纳为中介人,他们亦要对这条例有一定认识。但当然最重要的方面是当事人,所以我们亦设计了一些支援服务以支援当事人,希望不会做到他们「求助无门」。他们「求助有门」的方面,今次我们做了两个相当特殊的措施,一般政府提供支援服务很难争取到。第一是稍后我们委讬的社福机构,其实我们已去到最后阶段,就是等待签约的阶段,这个社福机构做外展服务会为这些长者业主就他们的个案去查证,在查证的过程,所有费用均无需由业主负责,我们会在合约内支付费用予社福机构为小业主做。若少数份数拥有人要进行调解,他是属于合资格的长者业主,所有调解费用亦是由我们负责。现在我们估计每个参与调解的长者业主,我们或许会提供约十五个小时的调解服务,调解费用可能超过数万元,亦是由我们负责。

李慧琼议员提出在几方面可以支援业主,我们大体上也同意,亦与我刚才所说的大致吻合,所以我们相信往后的工作一定会积极跟进。

最后我想宏观地说,究竟这条例的功能是甚么。过去一年香港的旧楼失修发生了很多问题,我和在座每一位议员亦很关心楼宇失修令我们的公众安全受到影响。亦是这个原因,我们在检讨社区重建策略时,我们也没法不承认如要全面改善此问题必须要「两条腿走路」,即是既要有楼宇的复修,包括预防性的楼宇复修,也要做市区重建的工作。所以在重新定位的市建局的工作内,亦将重建和复修订为核心业务。理由很简单,只要各位议员到这些旧区大厦看看和听听我们很多有地区经验的议员说,是有很多「五无」大厦的。这些楼宇长期失修,小业主亦无能力支付维修费用,对他们来说,被收购重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但做重建的工作,正如市区重建策略检讨内指出,亦不能单靠市区重建局来做,我们应该全面地推行旧区更新,所以由私人领导的市区重建工作是无可避免的。事实上,我的数字显示,在过去五年由市区重建局做重建的项目,比由私人重建的项目,所得的新单位是还要少的。但在私人做重建时,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一定要按法例的精神去做。

有些议员提议说,既然市区重建策略也想到一些好的措施,例如楼换楼、由下而上、安置等等,是否私人的重建项目也要求他们做呢?这是说不通的,因为私人重建项目不是做慈善工作,相信大家也要现实一点去面对。他们一定是要说有潜在的重建价值和盈利。所以如果市建局可以同区七年楼龄去赔偿,仍然做蚀本的重建项目,我不能够将同区七年楼龄适用于私人领导的重建项目,因为最终只会做不成,因为他们已完全没有诱因去做这些重建项目。

(吴霭仪议员要求澄清「慈善」两字)

我愿意澄清。我只是指出在做市区重建的工作,有市区重建局,是以公众利益来做。经过各位审议如果认为七年同区楼龄是一个补偿的合适方案,市区重建局不会因为此项目用了七年同区楼龄而不做此重建项目,但私人重建项目因为不是做慈善工作或公益事宜,必须要从重建潜在价值以及在这种重建潜在价值用哪种补偿方案,仍然有经济诱因,才能进行私人领导的市区重建工作,希望可以解答到吴议员的问题。

我最后想指出我当然明白要处理香港的旧区是非常艰巨的工作,《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不是这件工作的万应灵丹,我们仍有多方面的工作在进行中,今日这辩论少有议员提到在市区重建策略修订后新的市区重建局面,包括以后市区重建局除了担当执行者的角色外,它亦会做促进者,而它做促进者的角色恐怕亦要利用这条《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但我深信在当大多数的业主希望市建局扮演促进者的角色,而市建局亦依随我们新订的方向去做,往后我们在市场上应该见到一些更佳的市场措施和行为,从而令整体市区重建的工作如我们的设计可以有效地执行,解决香港旧区日益老化而令市民的居住环境出现不安全的情况,但最后我在这里会向各位议员保证,我们会持续密切监察我刚才在第一次发言提出的种种措施,我们亦当然在法例、这《公告》和我们的行政措施落实了一段时间后,再去看看我们有没有需要就法例上作出检讨,多谢主席。


2010年12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0时11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