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草案》法案二读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草案》法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何锺泰议员及其他议员,为《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付出了很多宝贵的时间及提供了很多非常有建设性的意见。刚才个多小时,我亦很仔细聆听各位议员提出的意见。尽管有些在法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未被完全纳入这《条例草案》。我们一定会认真按议员的提点作跟进工作。在过去十个多月,法案委员会合共召开了17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下共160条条文和16个附表。在2011年的11月和12月期间,法案委员会差不多每星期都举行会议,有时更安排在一星期内举行两次会议。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委员会听取了20多个业界相关团体的意见,并为《条例草案》的实施及运作细节进行了详细讨论。我们吸纳了法案委员会及业界的意见,并会作出相关修订,使草案内容更为完善。我稍后会在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时,再介绍有关的修订。

全港现有的升降机数目多达58,000部,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涉及升降机的机械故障个案有170多宗,受伤人数约20人。虽然意外伤亡数字不算高,但因应近年发生涉及升降机的事故,及刚才很多议员所说处于被困升降机内的环境下的焦虑及不安,以至出了严重事故后可能的后果,我们觉得有需要加强监管升降机及自动电梯。事实上,本届政府在任期内已大力度提升了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安全水平。

黄毓民议员刚才提到,导致今日的现象,不是一个完全完善的监管,黄议员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承办商难辞其疚。但容许我稍为公道说一句,亦因为业主掉以轻心。在2008年富善邨的意外,到后期王国兴议员引述我们做了一个关于租置屋邨内升降机维修保养的调查,发现未如理想。但这些楼宇全部由业主安排升降机的维修,因为透过租置计划,这维修管理权由早前的房屋署交予业主立案法团。所以业主重视维修保养升降机,亦是监管重要一环。

自2008年底开始,我们已在现行法例的框架下,实施了一系列改善措施,当中包括改善实务守则、披露承办商表现的资料、加强巡查及加强宣传。其中特别在加强巡查方面,我们即时在2008年12月由原本的十抽一加强至七抽一,这是我当时和郑家富议员会面时提到副局长的资源问题,因为觉得有需要澄清,因为突然在年中要将一个执行部门的人手增加,以配合加强巡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大家都知道,每年的分配资源都在财政预算案。但当年我们发展局获分配一个副局长的资源,但由于我当时未聘任这副局长,我率先将这副局长的资源调配给机电工程署增加巡查的人手,以达至加强巡查、保障安全。但郑议员好像忘记,他当时向我承诺不在公众场合再提及这件事,因为大家都记得,当时是2008年年底扩大问责制刚推行,我不想给任何人感觉,其实我无意填补这副局长职位。但既然我的任期到达尾声,我今日再谈亦无伤大雅。

在推展上述措施的同时,我们亦对在1960年制定的《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进行了全面的检讨,并听取了机电工程署在2010年8月组成的筹委工作小组的意见,制订了一条全新的《条例草案》。该筹委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了工会、商会、职业训练局、建造业工人注册管理局及有关专业学会的代表。经过法案委员会严谨的审议,立法会今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是完善本港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规管制度的一个里程碑。我们深信新的条例能从多方面强化现时的规管架构,包括加强从事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的人士的注册制度、提高违例的罚则水平、扩大法律架构的涵盖范围,以及提高运作效率及执法成效。

考虑到从业员的质素对确保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至为重要,我们建议将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师的注册要求提升至专业工程师资格和最少两年相关经验,与其他管制楼宇安全条例所定的水平看齐,而且加入每5年须为其注册续期的要求。我们亦建议将承办商的注册要求在法例清楚订明,并加入注册续期的要求,作为查核是否持续遵守规定的机制。在工程人员方面,我们建议引入全新的工程人员注册制度,这正可解决叶伟明议员多年指出自动梯及升降机工人长期困扰的状况,藉这注册制度,确认工程人员的技能,加强监管作业水平,推动持续进修,及规管不适当及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李凤英议员对于我们要求从业员有8年经验再进行行业测试才取得注册表示关注。但事实上,这要求不是过份严苛的。对于另一途径,即通过相关学历,并达到有4年经验才能注册,这群人士大约都要7至8年才能取得注册工程人员的资格,所以两者大致上都是看齐。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议员对从业员的注册制度表达三个特别关注,第一是政府应为从业员提供过渡性安排,以免影响现职从业员的生计,第二是业界的人力资源状况,第三是刚才叶伟明议员再提及的,即政府有否考虑豁免现有注册工程师须为其注册续期的规定。

为确保推行《条例草案》的注册制度时,不会对现职业界从业员的生计或业界可动用的人力资源造成不良的影响,我们已为现职从业员,包括40多间注册承办商、290多名注册工程师以及4,900多名合资格工程人员,提供了切合其需要的过渡性安排,使他们在新制度实施时,全部可以顺利过渡,继续为市民提供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服务。有关过渡性安排更已包括在《条例草案》的条文内,使从业员可以放心。至于何时终止有关过渡性安排,我们会顾及业界人力资源的状况,再征询业界持分者的意见,才以宪报公告的形式落实,而该公告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提交予立法会考虑。顺带一提,我们将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订立的规例中,建议要求注册升降机/自动梯工程人员在工作时带备注册证,但我们已加入条文,接受带备得到机电工程署署长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下相关工种的注册证。

在业界人力资源方面,我们初步估计在未来5年注册工程师及工程人员的供应是足够应付需要的。尽管如此,有业内人士曾向我们表示业界潜在缺乏新人入行和现职从业员渐趋老化的问题。事实上,人手老化和缺乏新血正正是整个香港建造业界要面对的极大挑战。为确保有足够可动用的人力资源提供服务,我们已联同业界采取措施提供训练以吸引新人入行,包括与商会、香港工程师学会及其他相关专业学会合作,鼓励注册承办商为工科毕业生订立认可专业训练计划,让他们可藉参加专业考试取得注册专业工程师资格。目前已有3间注册承办商可提供香港工程师学会认可的专业训练,有超过10名工科毕业生在2011年起开始接受训练。至于在工程人员方面,我们会要求建造业议会在有需要时考虑将相关工种列入议会现正举办的“强化建造业人力训练计划”,藉提供培训津贴吸引更多人接受升降机和自动梯工程的训练,从而增加业界人手。

张学明议员及李卓人议员亦分别提及,要真正吸引更多新血入行,我们要同时处理这行业其他问题,例如工作环境问题、报酬问题,以至文化问题,我们会很小心跟进。

至于现有注册工程师须为其注册续期的规定,鉴于升降机及自动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为确保工程服务能与时并进,保障公众安全,我们认为有需要要求所有注册工程师,包括在现行条例下的注册工程师,符合订明训练及工作规定,每5年为其注册续期。在制定相关规定时,我们会重实际需要,务求确保工程师能掌握升降机及自动梯技术的发展,维持作为注册工程师所需的技能和专业技术,同时又不会为工程师的注册续期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提出这点关注的叶伟明议员可放心,而相关规定已获得业界持分者的支持。

叶议员及郑家富议员都有提出他们对升降机/自动梯分包工程的关注。为了确保公众安全,我们认为有必要妥善监管升降机及自动梯分包工程。《条例草案》的第38条及68条已订明,除安装及拆卸工程,倘若注册承办商将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分包予非注册承办商,须先取得机电工程署署长的同意。为了监察注册承办商分包予另一注册承办商的情况,我们建议在规例纳入这规定,订明注册承办商会如以分包商的身分,承办任何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或将工程分包予另一注册承办商,均须于指定时间内通知机电工程署署长。指定时间在正常情况下建议为有关分包工程开始前七日。我们亦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实施一系列强化行政措施,包括加强巡查,以通告提醒注册承办商在分包安排下的刑责,主动稽核注册承办商的运作及加强宣传推广等,以进一步监管这些分包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保障公众安全。

在违例罚则方面,为使条例具有所需的惩罚及阻吓效用,我们将罚则提升至其他性质相若违例事项的水平。因此,我们把最高罚款额由1万元增至20万元,最长监禁期则维持在12个月。最高罚则适用于性质及后果极其严重的罪行,例如在明知执法机构已因应某升降机或自动梯处于不安全状况而发出“禁止令”后,仍继续使用该升降机或自动梯。

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几位议员认为应提升若干罪行的罚则水平,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我们经考虑和谘询业界后接纳议员的意见,并会提出相关修正案。

《条例草案》另一个重点是扩大法例的适用范围,将现行条例并不涵盖安装在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员会等机构建筑物内的升降机及自动梯纳入规管。此外,《条例草案》扩大对升降机或自动梯有管理权或控制权的人的规管,包括替拥有管理或控制此等设施的楼宇管理公司或机构管理人员等。我们认为规管这些对升降机及自动梯日常运作担当重要角色的人士,能加强对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安全规管,亦符合所谓“共同责任”这个原则。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议员十分关注涉及负责人的规定,以及政府为负责人包括楼宇业主或其楼宇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支援,以便他们了解新法例的规定及雇用合适的承办商进行升降机或自动电梯工程。

为了让负责人包括楼宇业主或其楼宇管理公司了解在新法例下的规定,我们计划在实施《条例草案》的条文之前,会推出一系列宣传和推广活动。初步安排的活动包括发出负责人指南,以及透过宣传和为公众及业界持分者举办简介会,推广对这条例要求的认知。

在雇用承办商方面,机电工程署会因应《条例草案》的条文,修订现时上载于机电署网页有关采购升降机/自动梯保养服务的招标文件样本,以便业主在雇用注册承办商时,订定合适的条款,协助他们符合《条例草案》的规定。

为进一步利便负责人甄选合适的承办商,机电署已整合现时在署方网页中有关承办商表现的资料,使公众能更方便及更直接地取得有关注册承办商表现的资料,包括表现评级得分、涉及的机件故障事故纪录、机电署发给该承办商的警告信、被起诉和被纪律审裁的纪录。

机电署亦会不断优化“注册承办商表现评级”制度的评级准则,务求将每季在机电署网页公布的表现评级能全面反映注册承办商在保养及维修方面的表现。经过检视和谘询业界及物业管理协会代表的意见后,机电署于今年三月更新了“表现评级制度”的评级准则,加入一项因机件故障而引致事故发生的扣分项目,以及加重部分包括警报系统、对讲机、平楼层装置等部件失效的扣分。

除了上述提及的改善措施,议员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亦十分关注分包工程的监管,我刚才已经作出了回应。至于保养升降机紧急装置的监管、为使用者提供有关事故的通告,以及纪律审裁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组成,我们亦已作出了适当的回应。

在加强升降机紧急装置的监管,正如几位议员所指出,亦是主席何锺泰议员非常关注的,事实上,我们和议员的看法都是一致,认为升降机警钟、对讲机和抽气扇的正常运作,在乘客被困时至为重要,应加强保养紧急装置的监管。因此,我们建议在规例中引入一套通知修理紧急装置的规定,以协助机电署署长有效监察注册升降机承办商的表现,令其尽速修复故障的装置。经谘询业界持分者及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我们会建议在规例中要求负责保养升降机的注册承办商在收到升降机警钟、紧急照明、对讲机及抽气扇故障报告后的4小时内到场处理。若注册承办商在获悉故障后,认为无法在24小时内令故障的装置恢复运作,便须通知机电署署长。

至于为使用者提供有关事故的通告,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向机电署署长报告事故的规定时,有议员表示,当发生《条例草案》附表7订明的事故,包括有人受伤或死亡、升降机的主要驱动系统发生故障及升降机的任何悬吊缆索断裂等,而导致升降机或自动梯服务暂停,应规定注册承办商张贴通告通知使用者。我们接纳议员的意见。经谘询业界持分者及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我们建议在规例中引入的规管制度,若升降机/自动梯因上述任何一种事故而暂停服务,而负责的注册承办商又认为服务无法在知悉事故后4小时内恢复,便须张贴通告提醒使用者。为了将拟议的规管制度纳入规例内,我们会就《条例草案》关乎授权订立规例的条文,提出修正案。

最后,在纪律审裁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组成方面,来自专业界别的何锺泰议员和刘秀成议员均提出纪律审裁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应包括业外人士,以加强委员会的公正性。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们已全面检视《条例草案》下纪律审裁委员团、纪律审裁委员会、上诉委员团及上诉委员会的成员组合,并会提出相关修正案。

这条例虽然经过这么详细的审议,我们认为已经达致了保障公众安全的目标。但是即使有完善的法律,如果没有严厉的执法,都是形同虚设。所以在这里我可以向各位议员保证,等如我们在过去几年处理香港楼宇安全相关工作所提出的四管齐下,换句话说,是立法、执法、支援业主和公众教育,我们面面都会兼顾到。特别在支援业主方面,几位议员都提到,由于不同法例的衍生,现在给业主立案法团和业主的压力可能是越来越大。在这方面的工作,由于我们亦要负责执行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所以我会联同我们的伙伴机构──市区重建局和香港房屋协会,吸收了我们在过去三年做《楼宇更新大行动》的工作经验,为香港私楼的业主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援。

主席,我们希望透过《条例草案》提供的法律架构,完善监管制度,以提升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安全水平。这点正是过去3年各位议员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或在立法会大会质询和因应升降机发生意外后公开评论的共同愿望。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认同及支持《条例草案》,亦十分感谢议员提出的贵意见。这条全新制订的《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草案》的工作能按时在政府本届任期顺利完成,事实上是有赖电梯业各持分者的相互包容、谅解和深明消除公众疑虑的重要性,我借此机会对香港的电梯业协会、注册电梯营造商联会有限公司、香港电梯业总工会、国际电梯工程师协会(香港─中国分会),以及其他业界相关团体表示我深切的谢意。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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