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卓廷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答复:
问题:
行政长官于上月三日出席本会答问会时表示,不能随意引用《收回土地条例》,因为「那些私有产权被侵犯的拥有人会……提出司法复核控告政府」,而官司可耗时长达八至九年。然而,政府回复本会议员于上月三十日提出的书面质询时表示,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一七年十二月的二十年期间,土地业权人因政府引用该条例收回其私人土地而提出的司法复核个案只有八宗。该等案件由法庭批出司法复核许可至法庭颁下司法复核裁决所需时间,由最短的九天至最长不超过一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行政长官的上述说法是否错误,以及会否令本会及市民误以为引用《收回土地条例》很可能会招致诉讼;若有评估而结果为会,会否建议行政长官收回该说法;及
(二)会否承诺只会引用《收回土地条例》而不会采用公私营合作模式,来动用私人发展商的农地进行发展房屋项目?
答复:
主席:
《基本法》第六条及第一百零五条均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政府在决定运用法定权力收回私人土地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的精神和制约,亦不能忽略尊重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
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政府引用该条例收回私人土地,必须是因应政府需要征用有关土地作按照该法例所确立的「公共用途」。换言之,引用《收回土地条例》不可能建基于一个口号或意愿;在确立适用于有关土地的「公共用途」之前,政府并无理据及权力引用该条例收回私人土地。
政府于今年五月三十日书面回复议员质询时提到,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业权人就因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私人土地而提出的司法复核个案共有八宗,当中未有个案被法院判决政府败诉。这正正反映,政府一直以来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制约,小心谨慎地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私人土地作按照该法例所确立的「公共用途」。
就林卓廷议员提出的问题,我回复如下:
(一)行政长官在上月三日出席立法会答问会时的论述与上文引言部分所述的政府一贯政策完全一致。至于行政长官在该答问会上引用有关《湾仔分区计划大纲图》的官司,旨在说明一些与土地和私有财产权有关的司法复核程序,过程或会十分漫长,因此必须谨慎考虑及小心行事。以上述《湾仔分区计划大纲图》为例,由二○一一年至今涉及多宗司法复核申请,由于所引起的跟进工作仍在进行中,相关大纲图仍未能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影响了区内不少用地,包括旧湾仔警署及毗邻用地的发展。
(二)近来,社会部分人士似乎有一种观点,认为若倡议透过公私营合作模式利用私人拥有的新界农地进行发展,便是放弃透过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私人土地进行发展;亦有部分人士认为只要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私人土地,便无需容许土地业权人利用其拥有的土地进行发展。在此我必须澄清,这种将政府收地与私人发展对立起来的观点并不正确,政府亦不认同。
首先,政府一直有在确立「公共用途」后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私人土地进行发展,未来亦会继续就不同的新发展区及公营房屋计划收回私人土地。举例来说,过去政府有就不同的公营房屋计划收回私人土地,如沙田第16及58D区项目,而未来数年几项大型土地发展项目的范围内,包括横洲发展第一期、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及洪水桥新发展区,估计亦会收回约500公顷的私人土地,政府亦会继续就不同的公营房屋计划收回私人土地。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土地均适合作「公共用途」或公营房屋发展。事实上,社会需要的发展亦不局限于「公共用途」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土地业权人(包括发展商)利用其私人拥有的土地进行发展,亦是正常不过,本港不少现有的商业及住宅发展都是以此模式发展。实际上,私人发展,包括土地契约修订、换地、重建等,一直是私人住宅单位的一个主要土地来源,过往十年提供了可供兴建超过五万个单位的土地。这是香港作为尊重私有财产权的自由经济,容许私营市场发挥效益的一贯做法。
近日土地供应专责小组(专责小组)在公众参与活动中提出的其中一个短中期选项,是透过公私营合作模式利用私人拥有的新界农地进行发展,出发点是为短中期释放农地的发展潜能,为社会提供可探索的出路。专责小组亦明确表示,讨论有关选项必须建基于政府将来会为这类公私营合作订立一套公平、公开和透明的机制,以便为社会大众及私人土地业权人带来双赢,亦包括于私人土地同时提供私营和公营房屋。有意见认为既然涉及公营房屋,由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条例》发展公营房屋是否更为直接。正如上文所解释,政府会继续适时引用《收回土地条例》进行发展,但社会的平衡和健康发展不能单靠政府的力量,实际上政府亦难以同一时间为所有不同地方进行规划和发展。在政府按序推展对各个地区的整全规划及发展同时,亦不应排除有发展商就其持有的私人土地制订相应发展计划,如果这些计划既符合其经济考量,又能照顾社会整体需要,政府认为这还是值得社会抱持开放态度去探讨。
事实上,政府一直有按政策目标透过不同计划和措施,提供合理的诱因,让市场及非政府机构的力量协助推动不同发展项目,加快发展步伐,释放土地的发展潜力,让市民和整体社会早日受惠。这种合作模式的例子包括:
(i)活化工业大厦措施:改善工业大厦安全的同时,我们可以提供更多楼面作合适的用途。
(ii)「促进私营机构提供行人连接计划」:在计划中我们豁免修订契约土地补价,但同时促进和鼓励土地业权人自资兴建行人天桥或行人隧道,以提供安全、舒适和便捷的行人网络。
(iii)新市镇发展:在政府负责大部分征用私人土地工作的同时,容许规划作私人发展的土地业权人以契约修订申请形式发展个别私人项目。
(iv)「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别计划」:我们鼓励非政府机构以扩建、重建或新发展方式善用其土地,提供福利服务。
(v)「青年宿舍计划」:我们全数资助非政府机构在其拥有的土地上兴建青年宿舍;建成后,非政府机构将以自负盈亏形式营运青年宿舍。
主席,政府会继续审慎和适切地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私人土地作发展,同时我们会提供空间让市场及非政府机构充分善用土地资源。
完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