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容海恩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近年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的施工质素问题较以往常见,包括单位内地台有空心砖、大厦外墙及单位内的排水管漏水、单位内窗边漏水等。本人亦接获位于马鞍山及将军澳等地区的私人屋苑的多名业主投诉,表示在入伙后,施工质素欠佳令他们饱受“执漏”工程的困扰,并对付出毕生积蓄自置居所却未能安居感到不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新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的施工质素近年是否呈下降趋势;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有何跟进措施;若否,原因为何及会否进行相关评估;
(二)现时有何机制和措施监管私人住宅发展项目的施工质素(楼宇安全除外),以及监管的范围和所用标准为何;有关机制和措施于何时引入,以及上次修订的日期和详情;过去三年,有否就有关机制和措施是否切合时宜作全面检讨;若有,详情及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会否尽快作检讨;及
(三)有何措施提升私人住宅楼宇的施工质素,以加强保障小业主的权益?
答复:
主席:
经征询运输及房屋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以及屋宇署后,发展局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综合回复如下:
《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监管位于私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以确保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建筑物条例》由屋宇署负责执行。根据《建筑物条例》,在发展项目完成后,注册建筑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须向屋宇署提交工程竣工证明书,证明有关工程按照批准图则完成和符合《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规例的规定,以及申请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问题提及的“执漏工程”,一般涉及单位内部装修工程的施工质素问题。一般而言,有关单位内部装修工程的施工质素,如问题所述的空心砖、单位内窗边漏水等情况,并不属《建筑物条例》的规管范畴。至于建筑物的排水渠或污水渠若出现不足够或处于欠妥或不卫生的状况,建筑事务监督可按《建筑物条例》向该建筑物的拥有人送达书面命令,规定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限之内作出纠正。
另一方面,《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香港法例第621章)(《销售条例》)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全面实施。《销售条例》旨在提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以及为一手住宅物业卖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销售条例》就销售一手住宅物业时,对售楼说明书、价单、销售安排、成交纪录册、示范单位、参观现楼、广告,以及临时买卖合约和买卖合约须载有的强制条文等事宜,订立详细规定。
《销售条例》规定买卖合约须载有强制条文,述明凡买卖合约内有关条文所列出的装置、装修物料或设备有欠妥之处,而该欠妥之处并非由买方行为或疏忽造成,则卖方在接获买方在买卖成交日期后的六个月内送达的书面通知后,须于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自费作出补救。该强制条文的规定,并不削弱买方按普通法或其他法律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
此外,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讯,并以调停人的身分,协助商户及消费者排解纠纷。消委会以多种不同途径发布消费资讯,协助消费者作出明智的消费决定,以及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最后,政府并无就近年落成的私人楼宇内部装修工程的施工质素进行评估。
完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