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旨在方便楼宇业主及占用人循简化规定,合法及安全地进行小规模建筑工程。小型工程展开前无须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建筑图则和同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安排在土地(包括物业)上进行的小型工程的人士只是该土地的占用人而非业权拥有人时,该名人士须否就工程展开前(i)获得有关土地的所有业权拥有人的同意,以及(ii)谘询附近将受工程影响的居民的意见?
答复:
主席: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旨在为楼宇业主及占用人提供一个合法、简易、安全、方便的途径进行小规模建筑工程。在“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下,他们可以按简化规定进行小型工程,而无须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
按这制度安排进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可以是有关私人处所的业主或占用人或上述人士委任的中介人(例如顾问公司);如有关私人处所为楼宇的公用部分,安排进行小型工程的人士也可以是业主立案法团(法团)、物业管理公司或经委任的中介人。上述人士须按拟进行的小型工程级别、类型及项目委任合资格的订明注册承建商(注一);如涉及第I级别小型工程,更须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注二),以确保工程符合《建筑物条例》及附属规例的规定。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并无规定占用人在展开小型工程前,须获有关业权人的许可,亦无规定安排进行小型工程的任何人士必须先谘询附近受影响居民的意见。尽管如此,任何人安排在现存建筑物进行小型工程,尤其是在公用部分进行,有责任审慎查阅相关的地契及大厦公契(公契),以确保该工程不会抵触相关条款,并按需要谘询该大厦的共同业主、法团及/或物业管理公司。若有疑问,安排进行小型工程的人应寻求法律意见。
若有关的小型工程涉及楼宇的公用部分,屋宇署就谘询安排作出了提示。首先,屋宇署在指明表格内提醒安排进行工程人士须留意公契条款,并在展开工程前谘询该大厦的共同业主、法团及/或物业管理公司。其次,屋宇署在收到小型工程文件后所发出的认收书中明确指出,按《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61条规定,有关认收书并不赋予任何土地业权或构成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许的任何条款。同时,认收书亦再提醒有关人士,如小型工程涉及大厦的公用部分,应先与共同业主、法团及/或物业管理公司等商讨,并遵守公契,否则有可能违反公契,因而遭受民事起诉及须负上民事法律责任。此外,屋宇署已透过不同渠道包括作业备考、部门网页、流动应用程式、一般指引及技术指引,提醒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订明注册承建商须取得楼宇业主或法团的同意才可在大厦公用部分进行小型工程。
注一:订明注册承建商指《建筑物条例》下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已注册进行特定類别的专门工程的注册专门承建商,以及已注册进行特定级别/類型/项目的小型工程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
注二:订明建筑专业人士指《建筑物条例》下的认可人士或注册检验人员,以及(如适用)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
完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