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市区重建局推行的重建项目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臻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回复:
 
问题:
 
根据市区重建局(市建局)的政策,市建局就重建项目内物业所提收购建议中物业市值与业主进行商讨时,会考虑由业主自行聘用的专业测量师(自聘测量师)提交的物业市值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另一方面,市建局若因收购价格和业权归属等问题而未能与物业业主达成收购业权协议,可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向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未收购的业权以复归政府所有。若申请获批,地政总署将会向受影响人士作出相关补偿。若双方未能就补偿金额达成协议,受影响人士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裁定其补偿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10年,各个由市建局推行的重建项目的以下资料:(i)收购单位数目、(ii)涉及自聘测量师所提估值报告的单位数目,以及(iii)涉及市建局因应自聘测量师所提估值报告调整收购建议的单位数目,并按有关物业属(1)住宅物业,还是(2)非住宅物业,以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10年,由市建局推行并涉及政府引用第124章的重建项目的以下资料:(i)藉引用第124章收回的单位数目、(ii)涉及受影响人士向土地审裁处申请裁定补偿额的单位数目,以及(iii)涉及土地审裁处裁定补偿额须予调整的单位数目,并按有关物业属(1)住宅物业,还是(2)非住宅物业,使用与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是否知悉,市建局以何准则决定是否(i)接纳自聘测量师所提估值报告,以及(ii)对收购建议作出调整;会否要求市建局检讨有关机制,以加强保障物业业主的权益?

答复:
 
主席:

一般而言,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在推行重建项目时,尽量以自愿协商方式收购物业权益,惟有时基于业权问题、业主意愿或其他原因未能完全成功收购项目内所有物业权益。届时,市建局可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向发展局局长提出申请,要求局长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相关土地。若有关申请获得批准,地政总署会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收回整个相关地段(包括市建局已成功收购的物业权益),以终绝就相关土地所拥有的一切任何权利和权益;其后地政总署会适时把空置地盘移交市建局实施重建项目。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根据地政总署及市建局提供的资料回复如下:
 
(一)及(三)根据市建局的现行政策,就项目内拟收购的物业,市建局会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两家测量师行评估其市场价值,并会以两者较高的估价向业主作收购建议,如有需要,测量师所考虑的因素及其所采用的成交个案会提供给业主。若业主有其他意见,可聘用具备专业资格的测量师评估其物业的市场价值;而业主可向市建局申请津贴资助有关聘用测量师的费用(惟不能超过市建局所指定的最高津贴额,视乎物业类别而定)。市建局委托的测量师会详细分析由代表业主所聘的测量师提供的估值报告及相关的资料。若有需要,市建局及市建局委托的测量师亦会与业主及其测量师会面,就该物业估值交换意见。市建局委托的测量师经详细考虑不同因素(如类近成交个案及物业特征等)后会向市建局作出建议,市建局考虑测量师的建议后会向业主作出书面回复,回应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据修订市建局的估价及原因。
 
根据现行机制,业主可向聘用测量师获取专业意见,如有需要亦可向市建局提交估值理据及交换意见,目前,市建局没有计划检讨相关机制。
   
过去10年,各个由市建局推行的重建项目的收购单位数目、业主自聘测量师所提估值报告的单位数目,以及市建局因应业主自聘测量师所提估值报告调整收购建议的单位数目表列于附件一。
 
(二)一般而言,市建局的土地收回申请获得批准后,整个地段包括在受影响土地上已转让予市建局的私人业权须予以收回,以终绝所有及任何在相关土地上的权利和权益,包括该土地内楼宇公用地方的非法占用人的权利和权益。
 
就附件一所表列的重建项目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的相关资料,表列于附件二。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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