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 接获的申请宗数 | 批准的申请宗数 | 拒绝的申请宗数 | 处理中的申请宗数 (截至年底) |
二○一八 | 1 350 | 830 | 1 080 | 8 223 |
二○一九 | 2 175 | 565 | 815 | 6 419 |
二○二○ | 814 | 278 | 567 | 7 113 |
总数 | 4 339 | 1 673 | 2 462 | 不适用 |
注一:由于每年接获的申请不一定于同年完成处理,在年内批准、拒绝和正在处理的申请个案和宗数,未必对照该年接获的申请个案和宗数。
注二:处理中的申请数目不包括已接获而正待处理的申请。
注三:因应原讼法庭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复核案件颁下的裁决,地政总署于二○一九年四月八日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曾经暂停接收及处理以私人协约方式及以换地方式申请政府土地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请,因此截至二○一九年年底及二○二○年年底处理中的个案,并不包括这两类申请。
(三)过去五年,已建成并获地政总署发出完工证的小型屋宇数目,表列如下:
年份 | 已建成并获发完工证的小型屋宇数目 |
二○一六 | 814 |
二○一七 | 799 |
二○一八 | 851 |
二○一九 | 817 |
二○二○ | 397 |
总数 | 3 678 |
地政总署没有为每年兴建中的小型屋宇数目及当中所涉“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面积备存统计数字。
(四)由于部分处理小型屋宇申请的员工亦负责其他土地行政职务,而且部门不时因应工作情况检视及调配人手,地政总署没有处理小型屋宇申请的准确员工数目。作为一般参考,地政总署约有100名员工涉及处理小型屋宇的申请。
审批小型屋宇申请的时间,视乎个别申请的复杂程度,例如是否涉及地方人士反对、土地业权或地界等问题,或是否须先符合其他规管制度的规定等,处理时间会视乎所涉事项的复杂程度而定。地政总署没有为审批时间备存统计数字。
(五)上诉法庭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对小型屋宇政策司法复核案件的上诉作出裁决,裁定小型屋宇政策的所有环节,即免费建屋牌照、私人协约及换地安排,均属于《基本法》第40条内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并合法合宪。政府会继续执行小型屋宇政策。对于较早前因原讼法庭判决而暂停接收及处理的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申请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请,地政总署已由二月二十二日起恢复接收和处理这两类申请。
地政总署会继续因应各分区地政处的工作量,持续检视人手情况以在有需要时作适当安排。
(六)小型屋宇的申请数目受原居村民出生、家庭及经济等因素影响,个别原居村民是否申请兴建小型屋宇,视乎其个人环境和意愿而定。地政总署没有为未来符合资格申请兴建小型屋宇的人数或小型屋宇申请作出估算。根据一贯既定政策,小型屋宇申请是否获批视乎有关土地是否适合兴建小型屋宇,当中会考虑一系列规划、地政、技术等因素,地政总署会继续按机制谘询相关部门及对每宗申请作出审批。
完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