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废除逆权管有条文

以下是今日(九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答复:
 
问题:

根据《时效条例》和相关案例,擅自侵占私人土地的人(即逆权管有人)如已持续占用土地12年或以上,土地拥有人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诉讼,而逆权管有人则可向法庭申请成为新的土地拥有人。有评论指出,逆权管有条文原意是促进珍贵的土地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它变相鼓励窃取土地,因此一直甚具争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基本法》订明私有财产权受保护,而任何人抢夺或非法侵吞别人的动产均须负刑责,但侵占他人土地者却无须负刑责,而且土地拥有人使用剪断锁头或围网等方法进入自己的土地却可能招致刑责,为何侵占土地者反过来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藉逆权管有条文合法夺取土地拥有人的财产;
 
(二)鉴于逆权管有人就算获法庭裁定为土地的新拥有人,但他一般不能取得有关土地的契据文件,以致发展商不能透过正常土地转让手续收购有关土地,政府会否就逆权管有条文对土地发展及市区重建造成的窒碍作出整体评估;及
 
(三)鉴于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二○一四年就逆权管有发表的报告所提的建议至今未获实施,以及部分海外司法管辖区近年已废除逆权管有的法例,政府会否因应时移势迁,废除逆权管有条文?

答复:
 
主席:
 
关于通过逆权管有而取得土地的基本规则,见于《时效条例》(第347章)和相关的案例。简单来说,当私人土地被他人占用,业权人需要在相关诉讼权产生的日期起计12年之内,提出收回土地的诉讼。另一方面,当占用人占用有关土地达12年或以上,可以向法庭申请颁令确立他的逆权管有权。
 
向法庭申请逆权管有权的人士,或在诉讼过程中引用逆权管有作为抗辩的人士(例如当面对业权人向法庭申请颁令迁离时),负有举证的责任,证明他实质上管有土地,并具有管有意图,意思即是他有意把业权人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外。逆权管有土地必须满足上述两个元素,并且是持续、无间断达12年,方符合逆权管有的举证要求。
 
就刘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回复如下:
 
(一)逆权管有是时效法律的一部分,时效法律为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设立时限,原意是促使被侵权的人士尽早启动诉讼程序,让有关纠纷及早解决,为社会和经济活动提供确定性。

关于逆权管有的法定机制与《基本法》下保护私有财产条文(即第6条及第105条)的关系,本地法庭曾就此作考虑(见注)。法庭认为,香港目前沿用契约注册制度,业权以管有为基础,而并非以注册为基础,契据文件的注册只作纪录而非保证业权。法庭亦指出,逆权管有机制多年来在处理土地业权问题时发挥实际作用,同时鼓励业权人维护其土地权利和善用其土地,因此符合公众利益,没有抵触《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财产权。

占用他人土地是否涉及刑事责任,必须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有证据显示有人透过违法行为,例如刑事毁坏或诈骗,侵占本属他人的私人土地,有关人士的行为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而占用人及业权人均须遵守香港法律。
 
(二)取得逆权管有权的人士,他得到的只是土地的管有权而并非业权。他可以使用有关土地或出售这个使用权,这类交易与一般土地交易手续相若,在市场上亦偶有这类交易。

当政府需要收回土地进行发展或透过市区重建局进行重建时,可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或其他相关法例,将土地收回及归还政府,土地是否被逆权管有并不影响政府行使收地的法定权力。被收回土地权益的人士,包括业权人及取得逆权管有权的人士,均可按法定机制向政府申领补偿。对于私人发展而言,发展商在收购已获法庭颁布被逆权管有的土地时,除了要向业权人提出收购其在土地文书上显示的业权外,亦要向逆权管有人提出收购他的土地管有权,或许这类土地收购相对会变得较为复杂,但事实证明并非不可行。
 
(三)二○○六年,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成立小组委员会,检讨香港的逆权管有规则。小组委员会于二○一二年就其初步建议进行公众谘询,其后于二○一四年发表报告书,向政府提出最终建议。

对于现有逆权管有法律条文应否保留,大部分在公众谘询提交意见的人士均赞成保留。虽然有个别意见认为现有法律对业权人造成不公,但经审慎考虑香港的情况,包括目前仍实施契约注册制度、新界土地界线因旧日测量问题而可能出现纠纷,以及法庭过往已裁定逆权管有符合《基本法》,小组委员会建议现有条文应予保留,因为可以为部分土地业权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同时,小组委员会认为,逆权管有的法律应在日后推行经《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引入的业权注册制度后再重新审视,例如可引入机制,要求占用人事先申请注册,并让有关土地的注册业权人获得知会及有机会提出反对,只有在注册业权人没有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才让占用人透过逆权管有注册成为新业权人,以配合业权注册制度下加强保障土地业权的目标。
 
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英格兰、澳洲),普遍有逆权管有法律普遍适用于未实施业权注册制度的土地上,对于已实施业权注册制度的土地,有些国家废除逆权管有法律,有些国家则保留法律但作适当的修订(包括上述的英格兰及澳洲)。
 
香港现时尚未实施业权注册制度,保留逆权管有的法律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做法相当一致。发展局今年五月已回应法改会,表示同意在现行契约注册制度下,保留逆权管有的法律条文,但日后落实业权注册制度后,会适当地考虑加强私人土地业权的确定性。政府目前正积极与持份者商讨,建议业权注册制度先在新批的土地实施,倘若能于今年内就此方案的主要议题与持份者达成共识,我们期望于明年就《土地业权条例》提出更具体的修订建议及订定更具体的实施时间表。
 
注:Harvest Good Development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 [2006] HKEC 2318.

2021年9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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