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北部都会区的收地及发展

以下是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月明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北部都会区的收地及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计划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土地以发展北部都会区;若有,该等土地的位置、面积及补偿安排的详情为何;

(二)会否把第(一)项所述透过第124章收回的土地纳入卖地计划;若会,详情为何,以及有否先例;若有,过去10年该等土地的以下资料:收地年份、售予发展商的年份、地价、地点、地段编号,以及面积(以表列出);及

(三)会否在北部都会区推行土地持份者与发展商共同发展乡村土地的政策,以及修订新界小型屋宇(丁屋)政策,合并丁权(即18岁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权一生一次以优惠条件获批建一间丁屋)发展「丁厦」,以善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解决乡村居民的住屋问题,以及让乡村居民分享土地发展的得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行政长官在去年十月的《施政报告》中公布《北部都会区发展策略》(《发展策略》)。北部都会区是一个概念性的策略规划,大概复盖了元朗区和北区两个地方行政区,面积约300平方公里,当中包括天水围、元朗及粉岭/上水等已发展成熟的新市镇及相邻乡郊地区,以及处于不同规划及建设阶段的新发展区。在已开展的规划和发展项目之上,《发展策略》提出一些新的土地发展项目,这些项目需要进行详细的研究以确定发展范围及用途建议,政府正积极跟进。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回复如下:

(一)政府近年加大力度推动发展项目,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和其他适用条例收回私人土地作新发展区、公营房屋及其他公共用途的幅度和速度大大提高。二○一九/二○至二○二一/二二的三个年度内已收回近120公顷新界私人土地作发展,当中大部分位于元朗区和北区(包括二○一九年十二月为古洞北及粉岭北新发展区第一阶段收回的68公顷、二○二○年十月为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第一阶段收回的12公顷)。我们预计未来几年会继续为不同的发展项目收回的土地将高达700公顷,当中位处元朗区和北区的项目亦占大部分(包括元朗南发展区约150公顷、古洞北及粉岭北新发展区余下阶段约110公顷、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其余阶段约310公顷等,以及多个公营房屋项目)。

上述数字尚未计及新界北发展(即新田/落马洲发展枢纽、新界北新市镇和文锦渡)及《发展策略》内的新土地发展建议。由于这些项目仍须进行研究,各项具体细节,包括规划用途(例如哪些属公共用途以致可以法定权力收回)、实施安排、收地范围等有待确定。

当政府以法定权力收回私人土地时,相关法例(例如《土地收回条例》(第124章))要求政府向土地业权人及其他持有土地权益的人士作出补偿(一般称为「法定补偿」)。法例订明可获补偿的权益、涉及的程序、评定补偿的基准和原则,以及赋予土地审裁处就补偿金额作最终裁决的权力。法定补偿以外,政府亦设有特惠补偿制度,作为替代安排并以简易的机制处理土地补偿事宜。若有关人士不接纳特惠补偿建议,可提出法定补偿申索。对于他们因提出申索而合理招致的专业费用,政府有机制于审核后发还。

(二)政府以法定权力收回私人土地,必须先确立收回的土地是为了落实法例所要求的公共用途。倘若有关的公共用途为落实新发展区,政府会先收回并清理新发展区内规划作发展的私人土地,继而全面展开土地平整工程和兴建基础设施,然后拨出经平整的土地作各种用途,包括批售土地作私人发展。根据过去10年的资料,古洞北新发展区第一阶段于二○一九年十二月收回的私人土地内,有约8 510平方米在收回后连同其他政府土地在二○二一年透过公开招标批出作私人物业发展,详情如下:

(三)对于三个已进入落实及收地阶段的新发展区项目(即古洞北、粉岭北、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政府采用了「加强版」的「传统新市镇发展模式」推展,即是在收回土地之前,政府可容许规划作私人发展的土地的业权人,在符合政府所订明的准则及条件下,申请原址换地。

至今,已有两宗位于古洞北及粉岭北新发展区第一阶段发展的换地申请获签立及正在建造当中,涉及约两公顷土地。政府亦已于今年二月十六日公布古洞北及粉岭北新发展区余下阶段的换地申请安排,及于三月三十一日公布以标准金额征收新发展区换地申请的补地价安排,为补地价提供确定性,从而促成更多换地申请及时完成。政府相信,在制订北部都会区内其他规划中的新发展区的发展模式时,「加强版」的「传统新市镇发展模式」将可提供有用参考。

根据现行的小型屋宇政策,小型屋宇申请人可申请于自己拥有的私人土地或向政府申请政府土地建屋。屋宇规模不超过三层、每层有盖面积不多于700呎,不受《建筑物条例》管制。发展「丁厦」的建议将大幅改动小型屋宇政策。此外,从土地使用及发展角度,本来规划作低层、低密度屋宇发展的土地,未必适合用作发展高层、高密度楼宇发展,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议的可行性(包括空间规划、交通、环境、排污等)必须透过技术研究确立。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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