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有关未落成住宅发展项目的纾困措施

以下是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龙汉标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地产及建造界人士反映,近日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严重爆发,令多项政府服务暂停,导致为发展项目申请法定批核(例如屋宇署和地政总署就建筑图则作出的批核)和根据地契申请各项批核的程序出现严重延误。此外,由于建筑工地一旦发现COVID-19确诊个案便须关闭以防止疫情扩散,令未落成住宅发展项目的整体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对项目的如期完工造成极大困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按二○二○年四月推出的纾困措施,提供新一轮类似的免费延长建筑规约期限的措施;若会,该免费延期措施将为期多久; 

(二)会否考虑修订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下销售未落成发展项目住宅单位所采用的标准买卖合约,把爆发全球大流行/疫情,列为发展项目认可人士可批准延长有关发展项目的完工关键日期的理由之一;若会,政府会否考虑采取步骤,例如发出作业备考或通告函件等,向那些已根据同意方案售出楼花单位但因COVID-19疫情而难以如期完成的发展项目的认可人士,提供同一的清晰指引;及

(三)会否在不久将来推出其他纾困措施,协助业界尽量减低因COVID-19疫情严峻而未能遵守建筑规约期限或同意方案下的买卖合约所指明的关键日期所涉及的风险?

答复:

主席:

发展项目的推展工作环环紧扣,无论是项目设计、人手调配、物料供应,以至建筑过程,任何一环遇上障碍均可能影响项目进度。政府理解2019冠状病毒病第五波疫情对发展及建造业界造成影响,发展局和各相关部门一直密切注视情况,并因应疫情变化适当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和安排以支援业界。

在疫情期间,发展局辖下处理发展项目的相关部门一直维持办公及提供审批服务。考虑到实施特别上班安排及在维持有限度基本服务的情况,相关部门已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并多加使用科技,在不影响有关技术要求及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便利业界。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回复如下:

(一)土地契约一般载有建筑规约条款,要求地段承租人在建筑规约期限前,完成地契内订明的发展项目,并取得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

根据既定机制,地段承租人倘若未能在建筑规约期限内完成有关发展项目,须向地政总署申请延期及按机制缴付补地价。

鉴于第五波疫情对业界造成的影响,发展局于三月十四日宣布所有截至当日尚未履行建筑规约的地契,其原有规约期限可免补地价延期最多六个月,目的是为业内各专业及早提供确定性,以减低现有建筑规约期限可能对他们造成的困扰和压力。为精简程序,地政总署会主动与相关地契承租人跟进,地契承租人无须作出申请,详见地政总署《作业备考第2/2022号》。

发展局同时期望获延期的地契承租人合情合理地处理他们与其他合约方的期限事宜,并呼籲业界对于那些不受地契建筑规约期限约束的工程项目(例如无须修订地契的重建项目)同样以体恤态度弹性处理相关合约期限。由于社会大众对土地和房屋供应有殷切需求,当疫情转趋缓和时,政府期望与业界携手,尽最大努力追回进度,争取项目尽快完工。

(二)第二部分的问题关乎「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的事宜,属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的政策范畴,因此我们就这部分的回复谘询运房局。运房局表示,「同意方案」旨在容许发展商在获得政府同意后预售楼花,从而加快住宅单位供应到市场,并保障买家的消费权益。根据「同意方案」,发展商必须证明有足够财力完成发展项目,交易必须采用标准买卖合约,当中列明了发展商和买家的权利和义务。买卖楼花时签立的标准买卖合约,必须在合约日期后的一个历月内,于土地注册处登记。此外,买卖合约亦订有条文,规定买家所付款项必须存入由发展商的律师行开设并管理的保证人帐户,以发放款项缴付经认可人士核证的楼盘建筑费用及专业费用。这些安排可以保障买家的消费权益。

「同意方案」下的标准买卖合约订明,发展项目的认可人士可考虑恶劣天气、罢工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延后有关发展项目的预计关键日期。因此,若认可人士认为新冠疫情的影响符合上述的因素,亦可延后发展项目的预计关键日期;而延后时间的长短,须视乎项目个别情况而定,亦须考虑发展进程是否确实并非因其他因素而有所延误。因此,运房局认为无需修订标准买卖合约或另行发出延后发展项目关键日期的指引。

(三)如上述,发展局及相关部门一直因应情况作出适当应变。我们会继续与业界保持沟通,按需要适时检视有关发展与工程的安排。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