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土地契约的续期事宜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江玉欢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有市民担忧土地契约「2047大限」将至,届时土地契约未必可以自动获续期或有关续期手续繁复。另一方面,政府在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表示,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将会有大批土地契约到期,预计地政总署的有关资料整理工作将于二○二一年起分阶段完成。政府及后在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表示,该工作将于二○二一年起至二○二二年年底分阶段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整理土地契约资料工作的具体时间表(包括各阶段工作的预计完成日期)和最新进展为何,以及预计相关工作能否在二○二二年年底按时完成;
 
(二)将于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到期的土地契约数目为何;及
 
(三)鉴于二○四七年距今仅25年,而政府有大批土地契约的续期事宜需要处理,政府探讨精简土地契约续期程序的结果为何,以及将会推出甚么精简程序?
 
答复:
 
主席:
 
政府一直有清晰明确的政策,处理期满土地契约续期的事宜。
 
根据《基本法》第1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特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根据特区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的政策声明,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不包括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在期满时可由政府全权酌情决定续期50年而无须补缴地价,惟须每年缴纳租金,款额相当于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后会随应课差饷的改变而调整。
 
自特区成立以来,地政总署一直按上述的政策处理期满土地契约续期事宜,撇除那些基于政策考虑作特别用途的契约,绝大部分没有续期权利的期满契约均获续期。换言之,在土地行政上,二○四七年从来不是一个期限。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回复如下:
 
(一)及(二)根据目前的统计所得,由现在起计至二○四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约有2 400个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途地段(按分段地段计算)的土地契约陆续到期,当中最早一批涉及大约50个地段(按分段地段计算)的地契将于二○二五年到期。
 
至于在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当天到期的大量土地契约,地政总署正继续整理有关资料,有关工作进展理想,相信可如期于今年年底完成。
 
(三)根据现行安排,若土地契约获批准续期,署方会以适当方式与业权人办理所须手续和签立有关文书。如土地属单一业权,或属共有业权而所有业权人一致同意续期安排,地政总署一般会与所有业权人签立土地契约续期文件;如土地属共有业权而业权人未能或难以一致同意土地契约的续期安排(例如单位分拆出售的住宅楼宇),政府会在现有土地契约期满后,把新契约批予财政司司长法团,再由财政司司长法团将个别物业的不可分割份数转让予有关物业的注册业权人。此做法确保即使个别业主不同意或不能执行契约续期安排,仍不会影响愿意续期及完成转让手续的业主的权益。
 
考虑到上述机制的手续比较繁复(特别是共有业权较多的地段),政府正探讨有否其他合适的安排,以较精简的程序和便捷的方式为土地契约续期,包括探讨能否透过法例,对于获批续期的个案,减省业权人须进行的手续但同时确保有关契约的法律效力。如上文所述,就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途地段的土地契约而言,下一批契约到期的年份最早为二○二五年,在此之前政府会适时提出建议并与持分者沟通。
 

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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