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对违规分间单位的执法情况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郑泳舜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复:
   
问题︰
   
香港现时有法例规管分间单位(劏房)的楼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设备的装置,以及业主向其处所占用人(通常为租户)收回水费的安排。关于对违规劏房的执法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接获及批准多少宗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规管并与分间单位相关的建筑工程申请,以及收到多少份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所呈交的工程展开通知书及完工证明书;
 
(二)过去三年,屋宇署有否根据建筑物相关的楼宇安全规例,巡查及跟进劏房违规改建的情况;如有,详情及当中每年检控和定罪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三)鉴于政府在本年十月二十八日在本会改善基层住户居住环境事宜小组委员会的会议上表示,过去五年共巡查了8 412间劏房及发出了2 293张清拆令,在所涉的违规的构建物当中,已清拆或处理的数目为何;
 
(四)鉴于消防安全相关的法例订明住宅楼宇的消防安全标准,过去三年,当局有否巡查本港的劏房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以及当中检控及定罪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五)鉴于建筑物相关的规例有载列建筑物(包括劏房)装置排水渠及卫生设备的规定,过去三年,当局有否巡查本港的劏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有,详情及当中检控和定罪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鉴于据悉,最近有两名劏房业主因滥收水费而违反《水务设施规例》(第102A章)第47条并被定罪,当局会否研究加强有关罚则,以起阻吓作用?
 
答复︰
 
主席︰
 
分间单位(劏房)一般是指建筑物内的单位在原先经批准的图则以外再被分间出来的多个独立出租住用单位。如分间单位工程涉及楼宇结构的改动及加建工程,业主须事先向屋宇署呈交建筑图则,获得批准及同意后才可展开。如分间单位工程属于小型工程,则可根据《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123N章)而设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简易程序进行,即只须在工程展开前和完工后通知屋宇署,而无须事先获得署方批准。
   
(一)「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现时所规管的187项小型工程当中,有多种工程可能会与分间单位的小型工程相关,例如竖设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墙、铺设实心楼面地台、竖设或改动排水渠等,而呈交屋宇署的文件未必指明有关工程是为了把楼宇单位分间成为独立出租单位。不过,若住用楼宇单位被分间为三个或以上的房间,其中最少三个房间设有洗手间或其他卫生设施,而这些房间的数目大于原来经批准的图则所显示的该等房间的数目,则属于「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项目1.41。
   
屋宇署在过去三年收到涉及小型工程项目1.41的呈交资料数目表列如下:
 
年份 展开通知书数目(注一) 完工证明书数目(注一及二)
二○一九 93 96
二○二○ 50 48
二○二一 42 41
总数 185 185
注一:每份呈交资料可涉及多于一项小型工程项目或一个单位。
注二:接获的完工证明书所涉工程未必与该年接获的展开通知书所涉工程相关。
 
至于须事先向屋宇署呈交建筑图则的改动及加建工程,由于屋宇署没有要求呈交图则时须说明工程是否涉及分间单位,因此屋宇署没有备存针对分间单位的数字。
 
(二)、(四)及(五)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进行执管工作,每年主动选取住用及综合用途楼宇和工业大厦作大规模巡查,亦会跟进公众举报及政府部门转介的个案。此外,屋宇署联同消防处,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巡查住用及综合用途目标楼宇。
   
若发现分间单位有须予以取缔的建筑违规之处,包括楼宇结构欠妥(例如加设间隔墙及/或铺设实心地台以加厚楼板导致结构损毁或超出荷载)、违反消防安全(例如加设间隔阻塞逃生途径或间隔耐火结构不足)和排水渠及卫生设备欠妥(例如排水系统错驳)的情况,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要求纠正违规之处。有关业主如没有遵从清拆令,屋宇署可提出检控。
   
过去三年,与分间单位相关的执法数字表列如下:
 
年份 二○一九 二○二○ 二○二一
屋宇署已巡查的楼宇单位数目(注三)
 
1 612 1 045 1 727
发现有违规分间单位的楼宇单位数目(注三和四) 420 311 588
发出的清拆令数目(注四) 438 321 475
已纠正违规之处的楼宇单位数目(注三和五) 275 167 315
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注五) 112 68(注七) 117
定罪个案数目(注五和六) 94 34(注七) 41
注三:就楼宇单位数目而言,指原先经批准的建筑图则上显示的单位数目。
注四:有关数字未必涉及在同一时期内巡查的楼宇单位。
注五:有关数字未必涉及在同一时期内发出的清拆令。
注六:有关数字未必涉及在同一时期内提出检控的个案。
注七:二○二○年检控及定罪数目分别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下的政府雇员特别工作安排及法庭的聆讯延期而减少。
   
屋宇署没有就相关分间单位的违规事项(例如违反楼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排水渠及卫生设备规定)备存分项数字。
   
(三)在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屋宇署共巡查8 412个怀疑涉及分间单位的楼宇单位,发出2 293张清拆令。截至二○二二年十一月,1 344张清拆令已获遵从,屋宇署正积极跟进尚未遵办的个案。

(六)实施分间单位租务管制的《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租务管制条例》)第IVA部于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当中规定租赁的业主要求租客付还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包括水电费)作为租金以外的独立付款时,必须向租客出示有关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显示款额如何分摊,以及各经分摊款额的总和不得超过缴费单的款额。业主若没有履行有关责任,即属违法。本年十二月初有首宗自《租务管制条例》生效以来因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定罪的个案。
   
此外,《水务设施规例》(第102A章)第47条于二○二一年作出修订,订明业主向租户收取水费时只可收回缴交给水务署的水费,至今已有两宗因违反有关规例的个案被定罪,在社会上带出切勿滥收水费的讯息。水务署已加强与差饷物业估价署进行联合巡查,以了解分间单位租户有否被业主滥收水费,并加强行使法定权力向业主索取相关资料调查跟进。水务署会密切留意情况,按需要适时探讨不同方案,包括审视水务设施相关法例的罚则和阻吓力。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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