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凯欣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答复:
问题:
现时,由屋宇署及食物环境卫生署组成的渗水投诉调查联合办事处(渗水办)在收到市民有关楼宇渗水的举报后,会作出调查,并就涉及妨扰的情况,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发出「妨扰事故通知」或作出检控。然而,据悉个别渗水情况(例如因冷冻设施操作所造成的冷凝水),会被判定为「不会构成公众卫生滋扰问题」而不获进一步跟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渗水办在过去五年每年完成调查的个案中,因被判定为「不会构成公众卫生滋扰问题」而不获进一步跟进的个案的数字,以及其占整体举报的百分比为何;
(二)在现行条例下,「构成公众卫生滋扰问题」的具体条件为何,以及是否必须涉及渗污水的情况,才会被执法人员视为符合相关条件以作出跟进;及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楼宇长时间渗水除了会带来卫生问题,亦有机会破坏楼宇结构,当局会否研究修改法例,赋权渗水办跟进会影响楼宇结构安全的非污水渗水个案?
答复:
主席:
楼宇渗水一般是由于楼宇和设施破损及缺乏维修所致。业主及住户有责任妥善管理和维修保养,包括解决楼宇渗水的问题。一般而言,如果私人物业出现渗水情况,业主需首先自行安排检验渗水原因,并视乎需要与有关的住户及其他业主协调。
尽管如此,政府察悉到业主处理楼宇渗水问题往往会遇到困难,故此成立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和屋宇署合组的联合办事处(联办处),以跨部门合作模式,透过《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条例》)(第132章)所赋予的权力和相关部门的专业知识,配合有关业主/住户的合作,以一站式及有系统的测试方法,尝试找出渗水的源头,再饬令有关业主进行维修。
就陈议员的三个提问,经谘询环境及生态局、食环署和屋宇署后,我回复如下:
(一) 联办处在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的五年间,每年接获的渗水举报数目介乎约34 170至43 230宗(注一),当中被甄别为不予进一步调查的个案介乎13 870至21 810宗(注二),主要由于未符合35%湿度准则、渗水情况已经停止,以及举报人撤回个案等。联办处在过去五年进行调查的个案大约有13 650至15 870宗,该处没有就「不会构成公众卫生滋扰问题」而不获进一步跟进的个案另行编制统计数字。
(二)《条例》第12条列明可循简易程序处理的妨扰事项,当中包括由排水渠、卫生设施、粪渠及废水管等设施的状况所构成的妨扰,其余包括由弃置物、尘埃、烟雾、臭气、或由通风系统排出的废水或其他类别的水体所造成的妨扰。
联办处在收到有关楼宇渗水的举报后,会派员到投诉单位进行视察检查和测试。在确认渗水源头后,如果渗水源头属于上述《条例》第12条列明的妨扰事项,联办处会向渗水单位业主发出妨扰事故通知;其余并不涉及《条例》下妨扰事项的个案(例如涉及因天台、外墙或窗户等结构问题而造成的雨水渗漏,以及因食水管失修而造成的食水渗漏等),联办处会按需要转介有关部门跟进。
(三)根据联办处的既定机制,若在渗水调查时发现楼宇结构问题,会将个案转介予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作出跟进。
屋宇署人员在接到转介后,会就个案进行视察,如发现楼宇结构安全问题(例如天花混凝土剥落、钢筋锈蚀等)或外露排水渠管(例如雨水渠管或脏水渠管)有欠妥或破损情况,会采取适当跟进行动,包括发出劝喻信及/或根据《建筑物条例》向相关业主发出楼宇修葺令、勘测令或渠务修葺令。
从屋宇署的执管角度而言,只要个案存在楼宇安全结构问题,无论当中是否涉及污水或非污水的渗漏,屋宇署在现行《建筑物条例》下已有权力作出跟进。
楼宇渗水问题涉及邻里相处问题,我们鼓励楼宇业主及住户之间协商合作,寻求解决方案,大厦的管理公司或业主立案法团亦可以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另一方面,政府明白市民对楼宇渗水问题的关注,政务司副司长领导的地区事项统筹工作组已将楼宇渗水纳入研究课题。我们会从多方面检视最合乎社会整体效益的处理方案,包括不同渗水情况对公众环境卫生、楼宇结构及其他方面带来的影响、检视现有法例是否足以处理不同渗水情况、可否在源头防治,以及各可行解决方案的效益等。
注一:该五年的具体举报数字分别为36 002、36 684、34 169、39 166和43 233宗。
注二:该五年的具体数字分别为14 732、14 571、13 867、21 345和21 813宗。
完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