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2年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及工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2年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及工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2年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及工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第1、4、5、7至9、14、18、21、24、29至31、34、38至40、42至46、48至55、57、58、60、61、63、64、70、73、74、77至79、81、85、90、93至96、98、100、110、112、118及120至122条,以及新增第12A、49A、51A、79A及96A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修订是相对多的,但我希望这样正好反映我们在集思广益、大家良性交流下,都是希望为社会做到一件更好的事情,亦因为这些修订有其技术性,希望大家体谅我花少许时间将其归纳一下,向公众作一个说明。有关修订大致可归纳为九类:
(一)保留透过印刷报刊发布资料的安排
《条例草案》原本建议更改《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城市规划条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道路工程条例》)及《铁路条例》下有关发布资料和公告的要求,由透过印刷报刊改为透过政府部门或法定委员会的网页发布。原本我们希望与时并进,但考虑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我们决定保留现时透过印刷报刊发布的安排,但同时会按原建议加入透过相关网站公布资料和公告的安排。
(二)恢复《城市规划条例》(《城规条例》)现时为期三星期接收「进一步申述」的程序
现时《城规条例》订明,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可顺应申述而引用第6B(8)条建议修订有关图则。考虑到公众或会对城规会经进行公听会后再进行的修订可能仍然有意见,所以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们决定恢复现时为期三星期接收「进一步申述」的程序;但所收集到的申述只会交予城规会考虑,而不会再次另行举行公听会,以平衡精简制图程序的需要。
(三)优化《城规条例》公开申述及进一步申述的安排
现时《城规条例》只要求城规会在展示图则及其根据第6B(8)条建议的修订的法定期间届满后,把收到的相关申述及进一步申述公开让公众查阅。因应法案委员会建议,为方便公众了解其他人士的意见,并及早提交申述或进一步申述表达他们的意见,我们会加入新规定,要求城规会在收到每一份申述及进一步申述后,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开让公众查阅。有关这方面的修订草案是涉及第46及49条。
(四) 修订《城规条例》部分条文的表述方式
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提出修正案改善某些条文的表述方式,这些修订其实没有修改条文的原意,只是令条文更让公众容易理解。修订主要涵盖以下三方面:
(a)有关发还图则的程序中,如何处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拒绝核准所呈交部分的条文;
(b)有关城规会根据第12A条、第16条及第17条提出的申请而接收进一步资料指明期间的条文;以及
(c)「受规管地区」的相关条文。
(五)删去有关已收回土地改作另一「公共用途」的条文
这个可以说是整个法案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一个最具争议性的环节。法案委员会认为政府在收回土地后应按照原本向业权人交代的「公共用途」落实该用途,而事实上政府亦表明在收回土地后再更改「公共用途」的情况应该要避免,即使出现亦属于非常罕见。因此我们提出修正案,删去草案第14和38条有关容许政府将已收回土地改作另一「公共用途」的条文,以释除公众疑虑。
(六)优化容许与被收回土地相连或毗邻的土地业权人申请收回其土地
经考虑法案委员会及法律顾问的意见,我们提出修正案,修订草案第18条,以优化《收回土地条例》下容许与被收回土地相连或毗邻的土地业权人都提出申请收回其土地,当中我们提出的修订包括:
(a)除了「业主」之外,亦容许「管有承按人」提出申请,以处理他们同样面对相连/毗邻土地被收回后余下土地未能被合理使用的境况;
(b)加入申请时限,要求有关申请要在已收回土地复归日期起一年内或行政长官容许的较长时间内提出,与现有《收回土地条例》下有关申索补偿的时限相同;以及
(c)加入须就行政长官命令收回的相连或毗邻土地,我们应该要进行刊登及张贴收地公告的法定要求。
另外,就着类似的情况,《道路工程条例》第23条及《铁路条例》第28条已容许管有承按人提出有关申请,不过并没有设立申请时限。因此,我们建议于是次草案加入第79A和96A条,以及修订第85及100条,将适用于《收回土地条例》的申请时限延伸至《道路工程条例》及《铁路条例》。
(七)就法定城规程序进行期间同步处理收地反对意见的条文作文本修订
《条例草案》下建议,如果《城规条例》下的改划建议涉及需要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来收回土地,政府可紧随《城规条例》下的各项程序,相应及早展开《收回土地条例》下的相关程序,例如,当改划建议展示予公众查阅时,政府可同步为有关土地刊登建议收地公告,以开始接收及处理收地的反对意见。因应我们提出恢复在《城规条例》下接收「进一步申述」的修正案,我们亦检视了《收回土地条例》中提述《城规条例》的相关拟议条文,并提出修正案,确保涵盖展示城规会建议修订的情况,以及清晰反映政策原意。
(八)修订《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下「小规模工程」中的指明项目类别和澄清有关追讨款项条文
因应议员建议在《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拟议附表中政府提述的「小规模工程」项目清单内,应该再加入「码头」这个项目,以加快落实有关工程,惠及民生,我们建议修订草案第31条。
此外,因应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我们会就草案第29、73及93条提出修正案,澄清这些「小规模工程」的条文并不会妨碍任何人士在条例以外的补偿机制,追讨因受到「小规模工程」进行而所蒙受的损失。
(九)指明二○二三年九月一日为经制定的条例的生效日期
我们原本建议《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由发展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不过如果我们根据原建议,即使《条例草案》在今日获得立法会通过,倘若配合立法会会期,按程序生效日期最早也要到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为了尽早实施立法建议,我们现就《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提出修正案,直接订明《条例草案》在二○二三年九月一日生效。我们会加紧准备,确保在生效日期前备妥相关的行政指引和技术通告。
除上述的修正案,我们亦提出了其他改善草拟和技术性的修正案,但都没有修改条文的原意。法案委员会对上述各项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有关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完
2023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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