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

  特区政府一直按照现行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的土地政策,处理地契续期事宜。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业和工业地契,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一般会获续期50年,续期本身无须补地价,但须每年缴纳相当于有关土地在评估地租时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政府预期由二○二五年起会有下一批这类地契陆续到期。

  《条例草案》会维持和沿用上述的土地政策,我们提出立法只改变地契续期的方式,即透过法例设立常设机制,由政府定期刊宪,以精简及有序的方式分批为地契续期,省却政府与所有业权人以合约方式逐一签立新地契的繁复手续。

  《条例草案》会适用于所有在法例生效当日或之后到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一般用途地契。至于特殊用途地契,即涵盖公用事业、特殊工业、教育社福等用途地契,不属《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其续期事宜将继续按照既定机制,以合约形式逐个个案处理。

  《条例草案》的重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地政总署署长会在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六年,于宪报刊登两个告示,即「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以负面清单形式,宣告「续期公告」上指明年期内到期的地契将会获续期,除非地契被列于「不予续期列表」内。为令此安排清晰明确,署长将会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天刊登这些告示,涵盖六年后的历年到期的地契。举例说,署长会于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刊登公告,宣告为二○三一年该年内到期的地契进行续期,除非个别地契被列于负面清单内。至于二○三○年或之前到期的地契,即通知期少于六年,署长会于法例生效当日刊登相关公告。又举例说,如今次提出的《条例草案》获立法会在未来数月内通过,我们希望明年年中左右生效,我们并会在生效当天一次过为这些少于六年内到期的地契进行续期。

(二)地契续期后会保留原地契条款,并按一九九七年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无须为续期补地价、但须每年缴纳地租的续期条款。我们亦会加入有关保障政府执管权的必要条款。除此以外,原地契下所有权益、产权负担和权利均以原状过渡。

(三)《条例草案》订明,凡涉及驻特区领事机构和指明的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它们在香港拥有而用作办公用房、馆长寓邸或馆员住房的房地产,必须继续按照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的现有要求,于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地契才可续期。事实上,这些机构和组织在处理其房地产买卖和契约时,向来也需要按照外交部的要求,预先得到公署批准。有关安排并非特区政府新设立的要求,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外交事权,特区政府必须尊重。

  我们于今年五月谘询了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其后也谘询了相关专业团体及持份者,包括测量、银行、法律、地产和商界等人士的意见,各方均欢迎立法建议。我们欣悉于《条例草案》公布后,各界包括专业团体、商会和政党也纷纷再次表示大力支持,认同新的机制能确保有效率、有秩序地处理未来陆续到期的大量地契,并为业主就地契的续期提供确定性,保障业权人利益之余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对本港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至为重要。

  《条例草案》因应持份者的意见,把「续期公告」的刊登时间,由地契到期前三年,倍增至地契到期前六年,正面回应了持份者希望更早确定地契续期的意见,同时亦平衡了政府应按较接近地契到期时的情况考虑是否续期的基本立场。调整亦获得持份者欢迎及支持。
  
  主席,地契和它们承载的土地物业是民生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社会各界均期待《条例草案》能早日获得通过,受惠于新续期机制带来的利民便商效果。我恳请议员支持并通过《条例草案》,我们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令新法例可尽早实施。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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