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四月十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3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第3(2)、 4(2)及5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修订的内容完全是参考了委员的建议及经详细考虑而制定,主要是提升原本建议对于滥收水费的阻吓性。修正案上的第一项是为配合第三项修订的技术性修订。为易于理解,我会先说明第三项修订,再解说第一项修订。

  修正案第三项对于第5条作出修订,是希望提高对违反拟议第47B条有关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文件的罚则,以收阻吓作用。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有委员提出,我们原本拟议新订的规例第47B条的罪行,与现有《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条例》)第32条,即妨碍公职人员根据《条例》行使权力或执行职责或职能的罪行性质相近,建议我们提高前者的罚则,让相似类别罪行的罚则在同一条例下尽量一致。在重新审视之后,我们认同委员的建议有其合理性,因此我们建议将最高罚则从原建议第三级罚款及监禁三个月提升至第四级罚款及监禁六个月,即与妨碍公职人员的刑罚同等。

  而修正案第一项就是为了配合刚才提升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文件的罚则而作出的技术性修订。《水务设施条例》第37(2)条订明条例下可订立的罚则上限,为使上述建议提升的罚则得以订立,我们建议相应提升第37(2)条所订的监禁年期上限至六个月。

  至于修正案第二项对于第4(2)条文字上的修正是为更清楚反映政策原意,刚才也有议员提到我们的政策原意,就是透过要求滥收水费的人付还多收的款额,加强对罪行的阻吓力,但同时保留裁判官应有的酌情权。我们建议修订用字为「除非裁判官在考虑整体情况后认为不适合如此行事,否则裁判官须命令卖方向买方付还就有关用水而从买方收取的超收的款额的款项」。

  这项修正案只涉及增加对违法行为的阻吓力和技术性修订,并没有修改我们订立条文的原意。法案委员会对上述各项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有关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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