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私家街道及行人天桥的管理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答复:
  
问题:
 
  据悉,不少私人屋苑的街道及行人天桥(私家街道及天桥)开放予公众使用,有关的清洁、修缮及保养费用多年来由小业主负责,而有些私家街道及天桥的有关开支更随着周边的发展和人流增加而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全港有多少条私家街道及天桥开放予公众使用;过去五年,政府有否收到收回该等街道和天桥的诉求,以及跟进的结果为何;
 
(二)会否考虑,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例如有关私家街道及天桥有接驳至公共设施或其周边有新发展时,收回这些街道及天桥;如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新措施协助有关业主应对日益增加的维护责任和经济压力,以确保该等设施安全和簇新;及
 
(三)鉴于政府将会在接驳愉景新城的私人行人天桥附近进行荃湾行人天桥网络扩建工程,而前往香港挪亚方舟、马湾消防局和马湾公园第二期需经珀欣路,政府会否顺应有关居民的诉求,把有关天桥及街道纳入政府的管理和维护范围;如会,具体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为促进综合设计及利用地段业权人的资源使某些公众设施早日落成,以满足社区需要,政府会在合适的私人商业和住宅等发展项目,透过地契条款要求地段业权人提供开放予公众使用的设施,例如行人天桥和道路。
   
  这些天桥或道路落成后,视乎地契条款,地段业权人或需按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交回有关设施;或继续负责管理及保养有关设施。我理解陈恒镔议员的关注是后者。
   
  政府要求业权人继续管理及保养有关设施,大致涉及以下某一个或多个考虑:
 
(i)有关天桥或道路的主要使用者为该私人发展项目的业权人、租客及其访客;
 
(ii)把有关天桥或道路与私人发展项目作综合设计和管理,好让设计更为一致,管理更具效益;
 
(iii)政府的资源配置可能未必配合私人发展项目的推展时间表,需借助业权人的资源有效管理设施;及/或
 
(iv)地段业权人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就私人发展项目申请更改土地用途或规划审批时,主动建议提供及管理这类公众设施,作为申请可带来的规划裨益。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运输及物流局及地政总署后,发展局回复如下:
 
(一)地政总署表示,因应地契要求,现时约有230条供公众使用的行人天桥由地段业权人负责兴建和管理。至于供公众使用的街道,则有约240条由地段业权人在政府土地上兴建及管理;在私人土地上供公众使用的街道,由于部分未必是基于地契要求,署方暂时没有整全数字。
 
  过去五年,地政总署收到八宗建议政府收回相关天桥和街道的要求,政府正在处理当中两宗个案。其余个案经谘询运输署及路政署等相关部门后不获接纳。
 
(二)如地契有所规定,业权人便须履行契约责任,管理及保养有关的行人天桥及道路。地段业权人(包括发展项目建成后购买个别单位的业主)亦理应在购置物业时从地契条款及大厦公契中知悉相关责任。
 
  倘若业权人期望由政府接管有关设施,不单有违契约,亦涉及公共资源,政府原则上不会接纳。如个别申请个案表面理据充分,例如设施的使用情况跟地契签立时所预计的大不相同,或涉及的环境卫生、交通和道路维修问题远超业权人所能应付,政府会在考虑相关部门的资源和意见后作决定。此外,若道路或行人天桥出现严重破损,影响使用者安全,政府会为确保公众安全,考虑代为进行紧急维修工程,其后向业权人收回有关工程的费用。
   
  为避免有更多此类个案将来产生不可预见争议,就新的发展项目(如尚在规划或草拟地契阶段的项目),即使有理由要求业权人负责管理道路或行人天桥,在可行的情况下(例如项目内有合理规模的商业部分),政府现行做法是尽量把有关设施的管理及保养责任订明由项目内商业部分的业权人承担,避免有关的责任落到住宅部分的小业主身上。
 
(三)议员提及的两宗个案,荃湾愉景新城旁的大涌道行人天桥,是项目的地段业权人于一九九一年主动向城规会建议兴建,以连接该商业及住宅发展项目。由于设施是业权人主动提出,我们认为现时要求政府解除业权人的契约责任并不合理,加上该行人天桥现时的使用情况仍与当日签立地契时的情况相符,政府现时并无计划接管。
 
  至于马湾珀丽路及部分珀欣路,运输署及路政署已因应居民的意见审视情况,鉴于现时有关道路仍主要供珀丽湾居民使用,有关用途及状况仍与签立地契时相符,政府现阶段未有计划接收有关路段。不过,因应马湾进行中的发展,特别是马湾公园第二期,以及长远规划,政府会持续监察并检视该路段的使用情况,适时考虑应否接管有关路段。
 

2024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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