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租契续期条例》明日生效

  《政府租契续期条例》(《条例》) 将于明日(七月五日)生效。

  发展局局长甯汉豪说:「《条例》秉承一九九七年七月订立的土地政策,简化地契续期安排,正是体现『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对香港的坚实保障,为香港社会全力拼经济缔造更好条件。」

  《条例》设立常设法定机制,分批为二○二四年七月五日或之后到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业、工业地契,下称适用地契),处理地契续期事宜。

  地政总署署长会继续行使政府完全酌情决定权,在每批适用地契到期前六年,于政府宪报刊登「续期公告」为有关地契续期。公告会表明在指明时间范围内到期的适用地契,除非被列于同日刊登的「不予续期列表」,否则均获续期50年而无须补地价,但须每年缴纳相当于有关土地每年评估的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在新机制下,透过上述「续期公告」,地契原有的产权负担、权益及权利(例如按揭)将自动过渡至续期的年期而不受影响,业权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省却了过去业权人为地契续期逐一与政府签立续期文件、重新办理按揭等等的繁复手续。

  此外,地政总署将于明日刊登首份「续期公告」,涵盖少于六年内到期的适用地契(即二○二四年七月五日至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的地契)(注),这批次的地契全部获得续期,涉及376个地段,包括309个位于九龙以油尖旺区为主及67个位于香港岛的地段。

  其后,按法例给予六年通知的要求,地政总署将于二○二四年年底刊登下一份「续期公告」,涵盖二○三一年到期的地契。

  甯汉豪表示:「《条例》下『续期免签约』的安排,既确保有效率、有秩序地处理未来陆续到期的大量地契,亦省却业权人的时间和成本,利民便商。」

  正如政府过往强调,适用地契一般均会获政府予以续期,除非个别地契因公众利益考虑而不应获续期(例如严重违契而屡劝不改)。

  发展局已向相关专业团体和特区政府海外和内地办事处发放有关《条例》的资讯,以便它们向土地物业市场的各方持份者,包括业主、银行业界、地产代理、投资者等加强宣传新机制。政府会继续透过不同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地政总署的专题网站和查询热线亦将于明日启用(www.landsd.gov.hk/tc/land-disposal-transaction/extension.html)。

注:《条例》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租契,地政总署同日就此段时间内到期的特殊用途租契(共244个地段,包括加油站、教育、康乐、公用事业、福利、特殊工业等用途),向所有承租人发信及在租契的土地注册处登记册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以识别这些地契的续期事宜将在《条例》以外继续按原有行政程序处理。
 

2024年7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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