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修订)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七月十八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3年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3年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修订)条例草案》第3、5至9、11、23条,并对中文文本的详题作相应的修订,以及新增第6A、6B、7A及11A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有关的修正案,大部分是我们经考虑并采纳法案委员会以及不同持份者提交的意见而作出,大致可归纳为三类。我现在会扼要解释修正案的内容。

(一)加强支援受强拍影响的小业主

  为加强小业主的保障,《条例草案》建议容许自用业主在地段经强拍售出后,可继续使用其物业不多于六个月,让他们有更多时间另觅替代物业。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们提出修订《条例草案》第3、7至9条,以及对中文文本的详题作出相应的修订,将「owner-occupier」的中文名称由「自住拥有人」修订为「自用拥有人」,以更清楚表明有关物业包括住宅物业及非住宅物业,我们认为这进一步修订更好反映我刚才提及的立法原意。

(二)精简强拍制度的法律程序

  《条例草案》建议如强拍申请地段上所有楼宇的楼龄达到50年或以上,而所有小业主已被寻回及由其法律代表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不反对重建的情况下,可免除强拍申请人需向土地审裁处证明地段上的楼宇理应重新发展的规定,目的是加快处理这类强拍申请。因应法案委员会建议扩大此精简程序安排的适用范围,我们提出修订《条例草案》第5和6条,订明如强拍申请涉及已成为无主财物并归属政府的物业,政府作为拥有该物业不分割份數的「少數份數拥有人」,会被当作不反对重建,我们认为这是非常合理的提议。

  另一方面,我们接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修订《条例草案》第9条,订明强拍申请人在提交予土地审裁处以裁定售卖收益的分摊比例的估值报告中,无须就其已完全拥有的地段上的物业提供评估市值(即现有用途价值),以减省强拍申请人制备以及土地审裁处审阅不必要的估值报告内容,我们亦认为这是合理的提议。

  《条例草案》引入有关便利毗邻地段合并申请强拍的措施,预期可鼓励发展商进行更多大型的重建项目。考虑到这类较大型重建项目的建筑期一般较长,我们接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在不抵触以强拍加快重建的政策目标下,提出修订《条例草案》第11条,如售卖令涉及两个或以上的强拍地段,该强拍申请的建筑规约期限会由现行的最高六年增加至七年。至于只涉及一个地段的强拍申请,其建筑规约期限则维持为最高六年。

  我们亦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第7A条作为过渡性条文,清楚订明不论强拍申请是在《条例草案》生效之前或之后提交,只要土地审裁处的售卖令是在《条例草案》生效之后发出,经《条例草案》修订的附表3的规定均适用于有关售卖令涉及的地段,附表3主要涉及一些技术性事宜。刚才我提及涉及两个或以上地段的强拍申请,建筑规约期限会适度延长至最高七年的新安排,亦同样适用于这项新增的过渡性条文。

(三)修订《条例草案》部分条文的表述方式

  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修订了某些条文的表述方式,务求更清晰表达条文的原意,以更好地保障强拍申请人和小业主双方的权益,这些修订包括:

(a)在《条例草案》拟议新订《土地审裁处规则》附表表格33A(简称「不反对通知书」)中,清楚显示小业主的法律代表已向其妥为解释不反对通知书的内容及作用,并确认小业主是在其法律代表面前签署不反对通知书;
(b)在《条例草案》拟议新订《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附表1第2部第(c)段及拟议新订《土地审裁处规则》附表表格35A(简称「继续占用通知书」)中,列明自用拥有人就继续使用其物业而需向地段购买者缴付的款额会从强拍售卖收益中扣除,而有关自用拥有人确认明白这个缴款安排。

  修正案的其他拟议修订均属技术修订或草拟行文的修订,并没有对条文的原意作出修改。

  法案委员会一致同意上述各项修正案。我再次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有关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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