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公共洗手间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本人接获家长投诉,指现时大多数商场、公园和政府辖下场所内的公共洗手间的设计,均未能切合儿童的需要(包括未有提供较小型的坐厕,以及尿厕和洗手盆安装位置过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就上述情况进行检讨(包括检讨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I));若有检讨,结果为何,会否提出修订建议,以提供适合儿童使用的洗手间设备;若没有检讨,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检讨及考虑修订相关的规例,规定公众场所的洗手间,必须装设适合儿童使用的设备;及

(二) 会否考虑首先在公共设施(包括公园、公众街市、政府合署、社区中心、母婴健康院和公立医院等)内的洗手间提供适合儿童使用的洗手间设备;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两部分,答复如下。

(一) 屋宇署曾委聘顾问检讨现行楼宇生设施及《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就儿童的洗手间设施,顾问研究了其他国家及内地的经验。研究结果显示,美国、英国、澳洲、新加坡以及内地并无法例规定公共场所洗手间需要提供配合儿童使用的水厕、尿厕及洗手盆设施。因此顾问提议政府应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建议商场、百货公司及其他公众场所提供适合儿童使用的生设备。

屋宇署已在二○○五年五月发出了作业备考,建议业界在设计有关处所时,考虑提供适合儿童使用的生设施,以配合儿童的需要。屋宇署亦认为目前无需要对有关法例作出修订。

(二) 现时,政府学童牙科诊所、母婴健康院、部分的社区中心、街市、政府合署、公园、医院管理局辖下公立医院内的儿童病房和儿童专科门诊诊所,以及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新建的商场及街市等公共设施,已设有一些适合儿童使用的洗手间设备。

政府在策划及兴建新的公共设施时,会因应实际需要和用家要求,提供适合儿童使用的洗手间设施,例如提供较小型的坐厕、较矮的尿兜及洗手盆供儿童使用。此外,在维修或改善现有的公共设施时,有关部门亦会按实际需要和可行性,尽量提供儿童洗手间的设施。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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