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十月二日)在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辖下文物保护小组委员会的发言重点:
多谢主席、各位委员,我很高兴今日能够再次出席文物保护小组委员会的会议,与市建局(市区重建局)一起向大家汇报关于衙前围村项目的最新进展。
委员记得在上一次七月十八日的会议上,就衙前围村项目各位委员表达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委员会要求我们提供衙前围村项目保育计划的详细资料,我们在会议前提交了文件,正如主席所讲,稍后市建局及建筑师会向大家作一个比较详细的介绍。
另外,在当日会议上,委员希望市建局研究,在完成衙前围村项目的规划前,尽快向村民提供补偿,即简单当时所谓“先补偿、后规划”的提议,让居民尽快迁出,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但是,委员同时关注到,如果单就衙前围村这个项目作出特殊安排,会否引致日后有司法方面的挑战。就相关问题,我会在稍后的发言向大家作出汇报。
我现在想向大家宣布,考虑到村民现时居住环境的恶劣及衙前围村项目的最新发展,稍后我们会谈到这最新发展,市建局已决定不应再推迟这个项目的正式动,我亦已按市建局的要求,在今日批准了市建局为衙前围村项目进行住户状况调查。事实上,这时候正正市建局的同事到了衙前围村开展这住户状况调查。由于衙前围村现时住户数目不多,所以我们相信调查工作会很快完成,稍后市建局会向村民提供补偿或安置。我相信各位都会欢迎这个消息。
衙前围村项目的正式动,当然满足了村民的长期诉求,但为了让各位议员和大众对我们今次开展重建项目的法定程序有更清晰的理解,我希望用数分钟向大家介绍或概述我们在衙前围村项目考虑到的因素和特殊背景。
衙前围村项目是前土地发展公司,或土发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已经宣布的发展提案。换句话说,它是已经宣布的项目。市建局于二○○一年成立时,从当时的土发公司接手这个项目。
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36条第4款,凡任何发展提案已按照已废除的《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5(2)(b)条拟备,该提案可由市建局继续进行和完成,换句话说犹如该条例未被废除一样,执行有关的权力及职责均由市建局落实。衙前围村项目正正就是属于这种经土发公司拟备了的发展提案,因此法律上衙前围村项目是一个已获确认可由市建局继续进行和完成的项目。
从规划管制而言,即所谓的 Planning Control,衙前围村项目同样是一个已可进行的计划。市建局现时建议把衙前围村重建用作商住用途,商住用途是符合该区分区计划大纲图(Outline Zoning Plan)的规划,因为这块地是规划作“住宅(甲类)”(Residential Group (A)),这用途是完全容许商住作用,所以这项市建局的发展是完全乎合《城市规划条例》下许可的做法,所以市建局在开展衙前围村项目是不须向城规会申请。
事实上,市建局可以按照法例赋予的权力继续进行和完成衙前围村项目。因此,某程度上“先补偿、后规划”的说法并不完全恰当。
但必须要承认,在多年来开展衙前围村项目有一个启发,因为它有一个独特的地方。其独特地方是超过三分之二的业权是由单一发展商拥有,所以为了谨慎行事,市建局有必要与拥有主要业权的发展商商讨重建发展,否则大家可以想像出现的情况是市建局完成补偿村民,收回这些少数业权,但项目因未能与单一的发展商商讨完成,亦都未能开展。此外,当然衙前围村亦是一个涉及保育的项目。
我们已充份考虑了上述的特殊情况,认为有足够的理据正式动衙前围村项目开展,尽快为村民提供补偿。
现在让我简单介绍我们就上述特殊因素作出的考虑理据。第一,正如我早前提到,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的过渡性条文,市建局可以继续进行和完成土发公司留下来已经拟备的发展提案,市建局在这工作上是完全可以行使土发公司的权力及职责。
在土发公司当时的条例内,只要土发公司进行一切有利于或有助于达致条例第4条所宣布或准许的宗旨的事情,或进行一切土发公司认为有利并妥善贯彻公司宗旨而需要做的事情都是可以的,都是有法理基础。简单来说,只要今次市建局在衙前围村这项目启动的决定或行事是为承担、鼓励、推动及利便市区重建的宗旨,便符合法律的要求。
市区重建以人为本,正如我在上次会议上向委员表示,改善衙前围村村民的居住环境确有迫切性。我在七月十六日亲自到衙前围村,目睹该处的建筑物相当破落残旧,加上缺乏适当的生设施及存在不少僭建物,村民生活环境日益恶劣。有鉴于衙前围村村民正处于这比较恶劣的居住环境,而且似乎日益恶化,协助他们早日改善居住环境是有迫切需要。早日开展衙前围村这个发展提案,我们认为是关乎、有利及有助于市区更新的最终目标。受影响的个别业主及村民,以至黄大仙区议会及本立法会,均支持政府及市建局早日开展这个发展提案。况且衙前围村这项目尚待补偿的数目是相当少,所以不会为市建局带来不可承担的财政后果。
此外,市建局一直积极地与项目内拥有主要业权的发展商商讨重建发展和最新的保育模式,并且已取得非常良好的进展,稍后我们向大家介绍。
开展衙前围村重建项目的另一考虑是如何达致发展和保育并重。过去两个月,市建局在这项工作上取得很好的进展。市建局已就如何保育围村的文物及尽量重塑围村风貌,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他们在委员会文件中所介绍的保育策略,已尽量平衡发展和保育的要求。稍后建筑师林云峰教授会向各位介绍。
这套保育方案,市建局已于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及九月二十七日分别谘询了衙前围村村民及黄大仙区议会的意见,得到村民及黄大仙区议会的支持。在这两个场合上,村民和区议会再次重申希望市建局能尽快开展计划。
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早日开展衙前围村项目是有充分理据。所以,我日前亲自去信市建局主席,促请市建局尽早决定正式开展衙前围村项目。我很高兴市建局已于今日同意开展衙前围村项目。
最后,在小组委员会上次的会议上,涂谨申议员担心,假如市建局现在向衙前围村村民作出补偿,而其他前土发公司项目没有得到相同待遇,会否日后引起司法上的挑战。所以我们在这段时间亦与法律顾问研究过,我们得到的法律意见显示,这问题其实很大程度上视乎每个重建项目及个案的实际情况,所以必须逐个个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就衙前围村项目,考虑到刚才与大家分析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尽早正式启动衙前围村项目是有充份理据的,不应成为一个可援引的先例。
最后,我邀请市建局执行总监林中麟先生向议员详细介绍市建局衙前围村计划的详情。
完
2007年10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