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十七题:清拆危险和弃置招牌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慧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根据屋宇署的资料,现时每个区议会分区分别有多少个危险和弃置的招牌;

(二) 本年一月至今,当局在每个区议会分区分别巡查了多少个招牌、发出了多少张清拆令、提出了多少次检控和清拆了多少个招牌;由巡查至清拆该等招牌平均及最长需时多久;清拆行动涉及的开支金额以及当局向有关的招牌拥有人或业主追回的款项总额;

(三) 第(二)项的数字与去年的有关数字如何比较;

(四) 对于有潜在危险的招牌但无法联络有关招牌拥有人或业主的个案,当局会否采用“先清拆,后追究”的做法,以策安全;及

(五) 鉴于金融海啸令失业人数增加,当局会否增拨资源清拆危险和弃置的招牌,以创造就业机会和保障公众安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现答复如下:

(一) 屋宇署估计全港大约有200,000个招牌,但并没有每个区议会分区分别有多少个危险招牌和弃置招牌的统计数字。

(二)及(三) 屋宇署会发出法定命令,要求清拆危险、弃置或违例招牌。对于危险或弃置招牌,该署会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5(1)条发出“拆除危险构筑物通知”(“拆除通知”)。屋宇署亦会引用《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4条发出命令,根据处理违例建筑工程的执法政策,要求清拆正在建造、新竖设或已纳入屋宇署的大型清拆行动的违例招牌。在二○○七年及二○○八年(至十月底),有关已视察的招牌数目、已发出的命令/通知数目、已发出的传票数目、清拆招牌数目、清拆招牌费用以及当中已追讨款项等的资料,已载于附件中。

  有危险的招牌会被屋宇署即时清拆。至于其他招牌,由巡查完毕至清拆工程完成所需的时间因应个别个案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就简单和直接的个案,有关招牌可于数星期内被清拆。而一些复杂的个案,例如涉及需要在闹市地方封路及作出其他影响邻近楼宇的安排的,则需要较长时间,如数个月去完成。屋宇署会继续加快清拆招牌的行动。

(四) 如在第二部分所述,屋宇署会发出拆除通知,要求清拆危险招牌。在紧急情况下,不论是否能够查出或找到招牌拥有人,该署会安排即时清拆有关危险招牌,随后再向招牌拥有人追讨有关费用。至于非紧急情况个案,屋宇署会给予招牌拥有人14天的时间以遵从拆除通知。如招牌拥有人没有遵从拆除通知,屋宇署会安排清拆有关招牌。

(五) 金融海啸和经济下滑当前,政府正积极从多方面考虑可以创造就业机会的措施。楼宇保养及与招牌有关的工程这两方面均为探讨对象。我们正订定这些措施,并会在适当时侯公布。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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