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慧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屋宇署与食物环境生署成立的联合办事处(联办处)专责处理大厦渗水投诉。联办处可就证实个案向有关人士发出《妨扰事故通知》或向法庭申请《妨扰事故命令》,而不遵照有关通知或命令的人士可被检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本年3月至10月期间,各联办处共接获多少宗渗水投诉;当中多少宗找到渗水源头;由接获投诉至找到渗水源头平均需时多久,以及该数字与2006年及2007年同期的数字比较的变动百分比;
(二) 联办处于上述期间共发出多少次《妨扰事故通知》及向法庭申请《妨扰事故命令》的次数,以及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当中有多少宗个案的有关人士被定罪及他们被判处的惩罚为何;
(三) 鉴于申诉专员公署于本年3月发表的报告提及政府打算制订工作指引,订明职员须定期通知投诉人个案处理的进度,政府是否已制订该指引;若是,指引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鉴于较早前有投诉指以“色水测试”确定渗水源头效果欠佳,联办处根据甚么准则决定是否采用该项测试;在联办处现时进行渗水测试的个案中,只采用“色水测试”的个案所占的百分比;会否采用其他测试方法取代“色水测试”;若会,有关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正如申诉专员在本年初发表的《有关渗水投诉的处理直接调查报告》中指出,在私人物业出现渗水情况,基本上是楼宇管理和维修问题,主要应由业主负责。然而,若渗水问题造成生滋扰、影响楼宇结构或浪费食水,政府便有责任考虑透过行使有关法例下的权力介入。基于上述理念,食物环境生署及屋宇署于2006年以试验计划模式成立联合办事处(联办处),以协助市民解决部分渗水问题。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的回应如下:
(一) 所需统计数字表列如下:
接获的渗水投诉个案 成功确证渗水源头个案
───────── ──────────
2008年
3月至10月 16,848 2,864
2007年
3月至10月 12,414 2,128
2006年
3月至10月 10,034 1,306
联办处对渗水源头调查有既定的标准及规定。部分接获的渗水投诉个案由于不涉及生滋扰、楼宇结构安全或浪费食水,并不属于联办处法定权力跟进的范围。亦有部分个案涉及虚报、渗水已经停止或投诉人撤销投诉等,因此联合办事处不会继续调查工作。
联办处人员要成功入屋进行多项测试,以确定渗水源头,有关业主/住户的合作至为重要。倘若得到有关人士的充分合作,联办处一般可于约130天(90工作天)内完成调查。但由于很多个案须要反复与投诉人安排时间实地视察及取得被投诉住户同意入屋作多次检查,故由接获投诉至成功证实渗水源头,平均需时168天。联办处会加强宣传教育,希望得到更多业主/住户的合作,令该处可迅速完成调查行动。
由于联办处在2006年7月才正式把服务推展至全港各区,而部分2008年收到的投诉个案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因此2006、2007及2008年的数字不能作直接比较。
(二) 如调查结果显示有关渗水问题涉及生滋扰,联办处会向有关业主发出妨扰事故通知,要求有关业主减除有关妨扰事故。如有关业主没有遵从妨扰事故通知的规定,食物环境生署会向有关业主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10,000元。过去因渗水而被法庭定罪的个案,罚款由500元至4,000元不等。
下表列载所需统计数字,包括在有关期间发出的妨扰事故通知、向法庭申请签发的妨扰事故命令、检控个案及已审结并定罪个案:
发出的妨扰 向法庭申请签发 已审结并
事故通知 妨扰事故命令 检控个案 定罪个案
───── ─────── ──── ────
2008年 1,500 2 29 7
3月至10月
2007年 458 1 14 9
3月至10月
2006年 284 3 8 5
3月至10月
由于联办处在2006年7月才正式把服务推展至全港各区,而部分2008年收到的投诉个案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因此2006、2007及2008年的数字不能作直接比较。
(三) 联办处已经制订并实施工作指引,在接获渗水投诉后3个工作天内认收有关投诉,并于6个工作天内联络投诉人及安排进行调查。如在接获投诉后3星期内完成调查,便会给予投诉人详尽答复,否则会在认收投诉后1个月内及每隔一段适当时间再发出复函,告知投诉人调查进展。
倘若得到有关业主/住户的充分合作,联办处一般可于约130天内完成调查,并将结果通知投诉人及有关业主,否则会在认收投诉后约130天内及其后每2个月发出复函告知投诉人有关调查工作的进展。
(四) 调查渗水投诉时,联办处采用非破坏式的测试方法,目的是希望不会对有关家居设置造成破坏,以避免因调查而引起不必要纠纷及法律诉讼。调查人员会因应现场环境及受渗水影响地方的水湿变化,作出合适而有效的测试,包括色水测试、水表流量测试、反喉管水压测试、地台或天台蓄水测试、萤光色水及红外线温度测试等。由于个案大多采用混合测试方法,因此联办处未有对各项独立测试方法分别作统计。
调查人员会审视或测试最普遍的渗水源头,包括去水渠管和供水喉管有否破损、地台防水设施有否损坏、是否由雨水引起渗漏等。根据过往经验,在成功确证源头的个案中,超过一半都是由去水渠管破损或地台防水设施损坏而引起的,而色水测试是一个直接而有效的方法确证渗水源头。
现时有一些仪器,例如红外线温度探测仪或微波探测仪等,可以量度物件的表面/层温度。专业人士可以利用这些仪器的协助,加上其专业判断,译解渗水情况或源头。然而,这些仪器的准确性或会受现场环境影响而有所差异,因此须配合其他的测试或资料,才能有效确证渗水源头。联办处会继续留意科技发展,以改善调查及测试的方法。
完
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