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2008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议案第二部份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动议修订《2008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的第二部份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张局长已就今日各位发言的议员的提问及意见作出回应。事实上,今次修订的规例是以张局长为首的劳工及福利局以康复政策为主导。不过,正如李卓人议员知道,我曾经作为前社会福利署署长三年多,与残疾人士的交往给我很深刻的体会。如果要让残疾人士真正融入社会,无障碍通道是至为重要的一环。所以发展局和辖下的屋宇署会对于张局长在康复政策推动方面给予最大的配合及支持。当这修订规例获通过之后,正如杨森议员所说,我们一定会做好把关的工作。除了做好把关的工作,我们亦会加倍努力去做执行的工作。我记得张议员以前也向我提过,我亦很高兴听到张超雄议员亦很体谅我们在执行上也要有资源上的配合。今天通过了条例修订后便很适时,因为很快便会进入每年争取资源的时候,希望到时亦得到议员的支持及谅解。

我只是想重点回应几位议员提到为什么要将政府的建筑物豁免于这么一个有理想及值得支持的无障碍通道新守则,我在此必须要澄清,我们不是故意争取豁免,亦不是故意逃避责任。事实上正如我们给议员的文件上指出,这是由于今日《建筑物条例》主体法例的构造,当然这条法例的构造有其历史背景及原因。目前,在第123章《建筑物条例》里讲述有关政府建筑物在符合房屋条例的规定下,包括属于房屋委员会土地上的建筑物均不须受《建筑物条例》的规管。但这不等如我们不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要求。事实上,由政府或房屋委员会建设的建筑物,它们的安全及设计都要受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建筑署及房屋署的监管,并且要达到《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当然有议员会提出,刘慧卿议员亦问我们可否修改这条主体法例,但我希望议员会谅解,贸然修改一条这么悠久的法例,牵涉非常复杂的法律、财务资源及人士上的问题,在每一段时间,我也很诚实地向大家说,在政策局以至我们辖下的部门,我们能够进行法例修订工作的能力及空间是有限的,所以我希望各位议员明白我们必定要有一定的优先次序。就《建筑物条例》来说,主席女士都会记得,过去一年我们重点修订《建筑物条例》,改善楼宇安全,得到议员支持推行了小型工程的规管计划,下一个立法年度,我们会重点修订《建筑物条例》以落实各位议员非常支持的强制验楼及强制验窗计划。如果针对在建筑物里实施无障碍通道,我们已经有了行之有效的守则,亦正如刘秀成议员所说,我们的建筑师非常热诚参与守则的更新,我们是否应将我们有限的资源及能力转移至未必是最急切需要修订法例的工作呢?所以我希望议员能够谅解。我再次在此保证,当我们指虽然政府的建筑物是豁免于《建筑物条例》之外,但会符合建筑物安全及所有附属法例包括在无障碍通道方面的要求,而不是单凭个别官员的喜好。

在这方面,建筑署是设有监察机制和审查小组,以确保新建的政府建筑物符合《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规例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当然亦包括在政府建筑物里,现存建筑物的改建、改动及加建。同样地,香港房屋委员会亦设有监管制度,将建筑图则呈交房屋署辖下的独立审查组,以确保图则符合建筑事务监督审批私人楼宇的同样标准。所以在这方面的工作,我可以向议员保证,在政府的建筑物里,我们一定会达到标准,甚至希望如王国兴议员所说,我们能起示范及带头作用。

主席女士,我再无其他需要作进一步补充,我恳请议员支持政府提出的议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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