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的决议案动议修订《2008年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订)规例》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载于议程上的决议案,修订《2008年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订)规例》。
在此,我和环境局局长和有关部门,衷心感谢由蔡素玉议员及其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完成审议修订规例,并提出一些宝贵意见。
《2008年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订)规例》的主要目的,是对《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规例》进行修订,于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强制规定所有新建住用楼宇及新建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份,均须于每一楼层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以使每一楼层有足够地方摆放回收设施,协助推行家居废物源头分类回收。同时,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亦可避免因不适当地设置废物分类回收设施于建筑物的升降机门廊、走廊及楼梯所构成的潜在火警危险及卫生问题。
有些持分者指出,强制规定新建住用建筑物及新建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份的每一楼层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或会对一些小型发展项目造成困难。为了回应他们的关注,当局建议部份符合特定条件的建筑物可获豁免于此项强制规定。
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赞同将旅馆、宾馆及公寓豁免于建议的强制规定以外,但对于豁免宿舍及集体寝室就表达了不同的意见。部分议员认为,为鼓励废物回收,不应把宿舍及集体寝室豁免于新规定。
考虑了议员的意见及得到小组委员会的同意后,当局建议在修订规例中新的第3A(5)条中,删除“宿舍或集体寝室”,换句话说,是把该等地方纳入修订规例的范围。
有关修订已经过小组委员会的讨论并得到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这项议案。
我谨此动议通过决议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1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