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城市规划条例》

以下为今日(七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公众关注到,新界的自然环境包含着重要和对生态敏感的自然生境,但却经常成为未经许可及非法活动的目标。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填土和挖掘,以及非法砍伐树木。以往被揭发的个案显示,由于规划署无权在已被法定分区图则复盖但不在发展审批地区图的范围内的地区执行《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使现行规划管制机制存在很大漏洞。因此,虽然上述活动并不符合有关分区图则的规划意向,但规划署并未获赋权对该等活动采取行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针对不符合规划意向的未经许可及非法活动的法例不适用于香港岛、九龙及新界的哪些地区(即不在任何发展审批地区图内的地区),以及该些地区所在的位置和涉及的土地面积;

(二)在过去三年内被揭发并且因上述漏洞而无法对有关的未经许可及非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的个案数目;及

(三)鉴于利用《城市规划条例》上述漏洞的个案数目有所增加,而涉及的未经许可及非法的活动会破坏环境及影响有关地区的日后发展,政府会采取甚么行动以堵塞该漏洞,以及会否考虑修订现行法例?

答复:

主席女士:

对新界自然环境或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未经许可和非法活动,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有关的土地拥有人有责任防止这些活动;有关的政府部门也会采取措施遏止这类活动,或根据法定权力采取执法行动。有关的政府部门现正通力合作,以更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由于蔡素玉议员的提问显然集中于非法填土活动以及城市规划机制的适切性,我会循这些方面答复问题的三个部分:

(一)《城市规划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管土地用途和相关发展。除了某些禁止发展的用途地带外,符合用途地带的发展是经常准许的,填土作业则被视为发展过程的一部分。当局透过法定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城市规划条例》下的规划许可制度、《建筑物条例》下的楼宇管制以及土地契约订明的有关管制,对这些地区实施发展管制。

《城市规划条例》并未授权当局在不受发展审批地区图涵盖的地区执法,这些地区主要包括市区和新市镇。即使在发展审批地区,规划署也只限在“绿化地带”、“农业”和保育有关的用途地带(例如“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自然保育区”和“海岸保护区”)对非法填土活动进行执管,原因是新界乡郊的指定地区已被划作合适的发展用途,例如“乡村式发展”、“住宅(丁类)”和“露天贮物”等。在这些和发展有关的土地用途地带内,填土活动属发展的附带工程,因此不会被禁止进行。那些现时既不属于郊野公园,又没受法定规划(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管制的新界土地(包括边境禁区),约占全港土地10.8%,主要散布在发展较少和较偏远的新界地区。

(二)当局已在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出过去三年被揭发在私人土地摆放惰性拆建物料的152宗个案。在这152宗个案中,规划署已对92宗采取执管行动,这些个案主要位于发展审批地区的“绿化地带”、“农业”和保育有关的地带。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向馀下的60宗个案采取行动既不可能亦非合适。这些个案的19宗位于发展审批地区和发展有关的地带内,20宗无足够证据采取行动或已获发规划许可,15宗位于以往未被划为发展审批地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范围内的土地,6宗则位于不为任何法定图则涵盖的地区。

我们必须知道,就不少个案没有或不会采取执法行动,是由于现时的土地用途地带或规划机制并无禁止在有关地区进行填土作业。

(三)基于上文第(一)部分所述的背景,我们不认为《城市规划条例》是管制填土活动最合适的工具。为遏止某种形式的非法或未经许可活动在土地上进行而轻率地意图彻底修订规划机制,会带来长远的影响。实际上,我们是要在大部分的市区和新市镇范围促进发展而非禁制发展,若在规划许可过程中引入管制填土的措施,将会不必要地延长发展审批过程。

目前,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其权限内的法例和行政措施,管制在私人土地摆放惰性拆建物料的活动。一如当局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向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汇报,环境保护署现正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建立上述活动的资料库。资料库的内容将包括土地的位置、所属地带、面积、用途等所有基本资料,而有关政府部门所采取的一切行动也会记录在内。各有关政府部门除了可以随时查阅并更新资料库的内容外,亦会定期举行会议,确保各部门按本身权限内的法例采取有效和协调的行动。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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