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恢复《200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只有中文)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200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首先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邝志坚议员及其他委员,为条例草案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在草案审议期间,委员会亦邀请了多个业界相关团体发表意见,我们吸纳了法案委员会及业界的意见,并会作出相关修订,使草案内容更为完善。我将会在稍后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时详细介绍有关细节。

《200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引入一套进行小型工程的简化监管制度,方便市民循较简便的法定程序进行小型工程,从而提升本港楼宇的安全。

在现行建筑监管制度下,除豁免工程外,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安全风险,均受《建筑物条例》下的同一套严格的制度所规管。就较简单及较小规模的小型建筑工程而言,这套监管制度过于严格和复杂,导致很多这类工程在未获得适当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因此,我们认为有需要简化小型工程的审批程序,配合社会的需要。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和相关的业界团体认同以上的政策目标。

本条例草案会在《建筑物条例》内加入新的"小型工程"类别。小型工程会按其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安全风险分为三个级别。新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进行小型工程将不须事先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图则和同意;三个级别的小型工程会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业主可因应工程复杂程度聘用不同资历的工程人员,从而节省工程所需的成本和时间,并增加灵活性。

法案委员会在审议草案时最关心的其中一个要点,就是业主在聘请合资格人士进行小型工程时的法律责任问题。大部分委员认为须在我们提出原来的方案之上,进一步厘清安排进行小型工程的人士的相关法律责任,给予业主进一步的保障,以免他们误堕法网。我们接纳委员会的意见,并会提出相关修正案。

委员会亦关注到进行小型工程的承建商注册方面的问题。新的制度将会设立一个"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册。我们会向有关人士,尤其是进行第三级别小型工程的前线工人,提供协助,让他们充分了解新注册制度的安排。我们的目的,是让现时具有足够资格和经验的小型工程从业员,能透过简便的途径注册成为小型工程承建商。我们会为他们提供简短的补充培训课程,以提升其水平及确保他们对新法例的认知。

委员会曾讨论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与《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的衔接问题。我们正积极谘询业界人士,以考虑应如何修订《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附表I,方便将来已在《建筑物条例》下注册的小型工程承建商,可在《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下注册为熟练技工。我们会继续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系,以求尽快达到共识。

为确保进行的小型工程符合法例规定,以及达到一定质素和水准,屋宇署会对小型工程进行抽样巡查,并对违例工程进行执法。所有根据简化规定进行的小型工程在竣工后,有关工程人员均须向屋宇署提交文件以作纪录,在一般情况下屋宇署会在收到相关文件或进行巡查后的14日内,向业主发出认收信,以确认纪录备悉。该等纪录会公开让公众查阅,方便市民确认有关楼宇进行小型工程的情况。

我们亦注意到,在现行的制度下,小型工程时常会在未经建筑事务监督事先批准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属违例工程。常见的例子包括﹕冷气机支架、晾衣架和小型窗檐等装置。我们明白这三项装置是市民日常家居生活的实际需要。为让业主保留和继续使用该等设施,新制度会设立一个"检核计划"。在经建筑专业人士或注册承建商检查和核证,并在有需要时进行加固工程后,除非有关工程的安全情况有变,屋宇署便不会就这三类违例小型工程采取执法行动,而市民可以继续使用该等装置。参加"检核计划"并没有时限性,市民可待其楼宇进行大维修时,一并检核单位的僭建物,以减低成本。委员会满意检核计划的有关安排。

委员会亦指出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是一项新的政策,当局必须让业主和业界人士充分理解新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就此,我们会展开大规模公众教育运动,促进各界人士对新法例的认识,便利市民遵从该监管制度。我们并会为业主、小型工程从业员、楼宇管理人员及业界经营者制备度身订造的指引,切合他们个别的需求,重点介绍新制度的运作模式。除了宣传外,市民若遇到关于小型工程的问题或困难,更可联络我们,寻求协助。屋宇署会与香港房屋协会合作,为业主、承建商及工人提供谘询服务,协助他们解决在遵行法例时遇到的实质困难。

在新的建议下,小型工程监管的效率和灵活性将会大大提高。这个制度一方面因时制宜,简化小型工程的审批程序,另一方面亦能提高承建商的水平和工程的安全水准,对各方面都有裨益。

在主体法例的修订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我们会继续有关附属法例的草拟工作,以制订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具体运作细则,有关规例的初稿亦已于较早前提供法案委员会参考。我们会在草拟过程中继续听取业界的意见,并把相关规例尽快提交立法会审议。视乎审议过程及准备工作的进度,我们希望可于2009年年底前实施新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认同及支持条例草案,亦十分感谢议员提出的宝贵意见。我恳请议员支持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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