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关于一个发展商在马湾兴建私人住宅发展项目珀丽湾及马湾公园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发展商于一九九七年以当中有百分之98.7属农地的土地换取珀丽湾地段,发展商当时原应就换地及更改土地用途支付多少补价,以及当局当时实际少收了多少补价及有关原因(请说明每个扣减项目的名称和所涉金额);
(二)鉴于发展商获准在珀丽湾地段的补价中扣减兴建马湾公园的费用,而发展商于二○○三年至二○○六年期间修订了马湾公园的设计,由设有机动游戏的主题公园改为以“香港大自然”为主题,当局有没有评估兴建新设计的马湾公园需要多少费用;如果兴建费用有所减少,有没有向发展商追收有关差额;如果没有追收,原因是甚么;及
(三)政府于一九九七年就兴建马湾公园与发展商签订的协议的主要条款是甚么;协议所载的发展要求当中,有哪些项目尚未展开或仍未完成及其原因,而现时的情况与协议所载的落差有多大;以及当局有何机制及如何监督发展商履行协议?
答复:
主席女士:
珀丽湾位处马湾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综合发展区”地带,是一个整体的综合发展计划。依据分区计划大纲图,在“综合发展区”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发展,申请人须拟备一份总纲发展蓝图,交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核准。
我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复如下:
(一)珀丽湾地段是政府于一九九七年按经城规会批准的总纲发展蓝图以换地方式批予发展商,当时市值土地补价评估为61亿5,559万元,这已反映换地中涉及土地的价值,其中包括95,062平方米为发展商持有及交还政府的农地及屋地,及政府重批给予发展商的126,500平方米的珀丽湾地段。而从上述市值土地补价中所扣除的项目如下:
项目
──
(i) 马湾公园 8亿363万元
(ii)基建工程及兴建 16亿3,924万元
新乡村发展区
(二)政府从珀丽湾地段的市值土地补价中已扣除8亿363万元作为发展马湾公园(“公园”)的兴建费用。发展商须按照核准的总纲发展蓝图兴建马湾公园,如因发展商对总纲发展蓝图作出修订,或因为其他原因,致使发展公园的开支减少,则未支用的结馀款项及利息须归还政府。
(三)政府于一九九七年就兴建马湾公园与发展商签订的协议项目的主要发展条款包括:
(a)发展商分两阶段兴建及发展公园,第一阶段需在政府移交已腾空用作公园发展之用的土地予发展商后五年内完成。第二阶段的发展由于需要待居于该地段上的村民和棚屋居民迁出后才能展开工程,故在协议项目内没有设定完工日期;
(b)公园将发展为一个公众康乐发展项目,包括娱乐设施、康乐设施、游乐设施、购物及餐饮店铺、小食亭、广告及经地政总署署长(“署长”)批准的商业设施;
(c)发展商须根据经批准的总纲发展蓝图发展公园,如欲修改已批准计划,必须先得到署长批准;
(d)发展公园的费用及支出可在有关政府批出马湾东北综合发展区(即珀丽湾地段)或公园用地的地价中扣减;
(e)公园的发展费用及支出如因修改总纲发展蓝图或其他原因而减少,发展商须向政府支付先前在地价中扣减的款项的未支用的结馀款项和利息,但若支出增加,差额将由发展商负责;
(f)管理公园的公司有绝对权利及酌情权决定就有关公园的管理及/或公园的日常运作签订协议和批出牌照或租约,但有关协议不得转让公园的土地或相关的业权和权益;
(g)政府同意公园将以商业原则经营,但管理公园的公司须成立一项储备金,并把扣除合理运作成本后的净收益,拨入储备金内,供维修、保养及改善公园之用。
发展商正以二○○三年至二○○六年获城规会核准的总纲发展蓝图作为发展马湾公园的蓝本。马湾公园分第一期及第二期,第一期共有三大设施,分别为“大自然公园”、“挪亚方舟”及“太阳馆”,其中“大自然公园”已于二○○七年七月一日正式免费开放给市民使用;“挪亚方舟”预计可于二○○八年年底前落成;而“太阳馆”的完工日期则要视乎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刊宪的修订道路计划进度而定。马湾公园第二期旨在保留原有马湾旧村风貌,并加以重新活化。由于需要待居于现址的村民及棚屋居民迁出后才能展开工程,故协议项目并没有设定完工日期。
政府一直与发展商保持联系并进行工作会议以监督建筑进度。另外,发展商亦按季向政府提交经核数师审核的工程费用账目给政府审视。
完
2008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