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六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杨森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为回应社会大众对发展项目产生屏风效应及保护山脊线和景观等议题的关注,政府正推行措施减低香港某些地区的发展密度,包括在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卖地或契约的条件中订立发展限制(例如地积比率限制及建筑物高度限制)。然而,该等限制对已获批准的规划申请不具效力。因此,即使在如湾仔区这般挤迫的旧区,私人发展商仍有机会不受该等发展限制约束,推出大型发展项目及兴建高耸入云的大厦,并会对该区的交通造成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就私人发展商申请透过换地安排,向政府换取及购入政府土地以进行发展项目,现行的审批政策是甚么;
(二) 该审批政策怎样与上述减低发展密度的措施协调;及
(三) 延长规划许可有效期申请的审批程序是甚么,以及该程序怎样与上述减低发展密度的措施协调(例如当局怎样将在一九九四年批出有关在湾仔皇后大道东及坚尼地道兴建楼高93层大厦的规划许可的有效期延长至今)?
答复:
主席女士:
就杨森议员的提问,我认为有必要先作一些政策上的说明。要维持香港的长远稳定发展,特区政府须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在土地和规划方面,我们要有清晰明确的政策和贯切可行的措施,以作配合。在规划方面,透过分区计划大纲图(大纲图),我们透过法定的程序清晰地定出适合的发展限制,以确保土地的使用能配合规划的意向。我们亦会与时并进,按转变的情况而不时检讨和更新这些大纲图。在土地方面,一般而言,除政府或公用设施外,我们会按既定的规划意向,透过卖地、批地、契约修订和换地等措施,让市场将有关土地作适合的发展。政府亦须尊重政策理念和合约精神,不偏不倚地审批个别的发展项目。
我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回复如下:
(一) 我们现行的土地政策是按规划的土地用途地带所订的框架善用土地。就私人发展商向政府申请换地,亦有明确的安排。一般而言,为落实按法定规划框架所核准的图则/计划,例如综合发展区,并符合善用土地的原则,政府会接受发展商“原址换地”的申请,但有关申请须符合若干条件,包括在“原址换地”中涉及的政府土地不可合理地独立转让或发展;而该土地亦无可预见的公共用途;以及发展商必须按十足市值缴付补价,使政府所得的财政收入不低于透过独立转让所得的收入。
(二) 适当地减低发展密度的工作,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是透过规划署的协助检讨有关的大纲图,并按城市规划条例下的指定程序谘询公众,处理反对书和申述的意见,再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并核准修订的大纲图。
一般而言,地政总署在处理换地的申请时,亦须听取规划署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以确保有关发展计划符合规划意向及要求,即大纲图的用途地带和发展限制,及符合城规会所批出的规划许可。如申请涉及改划用途地带或规划申请,政府会在用途地带改划后或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才考虑该换地的申请。
但在进行检讨或修订大纲图时,城规会不会推翻已核准的发展项目,这亦不是搁置正在按现行政策及已核准的发展项目提出的换地申请的理据,尤其是换地发展的项目是符合大纲图内用地的规划意向或经城规会发出的规划许可。
(三) 自一九九○年代初起,城规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城规条例)第16条所批出的规划许可,是有订明时限等附带条件的(就现行的规划申请,一般期限为四年),规定除非准许的发展在该日期前已经展开或期限获得延长,否则所批出的许可会在指定日期停止生效。
根据城规会的指引,若发展计划的建筑图则已获得批准,该计划便可视为已经展开。在这前提下,即使大纲图日后作出修订,但由于建筑图则在大纲图修订前已获批准,而发展计划又已经展开,除非业权人对有关建筑图则作出重大修订,否则该发展计划仍可以进行,不受新规划限制所影响。我们必须明白,大纲图的发展限制只适用于未来的新发展或重建项目,对现有发展及一些已经开展而未完成的项目并没有追溯的效力。
另外,倘经批准的发展未能在指定时限内展开(即有关建筑图则未能在时限内获批),获批许可者可申请延长展开发展的期限。城规会会按一些评审准则考虑有关申请,其中包括自批出原来的许可后,规划情况是否有任何重大改变(例如规划政策/有关地点的土地用途地带或规划意向的改变)。
至于杨议员提及位于湾仔的酒店发展项目,由于该项目早已在九四年正式获得城规会批准,而项目亦如上文解释属已开展的项目,地政总署是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政策处理业权人的换地申请。
完
2008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4分